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83-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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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83-2 (第2/3页)

占有关系,并不是平均主义的占有关系。占有关系中,普通自物权人与普通他物权组成的占有关系,债权人与债务人组成的占有关系,都是存在等级制度限制的。

    为了平衡权利人的权利与义务人的义务,以及平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故在一般流通领域中普遍推行自由竞争、自由交易和公平竞争、公平交易的办法,对于各种占有关系进行统一平整。

    第四,国有资产的保护更加复杂。

    一般流通领域中,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扮演着双重角色,一是在台前是作为一般市场主体和民事主体对待的,表现为一般的占有权人,与其他的占有权人平分秋色。二是在幕后又是一种公事的主体,实质为制度信托占有权,国家机关为一级制度信托占有权人,国有企事业单位为二级制度信托占有权人,国家法人即全体公民是占有权人和公有物的委托人。

    国家流通类占有物,其基本特征是物权性质活泼,容易被违法犯罪分子侵占、截留、私分、哄抢、破坏。

    此类公有物最大的危险源和损害者,是来自于制度信托占有人,即那些有职有权的单位和具体的负责人,他们会钻法律的空子或者利用管理上的漏洞,打着“改革开放”等冠冕堂皇的旗号,肆意大搞私有化、自由化、厚黑化,合谋或者单独损公肥私,合法身份获取非法利益。

    此类公有以物种类繁多,数量巨大,在一般流通领域中基本上不限制交易,故在产品交易、产权交易、股权交易等环节中以及分配、消费等领域中容易出现许多盲点与漏洞,同样需要加强保护与防护工作。给予以权谋私、吃里爬外、贪污受贿、失职渎职、铺张浪费、暴殄天物之类的腐败分子以任何可乘之机,定然会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国有资产流失几乎是以天文数字出现的,主要是源于企业改制、产权变动、物权变动、资金流动过程中违法cao作,以及交易过程中的非法交易、非理交易、不公平交易和管理人员自卖自买造成的。

    按照物权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于企业国有资产进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全天候的密切监控,全面提高监控质量与水平,既是当务之急,也是长久之计。

    不能以为国家流通类占有物是一般生产、交换、流通、消费领域的普通物而不需要保护,只不过是在支配权、管领权、控制权、统治权和物权保护请求权稍有不同而已。

    二、物权化调整

    国家流通类占有物为生产交换型普通占有物,应当最大限度地发挥物的效能,努力创造经济效益,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某种需要。

    其物权化调整方向,与其他一般物权主体的物权化方针达成一致,适用于同一类别的民商法体系。基于合同关系或者信托关系的占有,是考量其占有合法性的一个前提条件,这是保障一切商品经济主体的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的必然要求,公有物的流通也概莫能外。

    根据具体情况,根据需要和可能,某些国家流通类占有物可能会提高支配、管领、控制、统治的等级,或者升级至国家专控类特种占有物等级,或者跳级到国家专有占有物以至国家专属占有物的等级。这样就由一般流通领域的一般物,变成了限制流通领域或者禁止流通领域的特种物,适时地加强管理。

    国家流通类占有物,是除国家专属占有物、国家专有占有物、国家专控类特种物以外的可全开放式占有物,具有物目种类繁多、流转对象广泛、经济目的明确、物权配比多元等一般物象特征。

    其在生产、交换、流通、分配的各个领域具有一般的经济职能,适用成文法与习惯法的经济法则;在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与消灭方式上与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关系基本相同,适用物权法的相关法则,物权的确认、保护与调整适用于同一法律关系与合同关系、信托关系。

    国家流通类占有物的主要来源:一部分源于国家专有占有物和国家专控类特种物因放权而进入流通领域,形成若干形态的物权主体或者占有权体制,开展物权化运动。

    譬如,属于所有的森林资源为国家专有占有物,林木产品可以进入流通领域,该产品即为国家流通类占有物,可以转移林木产品的占有权;油气管道设施为国家专控类特种物,石油天然气产品可以进入流通领域,可以转移石油、天然气产品的占有权。此类国家流通类占有物,因受物权门槛与行业门槛的限制,所占比例不大。

    另外一部分源于国家经营资产保值与增值部分的占有物,因为保值增值而使得财物的种类增多,并不断地繁殖。这一部分公有物,原本是最自由最灵活的开放式利用物与流通物,形成若干形态的物权粘合共同体或者单独形态的占有权体制,开展物权化运动。

    国家流通类占有物是在全民所有制条件下的占有物,依据同等条件同样对待的物权法则,同样地需要合法取得与行使权利。平等主体的合同关系与物权关系,适用于同一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再适用于行政诉讼程序。

    但是,凡是贪污盗窃国家财产及其他非法占有、达到刑法的量刑标准的都可以上升至刑法制裁,这是与其他物权主体的物权保护机制所不同的主要标志。

    在私有制企业中,有关人员侵占本单位财产的,有时候可以通过“私了”的办法来变通处理。但是,在国有、集体企业中,有关人员侵占本单位财产的,是不容易通过“私了”的办法来变通处理的。

    三、物权粘合共同体与单独形态

    国家流通类占有物的存在,伴随着物权的相应成立,必然会以一定的形态公示于经济社会,物权共同体与单独形态是两大基本形态。

    物的固定占有与变更占有、自由占有与限制占有、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共同占有与部分占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以及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和平占有与强暴占有、公然占有与隐秘占有、无过失占有与有过失占有、无瘕疵占有与有瘕疵占有、趋利性占有与公益性占有、继续占有与不继续占有等,均可以从以上两大基本形态中找出因果关系。构建稳固的或者安全的占有关系,依托合同关系或者信托关系是个常态。

    基于国家流通类占有物的占有关系,是公平竞争、公平合理、和平共处的占有关系,在经济规则、价值规律作用下,一般会适当淡化所有制关系、强化所有权关系或者强化占有权关系。即便如此,所有制关系法仍然能够发挥一定的作用,这个时候主要是在内部管理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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