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81-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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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81-2 (第3/3页)

放探矿权、采矿权。自从鸦片战争失败以后,就开始破坏了这一规矩,由官僚买办势力垄断了矿产资源这一领域。

    新中国成立30年中,一直是由国营企业经营矿产资源。及至改革开放时期,国有、集体、私人、其他人和外国人都不约而同地染指国家的特别占有物,其中的腐败现象非常严重,已经是积重难返了。

    五是野生动植物资源。

    这是生态环境价值很特殊的国家特别占有物。中国是世界人口最多的国家,对于植物、动物的需求量不断增加。

    尽管中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也很丰富,但濒危野生动植物资源品种与数量很多,有些品种的灭绝速度很快。国家法人享受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专属所有权,不是为了与民争利和行使独占权,之所以不惜一切代价地保护这些特别的天然资源,关键在于保护生态环境,造福于子孙万代。

    六是无线电频谱资源。

    这是最经济的国家特别占有物。无线电频谱资源是宇宙间、自然界奉献给人类最大最好的免费财物、无形资产,而且还可以反复使用、无限期利用、同时为多人利用、不占任何空间的利用,是人类社会最有益、最友好的无形物之一,用途特别广泛,大大改善了人们的文化生活和日常生活。

    物权法破天荒地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归国家所有,说明了无线电频谱资源身价百倍、身价倍增。

    军用无线电频谱资源,表示物权价值是超一流的,可以忽略其经济价值。

    民用无线电频谱资源,表示其经济价值非常可观的,可以适当放松其物权价值的要求。

    七是国防资产。

    这是要求很严格的国家特别占有物。所有的国防资产均基于国防事业和公共利益的需要而特别占有。有权占有、占有关系是特定的,或者是分等级、分门别类式确定的。禁止流通领域中,武器装备的禁止交易是最为严格的,无权占有人、恶意占有人持有甚至使用枪支弹药是违法的。国家的安全、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是第一性的,任何时候任何情势下,都要加强国防力量的建设,时刻准备着与敌人进行战斗,不惜一切代价地捍卫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打击国内外恐怖分子的破坏活动。

    物权法第52条特别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与个人不能取得国防资产的所有权。

    物权法颁布实施以后,有的人仍然在反对在物权法条文列举公共财产的内容。甚至于发布“其实我觉得物权法还应当重点规定与保护国家享有所有权的那几个原子弹。那个太重要了”之类的奇谈怪论。确认、保护、利用公共财产,尤其是保护国家的重点财产、重点物品,涉及到整个中华民族的最根本的利益。这是一个大原则问题,不能向任何反对者作出一丝一毫的让步!

    八是国有文物。这是文化类型的国家特别占有物。国家法人在支配、管领、控制、统治此类特别占有物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会有不同的表现,是否根据具体情况、根据需要和可能进行物权上一定幅度的调整,取决于文物监管新政策的调整。

    理论上,所有的国有文物是不应该进行市场交易的,也是不允许外流到海外与国外的。实际上,已有个别的国有文物已经进入市场进行交易,还有因此流向海外、国外的。有鉴于此,有些法学家没有将国家文物与上述七种国家特别占有物相提并论。

    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对于国有文物的监管,仍然是不全面的。倘若出现这样的情况到底是否合法:如外国友人到中国来赠送他国的一件文物给中国领导人,中国领导人出于礼节性还礼,回赠中国一件文物给外国友人。看起来是不合法的,但其实是合理的。但是,即便如此,倘若这个口子一开,只怕收不拢了。对于国家领导人要限制他们的做法,对于地方领导人更要限制他们的做法。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41条

    相关名词:

    〖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占有的基本概念〗〖普通物权法之占有关系〗〖担保物权法之占有关系〗〖制度物权法之占有关系〗〖狭义的占有〗〖广义的占有〗〖自物权占有主体〗〖自物权占有主体的主要类型〗〖他物权占有主体(一)〗〖他物权占有主体(二)〗〖主自物权占有与其他自物权占有的关系〗〖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占有的客体〗〖公有物〗〖国家专属占有物及其物权化方针(一)〗〖国家专属占有物及其物权化方针(二)〗〖国有专有占有物(二)〗〖国家流通类占有物〗〖共有物共有权共有制〗〖专有共有物与物权化〗〖专控共有物与物权化〗〖一般共有物与物权化〗〖合有物合有制及其物权化〗〖合有制〗〖私有物〗〖私有制〗〖私有物与物权化〗〖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本文概要〗

    国家专有占有物,指国家专有所有权钦定的半封闭式可流通物,依照法律规定集中保留物的所有权,有选择有控制地下放物的使用权,物权基本上呈恒定形式。物的属性为次高等控制等级,以社会效益为主导效用,以经济效益为次级效用。国家有权并有责任进行必要的切实的控制措施,增强物的支配能力与保障能力。

    国家专有占有物,是国家专属占有物的另一个品种,亦即国家法人永远保留特定占有物的所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根据需要和可能适当地下放一些权利,与其他的占有人建立占有关系,重点在于让物尽其用,让国家专属占有物适时地保值增值。

    国家专有占有物与国家专属占有物,都是国家特别占有物的对象,所有权固定为国家法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至于如何更加合理地充分利用国家专有占有物,使得物尽其用、物有所值,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权衡轻重,需要根据需要和可能进行放权或者重新集权。

    所谓物极必反,是指过度的集权或者过度的放权造成的必然结果。许多国际学者一致认为,自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世界上许多国家出现了两种弊端与公害:一是土地的过度利用,二是土地的污染。国家专有占有物之占有关系模式,有利于充分发挥国家法人的支配权、管领权、控制权和统治权,有效地防止土地的过度利用,对于防止土地的污染成效显著。

    上世纪日本的房地产泡沫危机,导致日本经济停滞不前20多年;本世纪初的美国房地产泡沫危机与金融危机,重创了世界经济。由此可见,土地所有权私有化和土地使用权自由化,仅仅追求经济发展速度,不重视经济发展质量、效益与前景,其社会危害性是极其严重的,教训是极其深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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