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83-2 (第3/3页)
挥作用,对外关系上则用得少些而已。
国家流通类占有物的占有体制,除了法定的以外,很有可能存在意定的占有体制。 物权法第241条关于有权占有、占有关系、占有体制等方面的规定,所谓基于合同关系的占有以及基于法律规定的占有等,应当适用于国家流通类占有物的占有体制。 1.物权粘合共同体及其占有关系 物权粘合共同体,是指国家所有权之物为不同的物权人所利用,在此基础上产生公有所有权与其他物权主体之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派生性物权权利与义务关系,按照物权等级或法锁等级共于一物的物权粘合圈子,并有必要以合同关系公示各自的权利与义务。这是顺时针的物权共同体。 反时针的物权共同体,指国家占有之物是他人所有之物,其他物权人之物为国家所利用,产生其他物权主体的所有权与国家主体之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派生性物权权利与义务关系,按照物权等级或法锁等级共于一物的物权运动圈子,并以合同关系公示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国家自主占有物与国家他主占有物处于物权运动状态时,物是客观存在的,受委托行使权利的是国有企业经理人。 国家流通类占有物,包括各种不动产、动产与各种产权权利,是最容易在在资本运作、货币交换、产权对接中与其他物权人的物权发生混淆而遭受损失的。为了防止国有财产流失,应当在国有企业中实行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全要素、全天候的管理,赋予工会、职工代表大会以相应的监管权、重大事项的表决权。 国有财物的经营管理,实际上是实行双重信托制度的。 一种是日常式信托制度,由企业管理层与全体职工负责财产的保值增值与各种产权的保护,这是日常的基本的信托责任制度。 一种是定向式信托制度,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对于国有财物要进行重点的、定向的、宏观的监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于国企的重大事项,如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将落脚点放在人大会议的决策与政府的执行上。 2.单独形态的占有关系 单独形态的所有权,即物权关系单一的占有权,包括原始占有、传承占有、投资占有、交换占有以及其他占有之公有物,不存在用益物权等物权的对外粘合状态和担保物权人参与竞争的事态,也不成立他主型占有权与占有形式,公有物流通过程仅发生所有权的取得、变更、转移与消灭。 即使如此,公有物的保护亦存在动态与静态、投入与产出、增持与减持等变异情形,同样地需要实行双向的物权信托制度,同样需要进行科学的管理、科学的利用、科学的分配与科学的保值与增值。 某些公有物是产品、半产品、原材料,某些公有物是厂房、机械设备甚至于是物的权利,在没有法定的投资优先权的情势下,投资产权是开放的、平等互惠的,甚至于连企业产权是可有选择性地交换的,收益权是企业与出资人共享的。出资人是中央政府或者地方政府,国家收取国有企业的税费以后,并可根据企业利润丰厚程度收取一定比例的分红。 单独形态的占有关系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依照法律规定和相应的程序、合同关系,国家所有人可以选择横向联合或者纵向的合作,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国有企业与其他类型的企业之间可依自己的财产份额与价值进行合作经营,按照各自的股权行使决策权与股份的占有权、收益权。 根据需要和可能,改变单独形态的占有关系,建立物权共同体及其占有关系,物的利用方式不再是独家利用,而是与其他的物权人共同的有偿利用,占有关系的物权化方向相应地得以调整。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41条 相关名词: 〖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占有的基本概念〗〖普通物权法之占有关系〗〖担保物权法之占有关系〗〖制度物权法之占有关系〗〖狭义的占有〗〖广义的占有〗〖自物权占有主体〗〖自物权占有主体的主要类型〗〖他物权占有主体(一)〗〖他物权占有主体(二)〗〖主自物权占有与其他自物权占有的关系〗〖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占有的客体〗〖公有物〗〖国家专属占有物及其物权化方针(一)〗〖国家专属占有物及其物权化方针(二)〗〖国家专属占有物(一)〗〖国家专控类特种占有物〗〖共有物共有权共有制〗〖专有共有物与物权化〗〖专控共有物与物权化〗〖一般共有物与物权化〗〖合有物合有制及其物权化〗〖合有制〗〖私有物〗〖私有制〗〖私有物与物权化〗〖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本文提要〗 国家流通类占有物,即全民所有制的流通类占有物,是指国家法人承担经济职能、进行资本运作、遵从价值规律和价值交换规则的非固定化的可流通物,包括可流通的有形物、无形物和金钱之物均为大众化占有物。 物与物权的分类上,属于国家法人占有物的第四类。此类国家占有物,形式上是经济性是第一位的、物权性是第二位的,内容上同样需要加强保护机制。因为是日常交易之物,而且种类繁多、数量庞大,无论是对内贸易或者是对外贸易,一要保证国有财产的保值增值,二要保证在保护国有资产上不出漏洞。 《企业国有资产法》是一部很好的法律,结合《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一并贯彻实施能够起到很好的效果。弄懂了物权法的一些法理知识,就可以掌握保护国有资产的一整套规律,能够直到举一反三的客观效果。认真阅读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条文,就能懂得制度物权法一些强制性的具体规定,能够做到有的放矢。 古往今来,每个国家、每个地区、每个历史时期,在如何完整而恰当地保护国有资产都会面临着许许多多的难题。这已经是世界性的最大的“老大难”的问题。 很多有识之士从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人文学和物权学等各个方面进行了旷日持久的探索再探索,试图从法制民主化、民主制度化方面找出最切实有效的办法,但反弹的事件是容易发生的。反过来更会激发广大仁人志士反腐败、保国产的的昂扬斗志,那些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国有资产的一切犯罪分子,定会置身于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中全军覆没、粉身碎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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