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79-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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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79-2 (第3/3页)

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国土资源、国资委、财政部门等国家机关,除了本机构单位直接支配的财产以外,还面向社会支配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大量资产,支配自然资源与大量现金之类的国有资产,是多权利、多方位的直接占有主体。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有全额拨款型、参照公务员待遇型、部分拨款型、企业化管理型几种事业单位,对其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占有权、占有关系、占有效力等是由不同的占有制度决定的。

    五、国家流通类占有物

    是指国家承担经济职能、进行资本运作、遵从价值规律和价值交换规则的非固定化的可流通物,包括可流通的有形物、无形物和金钱之物均为大众化占有物。

    公有物的合理利用与流通,为的是充分发挥物的效能,使得公有的财产保值增值,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某种需要。这一类公有占有物,基本上不依赖于制度物权法来实施物权化调整,一般需要依据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来进行物权化调整即可。

    其为生产交换型普通占有物,应当最大限度地发挥物的效能,努力创造经济效益,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某种需要。其物权化调整方向,与其他物权主体的物权化调整方向达成一致,适用于同一类别的民商法体系和经济法则。

    基于合同关系或者信托关系的占有,是考量其占有合法性的一个前提条件,这是保障一切商品经济主体的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的必然要求,公有物的流通也概莫能外。

    国家流通类占有物,是除国家专属占有物、国家专有占有物、国家专控类特种物以外的可全开放式占有物,具有物目种类繁多、流转对象广泛、经济目的明确、物权配比多元等一般物象特征。其在生产、交换、流通、分配的各个领域具有一般的经济职能,适用成文法与习惯法的经济法则;在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与消灭方式上与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关系基本相同,适用物权法的相关法则,物权的确认、保护与调整适用于同一法律关系与合同关系、信托关系。

    主要来源:一部分源于国家专有占有物和国家专控类特种物因放权而进入流通领域,形成若干形态的物权共同体或者单独形态的所有权体制,开展物权化运动。

    譬如,属于所有的森林资源为国家专有占有物,林木产品可以进入流通领域,该产品即为国家流通类占有物,可以转移林木产品的所有权。又如,油气管道设施为国家专控类特种物,石油天然气产品可以进入流通领域,该产品即为国家专控类特种物,可以转移石油、天然气产品的所有权。这一类国家流通类占有物,因受物权门槛与行业门槛的限制,所占比例不大。另外一部分源于国家经营资产保值与增值部分的占有物,因为保值增值而使得财物的种类增多,并不断地繁殖。这一部分公有物,原本是最自由最灵活的开放式利用物与流通物,形成若干形态的物权粘合共同体或者单独形态的所有权体制,开展物权化运动。

    国家流通类占有物,是在国家所有制条件下的占有物,依据同等条件同样对待的物权法则,同样地需要合法取得与行使权利。平等主体的合同关系与物权关系,适用于同一的民事法律与民事诉讼法程序,不再适用于行政法诉讼程序。凡是贪污盗窃国家财产及其他非法占有、达到刑法的量刑标准的,可以上升至刑法制裁—这是与其他物权主体的物权保护机制所不同的主要标志。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41条

    相关名词:

    〖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占有的基本概念〗〖普通物权法之占有关系〗〖担保物权法之占有关系〗〖制度物权法之占有关系〗〖狭义的占有〗〖广义的占有〗〖自物权占有主体〗〖自物权占有主体的主要类型〗〖他物权占有主体(一)〗〖他物权占有主体(二)〗〖主自物权占有与其他自物权占有的关系〗〖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占有的客体〗〖国家专属占有物及物权化方针〗〖国家专有占有物〗〖国家流通类占有物〗〖共有物共有权共有制〗〖专有共有物与物权化〗〖专控共有物与物权化〗〖一般共有物与物权化〗〖合有物合有制及其物权化〗〖合有制〗〖私有物〗〖私有制〗〖私有物与物权化〗〖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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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要点〗

    1、正确理解公有物,区分其他的公有物。

    2、正确区分一般流通领域、限制流通领域、禁止流通领域中的公有物。

    3、正确对待物权的保值增值与经济的保值增值,物权的确认、保护、利用与规范、调整、限制等都要恰到好处。

    4、任何时候保护公共财产极其重要,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物权法第56条特别严肃地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这是中国物权法的最高指示,对于严重的物权斗争,我们一定要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要像念经一样的天天念,要像祷告一样的天天祷!要把各种侵占国家财产的违法犯罪分子全部消灭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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