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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79-2 (第2/3页)
千倍的狡猾、万般的恶毒,简直是吃人不吐骨头,不仅仅是损公肥私和毁损人民福祉的问题,而且是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的问题。 物权法第56条特别严肃地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这是中国物权法的最高指示,对于严重的物权斗争,我们一定要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要像念经一样的天天念,要像祷告一样的天天祷!要把各种侵占国家财产的违法犯罪分子全部消灭光! 二、国家专属占有物 指国家专属所有权钦定的全封闭式非流通物,包括此类有形物、无形物和专控的权利在内是国家专属占有控制的。物的占有属性为最高控制等级,不是以经济效益、而是以国家安全与社会效益衡量物的利用价值。并且对内与对外的法律责任与法律效力是一致的。 第一类,绝对的国家专属占有物。 其特征是为了国家安全或者国防安全而作为最高等级的专控对象,物和物权呈永久恒定式。军事上的无线电频谱资源(无形物)所有权、国防资产包括核武器之类的国家机密物,关系国家的安全战略,不得流通的或者永远保留的,一律作为国家专属占有物,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专门控制,不得进入一切的流通领域,包括国内的和国际的流通领域在内。 国家的领土主权、领海主权、领空主权也是国家的最大宗、最敏感的专属占有物、永久占有物,包括有形物与无形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永久监管以上专属占有物、永久占有物的最高权力机构,军事委员会是执行机构和指挥机构。以和平或者以战争形式维护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必须进行极为慎重的优化选择。 国家的主要军事企业与研究机构不得转让给外国人,不得将最高机密泄漏给外国人。发展祖国的军事工业,必须以自力更生为主、争取外援为辅。和平年代同样应当优先发展军事工业,增强必要的军事装备与国防力量。 国防开支是专款专用,武器装备是专物专用和专门的军事机构管制,军事设施是专门设施,战时将所有军需物资列为最高调控等级。 第二类,相对的国家专属占有物。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稀土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国家所有的文物,不得流通的或者永远保留的,均为国家专属占有物,物和物权呈恒定式。无线电频谱资源关系国家的安全战略的,也应作为国家专属占有物,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专门控制。相对的国家专属占有物,特别是稀土,不得或者采取最严格的控制办法进入流通领域。 三、国家专有占有物 指国家专有所有权钦定的半封闭式可流通物,依照法律规定集中保留物的所有权,有选择有控制地下放物的使用权,物和物权基本上呈恒定式。物的属性为次高控制等级,以社会效益为主导效用,以经济效益为次级效用。国家有权并有责任进行必要的切实的控制措施,增强物的支配能力与保障能力。 按照其控制程度,可分为以下几大类型: 第一类,是关系国家经济命脉的自然物或者天然物,有不可再生或者不可恢复的天然特性,对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有着长远的利益关系,必须严密地加强控制,不能随便放权与让利。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的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其中,矿藏资源是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或者天然资源,金属矿藏与非金属矿藏在国民经济中起着支柱性的作用,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长远发展需依赖于矿藏的合理地和平地开发利用,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注意资源与生态环境的保护,平衡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 第二类,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永远保留国家所有权,审慎地下放土地使用权。 作为国家代表全民的占有权人是非常特殊的主体,在原始占有与自然占有方面处于最突出、最特殊的地位,而且国家的土地所有权是恒定不变的,具有其他权利人不具备的先取特权与绝对的排他性所有权。所有这些,与其他权利严格分开了。作为被占有的地产权,确实是个非常特殊的客体,其自然性、公共性、公益性、使用寿命的长久性、利用的可变性与多样性、增值与增益性以及紧缺性、难以再生性等特征。 作为人们生活不可或缺的土地,一旦定为公有—归国家所有后,就再也没有回旋的余地了。物权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的郊区的土地,也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也属于国家所有。这是国家最大宗的一类不动产专有财产,随着城镇化的不断推进,管领、支配和占有的土地资源会逐步扩大。 四、国家专控类特种物 是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经济安全的一大类公有人造物。这些物是国家经济命脉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国家经济主权完整和长远的巨大利益,故国家对其行业、产业和对应的财产进行必要的专门控制占有,发挥国有企业的主导作用,保护国有企业和民族企业的绝对发展优势。物的属性为中级控制等级,物的占有效能以经济效益为主,并以经济效益的增长带动社会效益的发展,在特定的条件下也可以调整为以社会效益为主、以经济效益为次的目标。 第一类,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设施为国家专控类特种物。 物权法规定,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设施,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一般不得为其他人所有。以上几类特大型人造物,是物权与产权合二而一的特种物,与自然物的物权化调整方向是有所区别的。 第二类,国家举办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自有动产与不动产,属于国家专控类占有物,但商品流通的占有物除外。 物权法规定: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规定和国务院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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