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90-2-1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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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90-2-1 (第2/3页)

得占有一份私有财产。除此之外,私有者还可以从其他各种各样的途径中占有财产。

    私有者在非私有制体系中表现为劳动占有人、信托占有人、他主占有人,所占有的是他有物,往往是占有权式占有;在私有制体系中表现为劳动占有人、自然占有人、自主占有人,所占有的是自有物,往往是所有权式占有。

    阶级社会中各个阶级阶层的人的身份与地位不同,决定了获取私有物的机会与数量亦不同。其中有若干占有关系需要习惯法、自然法、道德法或者逻辑法补充规范与调整。

    私有物主体大多数是弱势的,很少取得先占特权,故法学家认定以事实占有推定占有效力,而不是以权利占有推定占有效力。中国物权法整个“占有”一章中,分明直指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而事实占有却在其次了。

    私有物主体中还有一些弱势或者很强势的,主要是一些有职有权的官员和企业经理人,他们可以凭借自己的强势地位获取更多更大的利益,以合法身份掩盖非法所得,损害国家的、集体的、单位的、个人的和他人的利益。

    在各类占有关系对象中,此类占有人是最主要的监控与限制对象。这里没有民事主体与公事主体之分,凡是非法占有的,均为私有物主体,都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权法第66条关于私有财产保护防火墙的特别规定是:“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私有物之防侵占、防哄抢、防破坏的规定,是一种新的概括性规定,与国家财产防火墙、集体财产防火墙一并构成财产防火墙体系,从而达到建立健全社会主义物权新秩序的目的。

    二、主要特征

    本文开头提到“是占有财物极度分散之物权自由和财权自由的主体,也是到处存在的和最活跃的占有权主体”,是私有物主体之基本特征。其他的主要特征,与私有物的主要特征很相似。

    私有者是物权运动最为活跃的一类主体与客体,其主要特征如下。

    1.占有来源的广谱性

    私有物主体占有来源的广谱性,指在特定的条件下,私有财产除了内生的机制以外,占有权人可以依法化公为私、化共为私、化合为私,以及从其他私有者中派生出自己的私有物。私人源于合同关系、劳动关系、投资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继承关系或者二次分配关系而合法占有,是有相因性、连贯性甚至于传宗接代性的占有方式,既有广泛性,又有广谱性。

    广谱,就是广泛地陈陈相因的意思。私有物是私人占有之物,一般变为国家、集体之物。然而,国家、集体之物通过分配关系或者二次分配关系,都可以变成为私有物。这样的情势与惯例,到处都是陈陈相因的,好像私人占有者的家谱一样明书楷写。

    私有物的物权个体主体,可以在特定条件下渗透至公有、共有、合有或其他私有制等体制之中,依法取得一定份额的物据为己有。这是一种化整为零的占有方式。私有物转移占有的前提条件是,私有者所占有之物是可分割之物且可分配之物,其分割占有且分配占有符合法定占有的质和量、时间与空间,需要达到分割与分配的相对公平、质与量的标准化取得、时间与空间的限制性、合同关系的约束性取得等基本要求。

    私有物被私有者合法占有以后,其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益才是相对完全自由的权利,用于对抗其他任何当事人的不法侵害。

    所谓的民法、物权法等“私法”,主要是用于保护私有者权益与进行物权化调整的法律体系。由于私有物来源的广谱性,私有物占有形式花样翻新、层出不穷,法律无法面面俱到地规范与调整私有制,很多时候不得不借助于习惯法或者道德的准则来规范与调整。

    2.占有形式的多样性

    私有物主体占有形式的多样性,指私有财产来源形式多样、管领形式多样、流转形式多样和消费形式多样,以及法律适用范围的多样,与其他占有制的形式有很大的区别,有相当大的灵活性。

    私有物,是指私人基于合同关系、劳动关系、人事关系、投资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继承关系、物权关系或者分配关系、社会关系而合法占有之物。这是多样性和多元化的私有物占有关系。

    私有财产占有者是取得标的物的积极竞争者,为了物有所值和物的保值增值,他们会以合同所得、劳动所得、投资所得、信托所得、分配所得或者福利所得而合法占有自己应有的财物。当然,信托所得或者二次分配所得可以是主动积极的所得,也可以是被动消极所得。

    只要是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民约,符合私人占有之广谱性的客观要求,他们一律会受到法律的一并保护。

    合同关系有狭义与广义之分。

    狭义的合同关系,是指经济活动或者产权交易过程中的合同关系,因为这些活动是最活跃、交易最频繁和最容易发生物权纠纷的,绝大多数法律是用于规范与调整这一类合同关系的,是私人财产占有关系良善与否的重要依据之一。

    广义上的合同关系,除了以上狭义的合同关系以外,劳动关系、人事关系、投资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物权关系甚至于二次分配关系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另类合同关系,如劳动合同、投资合同、债权合同、信托合同甚至于二次分配关系的合同等等,同样是私人财产占有关系良善与否的重要依据之一。

    本法本条款关于“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可以从狭义上的合同关系上理解,也可以从广义上的合同关系上来理解。相比较而言,私人财产占有的多样性与多元化更加突出,故合同关系的多样性与多元化更加突出。

    3.占有关系的终端性

    私有物主体占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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