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78-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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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78-2 (第3/3页)

法律规定。在两种集体共有制中,农村集体共有制是最大类型的集体共有制,在占有宝贵的自然资源方面具有法定的特殊的优先权。

    集体共有物主要是依据集体共有制而占有,其次是通过劳动创造和保值增值而占有。主要分为专有类、专控类和一般类共有物和占有物。其中:

    (1)专有类共有物及其占有物,依据所有制制度和自然资源配置制度而占有,是最稳定、最大宗和最有升值空间的法定的占有物,如农村集体共有的各种土地、森林、草原、荒滩等,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的界限是很明显的。此类占有物定义为禁止或限制流通之占有物。

    (2)专控类共有物和占有物,依据所有制制度、自然资源配置制度、经济制度和产权制度而占有,大部分是通过劳动创造和保值增值而占有,一些关键性或者共益性的资产与产权属于限制流通之占有物。

    (3)一般类共有物和占有物。集体的一般共有物和占有物,凡是可以进入流通领域的,当全部能够进入流通领域进行生产、经营、交换、流通、分配、消费。这一部分的占有物,与所有制制度关联度较小,与所有权制度和用益物权制度关联度较大。

    60多年来,政治学上一直将集体所有制看成“公有制”。然而具体分析研究,或者说物权学上却将集体所有制定义成“共有制”。所谓“共有制”,就是公有制与私有制之间的夹层所有制,或者说是公私兼顾的一类特殊的所有制。不过,这是一种相对优先、相对固定、相对庞大和相对“向公”型的特殊共有制,与合伙、业主、家庭、夫妻之类的一般“向私”型共有制有着很大的区别。

    (三)集合共有物

    集合共有物,指同类所有制集合或者异类所有制混合而共同占有之物。一般而论,只有在经济领域和一般流通领域才促使成立集合所有制,行使集合所有权、集合用益物权、集合担保物权和集合占有权,形成多种多样的集合共有物。其中,由于非常注重经济效益和实行优势互补方式,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利用程度较高和占有比例相对较大。

    集合所有制中各种集合共有物一般是杂乱无章的,大概也存在专属集合共有物、专有集合共有物、专控集合共有物和一般集合共有物四大类型。

    目前,关于集合所有制及其物的占有关系等,仅个别人在作理论上的探讨,官方和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在改革开放政策背景条件下,集合所有制及其物的占有关系势头猛烈,物权变动得最为频繁。其中,关于占有的主体与客体、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等方面的敏感性问题极其复杂。并且,理论体系由非主流境界进入到主流境界,客观存在一个过渡阶段。

    (四)私有物

    私有物,指广泛分布在全社会私人占有之物。由于私人是最为机动灵活的个体,其占有之物可以来源于各种所有制,并不限制本所有制即私有制之中。

    古典物权法以私法为载体,集中力量规定私有物及其占有形态、占有关系和占有的权利义务。他们在普通物权法、微观物权法中有一套相当成熟的理论体系,其中一些成功经验为当代物权法、宏观物权法所吸收。

    所谓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等众多的概念,主要是以私有物为参照物进行深度探讨的。

    (五)其他人之占有物

    其他人之占有物,一般是公益性、慈善性社会团体的占有物。一般是限制流通和禁止流通之占有物,而他们的占有权都是社会信托式占有权。具有专有专占、专有专用和定向拨用等特点。应当严格区分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加强对这种占有人的社会化管理。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41条

    相关名词:

    〖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占有的基本概念〗〖普通物权法之占有关系〗〖担保物权法之占有关系〗〖制度物权法之占有关系〗〖狭义的占有〗〖广义的占有〗〖自物权占有主体〗〖自物权占有主体的主要类型〗〖他物权占有主体(一)〗〖他物权占有主体(二)〗〖主自物权占有与其他自物权占有的关系〗〖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占有的客体〗〖国家专属占有物及物权化方针〗〖国家专有占有物〗〖国家流通类占有物〗〖共有物共有权共有制〗〖专有共有物与物权化〗〖专控共有物与物权化〗〖一般共有物与物权化〗〖合有物合有制及其物权化〗〖合有制〗〖私有物〗〖私有制〗〖私有物与物权化〗〖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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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提要〗

    占有的客体,或曰客体的占有、物的占有或者权利的占有,是物权确认与保护的系统性全面联合考察对象,是占有效力推定的客观对象与主要证据,包括可以公开交换流通的实体物、虚体物和特定的权利在内,构成当代物权法律体系之整体的客体对象。

    关于占有制度、占有条件、占有权利、占有形式与占有性质、占有内容、占有关系、占有等级、占有权能、占有效力、占有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关键在于要从占有的主体与客体两个方面入手,逐个逐个的进行甄别与判断,最大限度地保护合法的占有人,最大限度地制裁非法的占有人,尽量平衡各利益阶层的利益关系,同时使得当事人的义务趋于圆满状态。

    中国物权法是否属于罗马法体系的或者是否大陆法系体系的?官方的说法是,中国物权法就是中国特色的物权法。实际上,里面有许多物权概念是根源于罗马法或者大陆法,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一些改进工作,是古为今用、洋为中用之扬弃式的中国物权法。

    《优士丁尼法典》中一些公占有、公物客体占有等方面的优良品种捡拾回来了,奴隶占有关系也不会出现了。

    大陆法系关于占有的规定也学到了一些,但是还有一些没有作进一步的规定。

    物权法颁布实施之前,中国立法机构组织几个大陆法系的国家、地区和几个英美法系的国家、地区,与他们一起商讨有关的法律难点、焦点问题。但是,关于占有、占有的主体与客体、占有形式等各方面的重要事项没有列入研讨范围之内。

    《物权法(草案)参考》一书中末尾部分,已经承认了现行的占有一章确实不是很圆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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