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91-2 (第3/4页)
不产生物权变动的迹象,是静止的物权状态,单一式占有权、简单式的共有权是主要的私有制形式。 3、物权属相 私有制与私人所有权大体上是同一性的物权属相,如私有制中的私人财产所有权体制就是同一的私人占有制。 不过,私人财产所有权还可以从其他所有制中取得,在这方面又是一个交叉性的物权属相。某些私有制与私有权受法律所限制,这是现代社会所具有的共同的法律制度,只不过是轻重程度不同而已。 土地使用权私有制与土地所有权私有制是两个性质不同和物权属相的概念。就大陆法系而言实行的土地所有权私有制,就英美法系而言实行的土地所有权公有制和私人信托所有制,就社会主义国家而言实行的土地所有权公有制。但是,中国法律规定集体也享有土地所有权这是个例外。集体顶多是亦公亦私的共有制,全民所有制才是纯正的公有制。 政治经济学所确认与调整的对象是生产资料归私人占有的形式,重点是抑制私有制的盲目发展、过度发展,所调整的工具主要是制度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物权法理学所确认与调整的对象是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归私人占有的形式,对于私有财产的占有形式进行必要的限制,所调整的工具主要是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政治经济学以及制度物权法对于私有制的干预程度不同,私有制可扩展的空间不同,是从某一板块中分割私有权之投资产权,即使是消灭私有制并不等于是消灭私有权。因为私人的财产并不限于从私有制中取得,从其他所有制中或者二次分配形式中同样地可以取得。 对于当代社会而言,私有制应当是补充形式,不应当成为主导形式,任何国家搞私有制化会造成两极分化、政府倒闭、社会崩溃等巨大的社会灾难。 宪法、物权法等法律并不一味排除私有制,而明确排除私有化和保持全民所有制的主导地位,这是符合中国社会主义和谐发展与持续发展的大政方针与千年大计的。 宪法第6条第2款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7条进一步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物权法第3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以上所谓“公有制”,就是通常所认定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经济形式。本文将集体所有制定义为“共有制”,为的是准确地区分两种不同公有制条件下的高下文野程度,属于物权法理学的定义,不属于政治经济学的定义。 二、私有制应遵循的原则 为了充分有效地保障私有制的健康发展,保护合法的私人占有关系,应当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私有物物权的保护与限制,适用于物权哲学的对立统一规律。 每一种合法的私有财产都需要依法保护,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或者其他形式的存在,都需要依法限制。 在限制中保护,在保护中限制,一直开展这样的运动而循环往复,才能保证私有物之占有权和占有关系的纯洁性,才能实现私有财产合法的有效的保护。 第一,辅助性原则。 辅助性原则,指私有制企业的宏观发展方向上、总体发展布局上不能太过于盲目发展、过度发展和无序化发展,经济模式上相对于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居于附从性、辅助性地位的准则。 依据宪法、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私有制经济不能成为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能够成为主导力量的是全民所有制经济。据此,私有制经济是从属于全民所有制经济的辅助性经济体制。 如果论及私有制的附从性,从物权价值观上考量,私有制的社会地位,不仅仅附从于全民所有制(公有制),而且附从于集体所有制(共有制)和股份所有制(合有制)。因为私有制本来就属于四大经济体制中最低级的一个体制,对于其他经济体制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依赖性与附从性。 当然,说私有制对于其他经济体制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依赖性与附从性的一面,不是说私有制必须服从于其他的所有制,只是从经济关系、物权关系上说明私有制是处于某种弱势的社会地位而已。
第二,竞争性原则。 竞争性原则,指私有经济的发展限于一般开放性、竞争性领域的准则。 私有企业在竞争性领域谋求发展,私人占有者以竞争的姿态求生存,是个客观的要求,应当成为一般的行为准则。 私有产业主要集中于第三产业和不发达的个体农业以及其他的不影响国计民生的产业。私有制是最普通的所有制,受行业准入门槛限制,很多产业与行业是不对私有制经济体开放的,甚至于有许多竞争性行业也不对私有制开放。 并且,一般而论,私有财产占有者,对于土地资源类原生物不具备先占特权。因此,私有经济的发展仅限于一般开放性、竞争性领域。 所谓物权面前人人平等,指的是竞争性领域不论所有制强弱与大小,大家适用于同一法律原件,处于一体化、公平化保护的体系之中,商品市场的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是一致性的。 第三,改良性原则。 改良性原则,指私有制的权利人为了保持可持续性发展,通过改良所有制、改良落后的管理制度、改善劳动关系、改进占有关系等办法来完善自我,实现双赢的良性循环,践行一不损公肥私、二不损人利己、三不恶意占有、四不搞剥削压迫他人的准则。 如根据需要和可能改变私有制为合有制,可以壮大经济实力,克服单干化风险大的弱点,借以实现经济上稳步的向前发展。 私有制企业的业主树立现代化的管理理念,不断完善企业管理制度、改善人与人的劳动关系也至关重要。在社会主义制度之下,守法经营、诚实守信、全面质量管理、安全第一、不剥削劳工等是最起码的职业道德,必须遵守。 第四,限制性原则。 限制性原则,指各种法律对于私人占有的体制与形式进行适当的限制是普遍性的准则。 确切地说,各种法律对于私有财产权的限制是系统化的,包括对于私人的占有关系、使用关系、收益关系、处分关系和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等,都有相应的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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