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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81-2 (第2/3页)
家专属占有物品种数量,壮大国家专属占有权实力。 按照制度化、正规化、规范化的要求,免费取得与使用国家建设用地的单位,也应当签订土地使用的合同,进行不动产登记。本级国家机关免费取得与使用建设用地以及所有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应当与上级主管部门签订合同,并由上级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统一登记。并由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归档,进行事后监督,进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统一监控与管理。 倘若是本级国家机关免费取得与使用建设用地以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由本级机关批准,并由本级登记机构进行登记,等于是他们自己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可以随意滥用职权、以权谋私,随意修建楼堂馆所,带头违反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和中央的三令五申,带头搞腐败,带头破坏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制度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政治责任、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中国目前仍然是发展中国家,地方政府债务高达20多万亿元,全国各地都有很多贫困人口,理应坚持勤俭建国、厉行节约的良好风尚,不得铺张浪费,不得暴殄天物,不得假公济私,更不得以权谋私。但是,中国政府机关的办公楼是全世界政府机关最豪华的办公楼,中国国有企事业单位办公楼是全世界国有企事业单位最豪华的办公楼。 拿物权法的行话来说,他们种种违法、违约行为,不是保护国家专属占有物模式,而是带头破坏国家专属占有物模式。因为国家所有的财产与资产,国家所有的占有物,是属于全民所有的,不是属于某种单位与个人所有的。没有节制的三公消费,鲜廉寡耻的铺张浪费,以权谋私的恶劣行为,丧失职业道德与社会公德,将国家专属占有物当成单位甚至个人的专属占有物,是带头知法犯法的恶劣行为,理应罪加一等。 3、法律关系 此项特别规定,主要由制度物权法和所有制关系法规范与控制,由所有权关系法、利用权关系法、自然资源配置法进行技术规范。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非法干扰破坏国家专有占有物,否则需要承担很严重的法律责任。 国家专有占有物与国家专属占有物是个交叉性概念,都是国家所有权项目中的特定占有物。但前者有些特殊性项目应当属于国家专属占有物控制对象,后有些一般性项目应当属于国家专有占有物控制对象。比如,国家占有的一些特别重要的矿产资源应当列为国家专属占有物,否则列为国家专有占有物控制对象。 物权法第41条特别规定:“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理解上述规定,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国家所有权的性质与类型。 上述国家所有权,是国家法人特定的国家所有权,或者说是存在于限制流通领域和禁止流通领域的特别所有权,包括国家专属占有物所有权和国家专有占有物两种类型。 第二,国家所有权禁止流转。 一种是,国家专属占有物模式表示:国家法人占有物不交易、不流转,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以及支配权、管领权、控制权、统治权全部是封闭式的,物与物的所有权全部禁止流转。不能通过交换、赠与等任何流通手段转移其特定的所有权。 另一种是,国家专有占有物模式表示:国家法人占有物可以交易、可以流转,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支配权、管领权、控制权是可以适当开放的,物可以流转,但物的所有权全部禁止流转。不能通过交换、赠与等任何流通手段转移其特定的所有权。 第三,可能发生的情形与处置办法。 基于一般流通领域,基于国家专有占有物模式与制度要求,尽管单位与个人对特定的国有财产不能取得所有权,但他们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使用或者经营某些国有财产。 由国有企事业单位使用或者经营某些国有财产的,构成内部的占有权关系与所有权关系,应当定义为国家法人的制度信托占有权与制度信托所有权。 由非国有企事业单位使用或者经营某些国有财产的,构成内外部的占有关系与所有权关系,应当定义为用益物权式占有权、使用权与收益权。 由国有企事业单位与其他所有制单位组成混合所有制,共同使用或者经营某些国有财产的,应当分清共同的权利义务与各自的权利义务,经济权利义务是相同的,物权权利义务应当是不相等的。 无论由什么单位使用或者经营某些国有财产的,都应当按照物权法第241条的规定界定有权占有,确定占有关系。亦即: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 第四,国家专属占有物或者国家专有占有物主要类型。 物权法第41条对于特定的国家专属占有物或者国家专有占有物作出了概括性规定,具体内容与范围由相关单行法律、行政法规、政策法规规定,主要是制度物权法和政策物权法的规定。 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是国有土地。 这是最大板块的国家特别占有物。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有:城市市区的土地,农村和市郊被征收的土地,或者位于农村、市郊国有农场等国有企业的土地。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山地、草地、滩地及其他土地等。 二是海域。 这是面积很大的国家特别占有物。此类特别占有物完全是立体物,包括海域、海岛、海礁、海洋生物与植物、海洋矿产资源等等。 三是水流。 这是内陆面积较大的国家特别占有物。包括江、河、湖、水库等国家所有的特别占有物。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水流所有权是相对抽象与含糊的,理论上应当包括河流两岸边地土所有权、水流底土所有权以及河滩、港口与小港口、停靠锚地所有权等。 《法国民法典》第538条特别规定:“由国家负责管理的道路、公路与街道,可航运或可漂泊的江河、海岸、海滩、港口与小港口、停靠锚地,广而言之,不得具有私有财产性质的法国领土之任何部分,均视为公共财产的不可分割之部分。” 四是矿产资源。 这是经济价值很大的国家特别占有物。理论上应当采取国家专属占有物模式,不应当改由集体、私人、其他人和其他国家的人染指探矿权、采矿权。几千年来中国的法制传统,是矿产资源专门由中央政府开办的企业行使探矿权、采矿权,一律不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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