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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78-2 (第1/3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78-2 占有的客体 一、基本概念 (一)定义 1、概念 占有的客体,或曰客体的占有、物的占有或者权利的占有,是物权确认与保护的系统性全面联合考察对象,是占有效力推定的客观对象与主要证据,包括可以公开交换流通的实体物、虚体物和特定的权利在内,构成当代物权法律体系之整体的客体对象。 此项规定,分别由所有制占有关系法、所有权占有占有关系法、用益物权占有关系法、担保物权占有关系法和其他物权占有关系法、权利占有关系法规范与调整,着重厘清占有的客体之合法性与合理性程度,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来统筹解决占有的客体之归属问题。 关于占有制度、占有条件、占有权利、占有形式与占有性质、占有内容、占有关系、占有等级、占有权能、占有效力、占有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关键在于要从占有的主体与客体两个方面入手,逐个逐个的进行甄别与判断,最大限度地保护合法的占有人,最大限度地制裁非法的占有人,尽量平衡各利益阶层的利益关系,同时使得当事人的义务趋于圆满状态。 限于认识水平,我们现在对于占有的客体仍然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盲区,本文挂一漏万在所难免。 需要注意的是,物权法的占有客体与财产权法的占有客体有些差异,宏观物权法的占有客体与微观物权法的占有客体也有些差异。新生事物是层出不穷的,新的问题总是会暴露出来的。客观上,不可能每个人十八般武艺样样精通,而多学一手肯定是大有裨益的。 财产权法的占有客体,专注于有金钱价值的财产的占有客体,思路比较狭窄,难以满足现实情况和时代发展的需要,应当与古典式物权法中之占有客体范围差不多。 微观物权法的占有客体,已经将有金钱价值的财产和无金钱价值、但有物权价值之物包括进来了,这样就为宏观物权法的占有客体拓宽了思路。 宏观物权法的占有客体,并不一概排斥财产权法的占有客体,也不排斥微观物权法的占有客体。公物、略式物、无形物和可占有的权利都搜罗进来了,一般流通领域的、限制流通领域的、禁止流通领域的和居民消费领域的有形物、无形物以及可占有的权利等,也都可以作为占有的客体对待。 2、外国法例 《法国民法典》第2228条规定:“对自己掌管之物或行使之权利的持有或享有,或者对由他人以我之名义掌管之物或行使之权利的持有或享有,谓之占有。” 上述规定,是关于占有的基本概念。表达了以下几层意思。 一是占有的主体。包括自物权人、他物权人,以及自权利人、他权利人。 对自己掌管之物或行使之权利的持有或享有者,一般是自物权人或者自权利人。 对由他人以我之名义掌管之物或行使之权利的持有或享有者,应当是他物权人或者他权利人。 二是占有的客体。包括物或者权利。其中,对于权利的占有应当是特别的占有、特权式占有。对于物的占有,完全是一般性的占有、无特权式的占有。 法国民法典规定了人权法、财产权法,没有规定物权法,对于物没有作出有形物与无形物的限制性规定。 德国民法典规定了物权法,对于物的分类,只限于“有体的物”即有形物,以及动物、代替物、动物等,见于该民法典第90条~第92条的具体规定。 二是物的占有方式。包括占有权人对于物或者权利的掌管、持有、享有三种类型。 掌管,是一种高等级的占有形式。或者包括支配权、管领权以及统治权在内,主要类型是自主占有与自己占有等。 持有,是一种低等级的占有形式。或者包括低度的管领权和相当的控制权在内,主要类型是辅助占有、他主占有等。 享有,是一种无偿占有或者便利性占有的形式。或者包括和平占有、善意占有、非趋利性无偿占有等。 法国民法典关于占有的条文共有12条,从第2228至第2241条都是占有方面的规定,其他的条款中也零散地规定了一些。这些规定是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民法规定。 相比之下,中国物权法关于占有的条文总共只有5条,显得非常保守。毕竟这是21世纪的民法规定,比法国关于占有的规定晚颁布了200年。笔者认为,现行的物权法,对于占有的规定制订30条为不多。 法国民法中仅仅规定私有制的占有,新型的占有客体并不多见。而中国物权法涉及到5种所有制有占有,新型的占有客体非常之多。由此可见,中国物权法还有一些法律资源并没有充分利用,只能寄希望于下次修改时一并补充规定。 3、客体的变化 当今社会中,占有的客体会发生一些变化。如奴隶,不再是占有的客体;某些无形物有可能成为占有的新客体;将现金票据权、动产票据权和可转让的股权、基金份额、股权、商标权、商号权、商誉权、专利权、著作权、应收账款等权利,作为占有客体的,范围会进一步的扩大。 无线电频谱资源等无形物,知识产权中的无形资产,以及其他的不可称量物等无形物,也是占有的客体。所有这些,都是当代物权法中非常重要、非常特别的占有的客体。 世上万物种类繁多,有些物可以列为开放式或封闭式占有,有些物的占有适用于特别法的或者普通法的物权化调整,有些物的占有特别注重合同关系,有些物的占有不以合同关系为唯一依据等,遂形成形式多样的占有关系。 应当注意的是,物权法关于“占有的客体”的命题,与一般财产权法的同类命题是有一定区别的。物权法对于有金钱价值之物和不一定有金钱价值之物,均列为占有的客体。而一般财产权法,仅仅将有金钱价值之物列为占有的客体。这里所谓占有的客体,就是特指物权法上“广义”式占有的客体。 已知通常的最流行的划分方法,占有的客体一般是指不动产与动产两种客体。随着时代的变迁、形势的发展,许多无形物以及物权权利也作为物的客体。 (二)物的分类 所谓物的分类,等于就是物之占有的分类、占有客体的分类。 物的客体对象,是否可以占有以及如何占有等,对于人们取得对于客体的管领与支配、控制、统治权利的界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第一大类,按照罗马法的分类。 现代以来,大陆法系以罗马法和日耳曼法为基本原型。对于物的分类,罗马法最具代表性,现代大陆法系物权法,以及英美法系商法均基本上源于罗马法的滥觞。 罗马法对于物的分类,因时代不同而有所区别,主要见于盖尤斯分类和优士丁尼分类。 1.盖尤斯分类 盖尤斯(Gaius,约公元130~180)分类,主要见于解释法律、阐述法理的著作《法学阶梯》。总体上,将物分为神法物即与祭祀有关之物,人法物即与世俗社会生活有关的各种物。 (1)神法物 有三种。神圣物:供奉诸神所用之物。神护物:受诸神保护之物,如城垣、城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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