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77-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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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77-2 (第2/3页)

主占有,是意义相近的一对概念,但概念的外延有大小之分。

    逻辑上,辅助占有包含他主占有,他主占有包含于辅助占有。

    辅助占有,是指协助、辅佐自物权人的自己占有以及辅佐、协助他物权人的自己占有,一般归于中介类、受托类、亚种类或者劳务类、人事类、亲权类等方面的占有形态,具有普适性、广泛性等方面的特点。与自己占有相对。虽然亦属于他主占有范畴,但辅助占有的应用范围更加广泛。

    他主占有,是指他物权人对自物权人之物的自己占有,不包括对他物权人占有之物的自己占有,与自主占有相对。他主占有与自主占有是两个各自独立的占有形态,两者之间的占有关系是松散的占有关系。他主占有人之占有权,一般只能依靠物的主人即自主占有人的指示、要求和相关条件等取得,但留置权之类的他主占有权除外。质权、留置权之类的他主占有权,可以不设立辅助占有权。

    然而,辅助占有与所有者占有、占有者占有之间的占有关系,是紧密的占有关系,可以与自己占有者、直接占有者、间接占有者等结成同盟关系,也可以对他主占有者结成同盟关系。很显然,辅助占有的诸多优势与占有效力,于他主占有所不具备的。

    二、一般分析

    1.自己占有

    自己占有,是指占有人自己对物进行事实上或者权利上的管领或者支配、控制、统治,包括自物权人和他物权人自己占有两种类型在内,是事关占有效力的主要判别对象。

    (1)自物权人自己占有

    自物权人自己占有,不需要中介人、信托人辅助占有,甚至于可以不依靠信托所有权人代理占有,是自己对自己之物进行事实上或者权利上的管领或者支配、控制、统治,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事必恭亲,与其他自物权人或者他物权人建立的占有关系是比较亲密的关系。

    此类自己占有,是对于特定物的物权人自己占有,或者是单个私人对于自己所有物的自己占有,是占有效力较高和较纯净的一种直接占有形式。

    (2)他物权人自己占有

    他物权人自己占有,在民法中主要是指用益物权人、用益权人、单一占有权人、单一享用权人之自己占有,以及动产质权人、权利质权人、留置权人自己占有,不需要中介人、信托人辅助占有,是自己对他人之物进行事实上或者权利上的管领或者支配、控制、统治,与其他自物权人或者他物权人建立占有关系需经物的所有权人或者权利的专有权人同意而为之。此类自己占有,是对于特定物的物权人自己占有,或者是单个私人对于他人所有之物的自己占有,是占有效力较纯真的一种直接占有形式。

    不同法系、不同界别的自己占有,从占有体制、占有条件、占有情势、占有目的到占有形式、占有关系、占有效力,以及合同关系、法律关系、人事关系及其违约责任、违法责任等项目,肯定是有一定差别的。

    (3)与所有制有关的自己占有

    自主占有的自己占有,有公有、共有、合有与私有的和其他人的自己占有,在特定的经济制度下,可由纯自己占有向他主占有、辅助占有融通。

    所有权人对物的合理利用权、作用权、排他权、优先发展权、优先的物权请求权等物权地位显得非常突出。

    除此以外,他物权的自己占有,物权地位小于自物权的自己占有,物权指标上低于自物权的自己占有。

    自己占有,分为为他人和为自己的自己占有。为他人的自己占有,是不依靠他人协助完成任务的全程式自己受委托式占有,否则就会产生自己占有的辅助占有。为自己的自己占有,就是自己占有的物完全由自己来解决问题,也不委托他人来解决问题,否则就会产生自己占有的辅助占有。

    占有是普通物权法系中最基本、最活跃、最容易变化的物权元素。既然如此,我们就不能用孤立的、片面的、静止的方法来看待占有与占有关系,而应当用立体的、全面的、运动的方法来看待占有与占有关系。这么说来,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就有不同的法理解构方式。

    2.辅助占有

    辅助占有,是指基于特定的从属关系,受他人的指示与信托,对物进行事实上的持有或者管领,物权效力普遍弱于自己占有的权利。辅助占有貌似自己占有,不过,物权化调整方向与利益均沾体制与其他自己占有的不同,在自己占有与他人占有之间徘徊,当属于“准自己占有”的一类占有。

    辅助占有,实为信托式占有。所有权之辅助占有,就是信托所有权或者制度信托所有权之辅助占有;用益物权之辅助占有,就是信托用益物权或者制度信托用益物权之辅助占有;用益权之辅助占有,就是信托用益权或者制度信托用益权之辅助占有;单一占有权之辅助占有,就是信托单一占有权或者制度信托单一占有权之辅助占有;享用占有权之辅助占有,就是信托享用占有权或者制度信托享用占有权之辅助占有。

    所谓信托式占有,是指一般民商事信托式占有和特殊民商事信托式占有、公事信托式占有。一般民商事信托式占有,指辅助占有人临时或者不定时地受自物权占有或者他物权占有人之委托,对委托人所占有的财产进行负责保管、保全、保修、保养和其他的占有事项。特殊民商事信托式占有、公事信托式占有,一般可归类为制度信托式占有。所谓制度信托式占有,是因为这种辅助占有形式是制度化、常规化或者日常化的占有形式,基本上不需要一事一托。

    譬如,国家机关团体中的汽车司机,就是公车的制度信托式占有人,其占有权是由公车使用制度决定的,不是由本单位的合同或者君子协议决定的。禁止公车私用就是一项国家制度,本单位的合同或者君子协议不得违反这项制度。

    传统物权法规定和传统物权法理论方面相当的粗浅,基本上不涉及辅助占有关系或者信托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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