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75-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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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75-2 (第2/2页)

占有人之排他权,是不论公占有人、共占有人、合占有人、私占有人和其他占有人的财产权的,适用于统一的排他权。

    因此,此类他物权占有人,是顶级的物权占有人。在占有事实发生之前,其是顶级他物权占有人;在占有事实发生以后,其成为顶级自物权占有人。并且,趋利性与非趋利性、义务性与职责性是纠结在一起的,是一种复杂状态的占有人。

    这里可能存在合同关系的问题,但不存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和其他违约责任等问题,重要的在于法律关系和违法责任的问题。

    第二.强势的占有阵营与占有体制。

    民商事活动中,不依靠公权公器的力量、仅仅依靠自己的力量形成强势占有阵营的,是他物权人对自物权人、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或者权利的占有。其中,债权人对债务人权利的占有别有天地、别出一格,是民事系统中最强势的占有类型。

    1、由留置权人主导的占有关系

    占有权力与占有效力方面,留置权人这样的他物权占有者,凭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事实,构成占有并控制债务人财产的事实。就是说,留置权人依靠债权的力量,可以对于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公然占有、强制占有、直接占有,并由辅助性占有上升为自主占有,或者继续占有。

    譬如,基于保管、运输、加工承揽等合同关系成立的留置权,债权人在成立留置权之前就已经占有了该动产,这是一种受委托式的辅助性占有的事实,不具有占有控制权。成立留置权以后,由辅助性占有上升为自主占有,已经具备占有控制权,占有权力与占有效力方面大大改善。

    留置权存续期间,留置权人已经占有控制了债务人的财产,但债务人自己的占有权并没有立即消灭,只是由完全自主的占有权变成了双方的并且很受限制的占有权,由自主性占有关系变成了他主性占有关系。

    留置权实现并消灭以后,债权人的占有权随着消灭,不再继续占有该动产。留置权人以折价的方式取得留置财产所有权的,于是继续占有该动产,并且由他物权占有主体上升为自物权占有主体。

    2、由动产质权人主导的占有关系

    由动产质权人主导的占有关系,弱于由权利质权人主导的占有关系,同时也弱于由留置权人主导的占有关系,却强于所有权人的占有关系。

    动产质权人也是他物权占有人,依靠债权的力量和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成立动产质权之前,债权人并不是已经占有债务人的财产,这跟一般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是不一样的。成立质权时,需要从债务人手上取得标的物才能构成事实上的占有和质权的成立。

    质权存续期间,质权人已经占有控制了债务人的财产,但出质人自己的占有权并没有立即消灭,只是由完全自主的占有权变成了双方的并且很受限制的占有权,由自主性占有关系变成了他主性占有关系。

    质权实现并消灭时,债权人的占有权随着同时消灭,不再继续占有该动产。质权人以折价的方式取得质押财产所有权的,于是继续占有该动产,并且由他物权占有主体上升为自物权占有主体。

    3、由权利质权人主导的占有关系

    由权利质权人主导的占有关系,强于由动产质权人主导的占有关系;同时,占有关系上弱于由留置权人主导的占有关系,占有特别权上强于留置权主导的占有关系。进一步强于所有权人的占有关系。

    他物权人占有自物权人的权利,而不是占有自物权人的财产,本身是一种非常独特的占有权。其他的物权人,各种普通物权人和其他的担保物权人都不具备这样的民事特权,惟有权利质权人具备这样的特权。

    留置权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对于债务人的财产占有权妨碍还是相对轻柔的;权利质权占有债务人的权利,对于债务人的权利占有权妨碍是相对暴力的。因此,法律规定对于权利质权人的权利占有权进行了更多的限制。就这一点上说,占有关系上弱于由留置权人主导的占有关系,清偿债权时以更加短、平、快的办法结束占有权,消灭占有关系。

    权利质权人也是他物权占有人,依靠债权的力量和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成立权利质权之前,债权人并不是已经占有债务人的权利,这跟一般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是不一样的。成立质权时,需要从债务人手上取得标的权利才能构成事实上的占有和质权的成立。

    质权存续期间,质权人已经占有控制了债务人的权利,但出质人自己的占有权并没有立即消灭,只是由完全自主的占有权变成了双方的并且很受限制的占有权,由自主性占有关系变成了他主性占有关系。

    质权实现并消灭时,债权人法锁性质的占有权随着同时消灭,不再继续占有该权利。金钱所有权性质的占有权保留,但不一定能够继续占有该权利;能够占有该权利的,由他权利物权占有主体上升为自权利物权占有主体。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41条

    相关名词:

    〖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占有的基本概念〗〖普通物权法之占有关系〗〖担保物权法之占有关系〗〖制度物权法之占有关系〗〖狭义的占有〗〖广义的占有〗〖自物权占有主体〗〖自物权占有主体的主要类型〗〖他物权占有主体(二)〗〖主自物权占有与其他自物权占有的关系〗〖自己占有〗〖辅助占有〗〖间接占有〗〖占有的客体〗〖国家专属占有物及物权化方针〗〖国家专有占有物〗〖国家流通类占有物〗〖共有物共有权共有制〗〖专有共有物与物权化〗〖专控共有物与物权化〗〖一般共有物与物权化〗〖合有物合有制及其物权化〗〖合有制〗〖私有物〗〖私有制〗〖私有物与物权化〗〖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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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要点〗

    他物权占有主体,主要是他主占有的主体,是被领导型、被主导型、软约束排他型或者特殊优先支配型(担保物权)或者被优先支配型(普通他物权)占有主体,对于物的管领效力包括但不限于他主的占有、使用与收益的各个方面。

    由物的占有上升至权利的占有,是他物权占有主体的一大杰作,在民事主体之占有关系中别出一格。

    自物权或者他物权的占有态势、情势等,有的始终是强势的,有的始终是弱势的;有的由强变弱的,有的由弱变强的。这就关系到宏观物权法,这就牵涉到占有体制决定占有权利、占有形式、占有时间、占有关系、占有效力。

    至于是否关系到合同关系、法律关系或者人事关系,是否关系到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难以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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