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84-2-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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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84-2-2 (第3/3页)

于得不偿失。

    3、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

    梁慧星、陈华彬两位著名的专家学者合著的《物权法(第五版)》,详细论述了“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等11对占有的类型,认真理解其中的法理学术,对于我们深入研究共有制、共有关系等方面很有作用。

    文章中主要内容如下(梁慧星、陈华彬合著《物权法(第五版)第395~396页)。

    以占有人的人数为一人或数人为标准,占有可分为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一人对于物所为的占有,为单独占有;数人对同一物的占有,为共同占有。共同占有又可分为重复共同占有与统一共同占有。

    重复共同占有,又称为通常共同占有,指各共同占有人于不妨害他共同占有人的情形下,各自管领其物的的占有。例如,数人租赁一个房间,每人可以单独使用公用的浴室或厨房,或数人共同管理一个书房,每人各有钥匙,各自可以单独开门取书等,均属于重复共同占有。

    统一共同占有(也称共同占有),指全体共同占有人对于占有物仅有一个管领力,仅可结合全体占有人为共同的管领。统一共同占有,其占有人不能单独管理占有物,系为与重复共同占有的不同之处。例如,数人共同管理钱柜,钱柜有数个不同的钥匙,钥匙分别由数人保管,任何一人均无法开柜取钱,即属于统一共同占有;又如,数个继承人对遗产的共同占有,亦属此种统一共同占有。

    区分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的意义在于:单独占有不存在着内部的关系(引者注:“内部关系”应当为“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而共同占有存在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

    “1、在内部关系方面又包括两点:(1)占有保护请求权之排除。即数人共有一物时,各占有人就其占有物使用范围,不得相互请求占有保护。……(2)即只要符合构成要件,在共同占有人之间可成立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或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2、在对外关系方面,单独占有的场合,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均均由占有人承受。而在共同占有的场合,则包括:(1)各个共同占有人可以单独请求占有的保护,占有被侵夺时,仅可请求返还占有物于全体共同占有人;(2)各个共同占有人可以将其占有的地位(共同占有)转让给他人。转移单独占有时,各共同占有人应共同为之。例如,甲、乙共有某车,出售于丙时,甲、乙应共同使丙取得单独占有;如甲将其应有部分出售于丙时,甲应使丙对车的共同占有,如交付汽车的钥匙。”

    以上“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的论述是妙论,认真领会很有意思。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41条

    相关名词:

    〖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占有的基本概念〗〖普通物权法之占有关系〗〖担保物权法之占有关系〗〖制度物权法之占有关系〗〖狭义的占有〗〖广义的占有〗〖自物权占有主体〗〖自物权占有主体的主要类型〗〖他物权占有主体(一)〗〖他物权占有主体(二)〗〖主自物权占有与其他自物权占有的关系〗〖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占有的客体〗〖公有物〗〖国家专属占有物及其物权化方针(一)〗〖国家专属占有物及其物权化方针(二)〗〖国家专属占有物(一)〗〖国家专控类特种占有物〗〖国家流通类占有物〗〖共有物〗〖共有权〗〖专有共有物与物权化〗〖专控共有物与物权化〗〖一般共有物与物权化〗〖合有物合有制及其物权化〗〖合有制〗〖私有物〗〖私有制〗〖私有物与物权化〗〖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本文要点〗

    共有制,系指所有权式共有制或者占有权式共有制,是经济社会、物权社会、人文社会和法制社会普遍存在的占有形态。全面规范与安全调整共有制的占有关系,是一个广泛而深远的课题。

    所谓共有制,一是指按照特别优先权规定的共同所有制,二是按照自然法划分的共同占有制,三是按照合同约定的共同占有制,四是按照人事关系或者亲缘关系形成的占有制。不同的所有制、不同的占有制,会有不同的法律地位与占有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如此,民事主体的占有关系,在权利档次与布局上,是优先权优于专有权、共有权、继承权的,专有权优于共有权的,共有权优于继承权的。

    比如,同样是一套房屋,权利人享有继承权的会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而共有权却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继承权诉权是一种普通财产债权,共有权诉权是特定的物权,同样是一套房屋,受法律保护的效果是完全不同的。

    三、注意事项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如此,民事主体的占有关系,在权利档次与布局上,是优先权优于专有权、共有权、继承权的,专有权优于共有权的,共有权优于继承权的。

    比如,同样是一套房屋,权利人享有继承权的会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而共有权却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继承权诉权是一种普通财产债权,共有权诉权是特定的物权,同样是一套房屋,受法律保护的效果是完全不同的。

    例如,父亲去世后房产没有分割,由母亲管理使用,最后母亲又去世了,相关财产由农村的老大继续使用,老二在国外几十年后回来向法院提起诉讼。

    倘若他以“侵害继承权”为由起诉,老大自然会以诉讼时效经过作为抗辩,法院审查诉讼时效确已经过,于是依据“侵害继承权”的保护时效驳回老二的诉讼请求。

    倘若老二以共有权、继承财产共有制、房产的共有关系和以“分割共有财产”为由起诉,他不说侵害继承权,因为父亲去世时遗产就归兄弟二人共有,只是共有财产一直在大哥的掌管之下,他现在请求分割共有财产,而请求分割共有财产的请求权不适用于诉讼时效。老二以这个理由起诉,法院就不能驳回他。法院查明此项遗产没有进行过分割,一直处于共有状态,法院就应当认可老二的请求,作出“分割共有财产”的判决。

    由此可见,共有权优于继承权,共有制优于个人所有制,共有关系优于个人的财产关系,共有权不是一般的有权占有,共有制不是简单的财产占有制,共有关系不是简单的占有关系;因继承发生物权变动的这个规则,对当事人、对法院都关系重大,物权法理学比一般的财产权法理学更能说明道理,使人心服口服。

    此外,夫妻离异时未分割的财产,同样适用于“分割共有财产”的物权保护请求权规则,应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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