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74-2-1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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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74-2-1 (第2/3页)

,收敛式占有与分配式占有不停地轮流进行,故占有保护与占有改定是不断地交替进行的。

    收敛式占有的目的,是为了向全集体成员的权利人提供相应的公共品,满足集体成员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

    集体共占有的类型,包括专有、专控和普通共占有。前二种是主要的共占有,总体上对于合同关系和法律关系都有不同程度上的依赖性。后一种是一般的共占有,总体上对于合同关系有很大的依赖性,同时又依托公共财产保护法。其占有关系的物权化和债权化方针,应当是“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因为集体所有制是属于全体集体成员的,不能以损害弱势群体的利益为代价来满足特权利益集团的私欲。

    业主或者相邻利益共同体具备了共有制的某些特征,但仅为生活资料的共有制,一般不包括生产资料和劳动力要素的共有制,而且规模和人数比较狭小。

    集体共同占有制是由所有制制度决定的,享有特别优先权,往往是向公有制倾斜的;业主共同占有制是由所有权制度决定的,不享有特别优先权,往往是向私有制倾斜的。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就在于占有制上的区别。

    3.合占有主体

    合占有,指合伙占有、入股占有、整合占有或者中外合资合有之类的自主占有。合资企业占有者、合伙企业的合伙占有者、私人股份制企业的入股占有者、上市公司的股东与股民占有者、混合所有制占有者等,属于这一类占有者。主要是本国的或者不同国家与地区跨所有制合同占有者和跨企业合同占有者。公有化程度上,弱于全民占有制和集体占有制。

    除了不动产、动产之财产合占有,同样可能发生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的合占有。

    合有制、混合所有制和混合占有制已经迅速发展成“第三股势力”,与全民、集体占有制分庭抗礼,与私人占有制争雄。物权法提出物权主体为全民、集体、私有和其他权利主体等共四种类型,遗漏了“合有制”这一物权化主体。

    合有制,包括同一所有制的集合所有制和非同一所有制的混合所有制两种类型。合有制,可以改变经济布局和物权格局,整合企业资源、市场资源、产业资源和人力物力资源,从而做到外引内联或者优势互补,增强企业竞争能力或者发展后劲。

    合占有,是最自由的一种占有关系体制,并不需要如公占有、共占有那样进行制度化、模式化建设。其占有关系的物权化方针,有强调“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也有强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立场观点与方法也不尽相同。

    有经济学家认为私人股份制是“新型的集体所有制”,这是错误的观点。

    私人股份制,应当是一种典型的私人集合所有制,貌似集体所有制,而并非集体所有制。

    私人股份制与集体所有制的共同特征,是均为集合所有制、财产共有制。但是,本质上、物权等级上和所有制档次上都是不相同的。

    该私人集合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

    一是生产资料或者生活资料占有上的区别。

    集体所有制是法定的全员、长久占有制,生产资料、劳动力、生产工具三要素均属于集体共有制性质的。

    合有制与生产资料、生活资料是意定占有制,不具备长久占有的法律要件与事实要件,生产资料、劳动力、生产工具三要素均属于私人共有制性质的。

    二是占有权利与分配关系上的区别。

    集体所有制是向公有制倾斜,注重长远目标与利益均沾,以按劳分配为主、以按股分配为辅,劳动分配关系相当规范。

    合有制是向私有制倾斜,以按股分配或者按资分配为主、以按劳分配为辅,多数可以与劳动关系脱钩,分配方针上是突击分配、以短期利益兑现为主。

    三是经济体制上的区别。

    集体所有制是硬实体经济,某些生产资料可由国家划拨(如土地占有权等)并无偿享有。

    宪法规定,公共所有制经济包括集体经济,应当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地位的经济类型,国家支持优先发展公共所有制经济。私营经济包括私人股份制经济,应当是国民经济的辅助性经济类型,不能与集体经济平起平坐。

    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和技术物权法均显示,集体所有制经济包括集体股份制经济,均优于私人股份制经济。

    私人合有制,一种或者是软实体经济(私人股份制投资经济),国家不对此划拨土地占有的资料;另一种或者是虚体经济(上市公司私人股民的投资),完全依靠股民的投资与运气来获得收益,因此是虚拟的甚至于是投机的经济体制。

    四是特别优先权等方面的区别。

    集体所有制受所有制关系法特别保护,在占有土地、山岭、森林、草原、荒地、滩涂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自然资源和产业资源具有特别优先权。这些归于集体的特别占有权,受宪法、行政法、行政经济法等特别法保护,同时受物权法、民法通则等普通法保护。

    私人集合所有制经济弱于集体集合所有制经济,私人股份所有制经济弱于集体股份所有制经济,主要原因在于不受所有制关系法特别保护,仅仅属于一般性保护,并且对于相关的自然资源的占有、产业资源的占领等,均不具有特别优先权。

    结论应当是:(1)私人股份制,应当是私人集合所有制,而不是集体所有制;(2)只有集体所有制中的股份制,才能定义为集体所有制;(3)集体所有制中的股份制,属于第二类集合所有制,差于第一类、优于第三类集合所有制。

    总而言之,某些著名经济学家关于“私人股份制构成新型集体所有制”的论断,是一种混淆黑白、混淆视听的说辞。无论是从政治学、经济学或者物权学解释,都是讲不通的荒唐逻辑。

    4.私占有主体

    私占有,包括家庭共有或者夫妻共有的私占有,这里指的是生产资料或者生活资料的私人占有,即财产的私人占有制或者占有权使然。除了不动产、动产之财产私占有,同样可能发生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的私占有。

    私占有在整个社会结构中,因为没有多少优先权和依托公器保护的能量,故占有的自我保护与依据合同的保护至关重要。

    传统物权法中,主要是规范与调整私人占有制,对于其他占有制并不怎么过问。这是传统物权法的一大硬伤,不符合当代社会物权多样化的客观存在与实际需要。

    私人占有制或者现象,往往与其他占有制与形式发生或多或少的联系,仅仅规范与调整私人占有是远远不够的,一遇到具体问题就束手无策了。

    中国物权法,在重点突出私人占有基础上,加入了全民占有与集体占有的部分内容,这是一种创见、一种进步的表现,但在《占有》一章中仍然有比较肤浅的一面,需要加以不断研究与开拓创新。

    理论上,私人占有是处于弱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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