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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84-2-2 (第2/3页)
域趋利性共有制相提并论。只有在业主的财产发生物权变动时,在家庭解体、夫妻离异及其他物权变动时,在发生财产继承、赠与等需要以财产权表示时,才能与经济领域趋利性的共有制相提并论。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如此,民事主体的占有关系,在权利档次与布局上,是优先权优于专有权、共有权、继承权的,专有权优于共有权的,共有权优于继承权的。 比如,同样是一套房屋,权利人享有继承权的会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而共有权却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继承权诉权是一种普通财产债权,共有权诉权是特定的物权,同样是一套房屋,受法律保护的效果是完全不同的。 5、共有制的实行 对于共有制的实行,包括法定共有制与意定共有制的实行。 法定共有制,主要是从所有制关系法对共有物与共有权进行规定的,其次是从所有权关系法对共有物与共有权进行规定,至于从他物权关系法对共有物与共有权进行规定是比较少见的。 意定共有制,是当事人自由约定的共有制,对于占有权、占有关系、占有结果等都可以自由设立或变更,也不完全按照法律规定的格式来实行。无论是自物权人或者是他物权人,都有权自由选择或变更甚至消灭占有权、占有关系和占有结果,所有权式占有与非所有权式占有、变更共同占有或者按份共有等,权利人自由选择的余地很大。 二、一般认识 1.共有制 对于共有主体的看法不同,也会有一些不同的说法的。制度物权法侧重于所有制的,仅仅明确规定城镇与农村的集体所有制—共有制,其他的共有制忽略了。一般物权法侧重于共有权,应当说也将其他的共有制包括进来。 2004年11月15日至1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德国技术合作公司在江苏省无锡市召开了中德物权法研讨会。讨论德国的共同共有制度时,德国专家介绍了德国共同共有制的立法情况。在德国法律中,共同共有的前提条件是存在特定的法律关系。 从类型上说,德国的共同共有包括以下三种:第一,人合社团;第二,夫妻共同财产;第三,共同继承。从体例上看,同这三种共同共有相关的问题分别规定在债权关系法、家庭法或者继承法当中。没有在物权法上作一般规定。德国专家对是否应在物权法上对共同共有作出统一的一般性规定,持保留态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编著《物权法(草案)参考》第264页)。 德国的“人合社团”的组织架构,应当说与中国城镇或者农村的“集体”—村民合作社是大体上相同的。但毕竟德国是私有化社会,土地类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完全是私有化、市场化运作的,这跟中国的物权制度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但有一点是可以充分肯定的,无论是中国还是西方国家,共同共有制是客观存在的事物。 中国的共同共有制,实际上分为两种类别: 第一种,是物权化方向是倾向于公共性质的,如城镇、农村的“集体所有制”—共同共有制,主要是生产资料、劳动工具和劳动力三要素为共有。 第二种,是物权化方向是倾向于私共性质的,如居民小区的业主共有、家庭或夫妻共同体及其共有物产等,主要是生活资料为共有。居民的地上权、地役权连同绿化面积、同栋楼房的设施与附设设施等,也是共有物。 以上第一种共有制,因为共有人的占有物数量巨大、面积广泛、时间恒久、物权活动频繁等特征,遂一直存续主要共有物和主流共有制。 2、共有制与共有关系 共有物、共有权、共有制,也是物权法有权占有、占有条件、占有关系、占有利益以及占有形态、占有制度、占有保护、占有效力等项目的重要项目之一,尤其是集体共有物、共有权、共有制至关重要。 共有关系是社会化的广泛性物权关系,存在于各种所有制之中和各类物权人之间,品种繁多,花样翻新,而共有物、共有权、共有制是共有关系的三大要素。 共有关系,分为集权式与分权式、特殊的与一般的、自物权的与他物权的、法定的与约定的、有优先权的与无优先权的、内部的与外部的、趋利性的与非趋利性的等很多类型。依据合同关系或者依据法律规定、人事关系等办法成立的共有关系,在生产、交换、流通、消费、分配等领域中都能找到共有关系的存在。 共有关系,是共有人对于共有物的占有、共有权的行使、共有制的实行密切相关。 对于共有物的占有,传统物权法中专指有形物的占有,当代物权法中部分地引进了无形物的占有与特定权利的占有。 对于共有权的行使,无论是自物权人或者是他物权人,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是共有人一同对于占有权的行使。所有权人的占有权与非所有权人的占有权肯定是有差别的。 当共有人一同占有多物时,由共同共有中再划分按份共有,或者从按份共有中再划分共同共有,适用于习惯法、自然法、道德法、逻辑法的特殊办法。 一般而论,按份共有中多少存在一些共同共有的成分,如共同按份共有就是共同共有了。所有权按份共有体制中,占有权、占有关系共同共有的情形是很多的。如甲股权人占企业股份的七成,乙股权人占企业股份的三成,财产所有权按份共有是七三开;这两个股权人共用一间办公室,双方的占有权是不论七三开的,而是共同共占有的。 共有、共有物、共有制是客观存在的,问题在于要正确对待它,不能回避它、歪曲它。物权法理学是很好的法律工具,可以帮助我们解决许多疑难问题。法学家的理念与政治家的理念是有些区别的,物权法理学就是一门法律哲学,讲客观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分析因果关系有独到之处。 平时我们不怎么关注共有、共有物、共有制,我们没有发现它们的矛盾焦点并不多,主要集中于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的内部矛盾。如果我们认真研究一番,就觉得它们很不简单。这三样东西是物权关系的润滑剂,或者是胶粘剂,家庭共有制、业主共有制、私人企业共有制、集体企业共有制等共有制无处不在,甚至于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也可以成立共有制,混合所有制也是共有制。 共有制,应当包括共有物的占有制、使用制、收益制和处分制在内。其中,分析研究共有物的占有制应当是一个重点课题,所有权共有制、用益物权共有制、担保物权共有制和其他物权共有制,都应当从共有物的占有制开始分析研究。否则,就不得要领,事倍功半,甚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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