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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99-2 (第2/3页)
学科,我们对她的研究才刚刚开始。 关于恶意占有的推定标准,详见《恶意占有》的词汇。 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关于他物权无权占有的法律责任,均不及制度物权法的刚化程度,他们的法律效力多少有些差强人意。问题在于,当事人的有效与无效合同、善意与恶意合同,有时候是辨别不清的。 他物权无权占有是一个更加复杂的物权化排除系统。他物权人与自物权人利益共沾过程中,会发生很多变化和占有关系上的很多矛盾,正确处理他物权无权占有关系,会花费很大的精力。 他物权种类繁多,而且常常处于运动的或者变态的状态之中,令人目不暇接,甚至于有时候会令人束手无策。根据矛盾律一分为二的客观要求,在关注有权占有的同时要关注无权占有,在关注自物权的无权占有或者有权占有的同时要关注他物权的无权占有或者有权占有,两者之间不应当偏废。 这不是可有可无的法律推定程序,而是在特定环境中必须要做的紧要的法律推定程序。而且这种推定方式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物。 与自物权无权占有相对,他物权无权占有也是很重要的推定方式。实际上,动产与不动产他物权的分布比自物权广泛得多,从他物权的主体到他物权的种类是远远比自物权多出数倍。 相对而言,他物权是比所有权弱势一些的物权,同样地需要得到关怀。所有权的保护与限制是并立的,他物权的保护与限制也是并立的。我们承认所有权一般是排他性的高等物权,他物权一般是被牵制的低等物权,至少在普通物权法中是这样。但是,不能因此而顾此失彼,不能偏废他物权的存在价值。 一般而论,推定他物权有权占有就可排除他物权无权占有,推定他物权无权占有就可排除他物权有权占有,两种推定手法是可以选择或者变换使用的。 2.基本形态 基本形态主要有三种类型。 第一,普通他物权人与自物权人形成了普通物权关系。 从这种普通物权关系的不圆满成功的程度上找出他物权无权占有的对象。就其大多数情形而言主要是他物权无权占有。 普通物权法主要是规范与调整这种普通物权关系的,故他物权之无权占有人的合同关系相当的重要和法律责任相当的明确。 第二,担保物权人与自物权人形成了双重信托物权关系。 从担保物权关系不圆满的程度上找出他物权无权占有的对象。 担保物权法主要是规范与调整债务人与债权人双方的信托物权关系的,故他物权之无权占有人的法律责任相当的明确。 担保物权法确定了债权人的占有权限,质权人、留置权人超过法定的或者约定的占有范围、占有时限,可以轻易地断定他物权无权占有。 第三,他物权关系中的他物权无权占有。 他物权人之间是自律式物权关系,一般是指用益物权人之间、同一类担保物权人之间的物权关系。 也有例外的情形,如不同级别担保物权人之间的物权关系等。 他物权关系错乱或者不圆满,就有可能发生他物权无权占有。他物权无权占有,有时候是单一的或者局部的,有时候是双方的或者全部的。现实中他物权人往往受自物权人的约束,依据其责任合同便可收到一定的成效,故法律在这一部分就省了许多心思。 他物权无权占有的法律责任,理论上应当与自物权无权占有的法律责任是一致性的。 现实情势下,所有权人对于用益物权人等普通他物权人具有一定的优势,其可以通过合同来规定定金、违约金、赔偿金、租金、利息等普通物权范围,迫使他物权人屈就;担保物权人对于债务人等担保物权关系人具有一定的优势,其可以通过合同来规定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担保物权范围,迫使自物权人屈就,这与普通物权法中的“他物权无权占有的法律责任”是相反的对象,而真正的他物权无权占有的法律责任则被担保合同所软化。 二、法律体系对于他物权占有的限制 关于他物权无权占有的法律规定,整个情势是比较零散的规定,不如所有权之无权占有那么集中与热烈。比较集中规定的是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等少量的法律规定之中。 第一部分,物权法和担保法对于他物权占有的限制。 中国的物权法,是由普通物权法与担保物权法两个系列组成的合成物权法,其中又穿插了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的重要内容,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人等各种所有制的物权人应有尽有,可以说这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 这其中,部分地揉合了制度物权法的内容。涉及到无权占有方面的问题,可以看出制度物权法的效力优于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的效力。除此之外,普通物权法可以如传统物权法那样实行等级物权制,担保物权法可以如传统担保法那样实行等级物权制。 普通物权法中的等级物权制,是上级物权限制下级物权,自物权限制他物权,高等级的他物权限制低等级的他物权。至于限制的程度与方式,可以由合同关系来具体约定。故他物权的无权占有,可以从等级物权制中找出规律性的东西出来,提纲挈领地处理那些复杂的占有关系。 在不与制度物权法或担保物权法发生关系时,普通物权法的无权占有是闭路循环系统,无权占有就此推定。在与制度物权法或担保物权法发生关系之后是开路循环系统,情况就变得复杂起来,但我们还不能简单粗暴地推定“普通物权法无权占有的,制度物权法或担保物权法就一定是无权占有”。 因为自物权的无权占有是个恒定的物权值,他物权的无权占有却是一个可恒定、可不恒定的物权值,他物权的无权占有是左右摇摆的特殊类型。 譬如,地役权是个特定的他物权,当事人以所有权形式占有他人的土地是无权的,而以土地使用权形式占有他人的土地是允许的,他物权占有与自物权占有不是一个概念。这是由特殊的物权制度决定的,他物权人对于自物权人的合理侵占是被法律认可的。 又如,普通物权法中所有权人有完全的自主权,非经自物权人对自有物交易,他人无权占有该物。 然而,担保物权中所有权人没有完全的自主权,对于被抵押、被质押、被留置物不能擅自作主交易,原先无权占有的债权人可以升格为有权占有的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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