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72-2 (第3/3页)
占有相对于其他中低级物权自由些而已。不过,用益物权的占有与担保物权的占有(持有)相比形式上有些区别,用益物权的占有重于物的即时利用与效用,担保物权的占有重于物的价值与交换价值。
心素的占有与体素的占有合为一体,可形成所有权的自主占有,而不需要与其他趋利性物权形成合同关系。心素的占有与体素的分离,就是分权、分利,一个自主占有与一个他主占有并存,需要主趋利物权与其他趋利性物权形成合同关系。至于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界定,主要是从心素的质量与事实要件上来分辨的。 5.两种占有共为一体 所有权人不转移所有权,仅向他人分摊占有权,就会出现两种占有权共于一物的情形。这种情形的出现,时间一久,有可能产生物权纠纷。分清是非的钥匙有两个,一个是彼此之间的合同关系或者法律关系,一个是相互之间的物权关系或者法锁关系。 所有权人将标的物转移给用益物权人占有以后,并不意味着自己的占有权因此而消灭,而是由实体的占有权变更为信托的占有权。这种信托的占有权,有法有的占有权与约有的占有权的双重成份。与此同时,用益物权人受取所有权人的实物占有权以后,性质上是受托的占有权,有约有占有权的成份。 当然,以上说法有些拗口,不易懂也不易记。简单一点说,就是:两种占有权共为一体时。 (1)所有权人之占有是一级占有、自主占有之主管领占有、主控制占有、附加委托式占有,总之是精神上的占有,且转移了事实上的占有,没有合法合理的事由,不能随意收回实物的占有权。 (2)用益物权人之占有是二级占有、他主占有之副管领占有、受控制占有、附加受托式占有,总之是物质上的占有,且受到了事实上的占有,这种占有在合同期限内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41条 相关名词: 〖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占有的基本概念〗〖普通物权法之占有关系〗〖担保物权法之占有关系〗〖制度物权法之占有关系〗〖狭义的占有〗〖广义的占有〗〖自物权占有主体〗〖他物权占有主体〗〖主自物权占有与其他自物权占有的关系〗〖自己占有〗〖辅助占有〗〖间接占有〗〖占有的客体〗〖国家专属占有物及物权化方针〗〖国家专有占有物〗〖国家流通类占有物〗〖共有物共有权共有制〗〖专有共有物与物权化〗〖专控共有物与物权化〗〖一般共有物与物权化〗〖合有物合有制及其物权化〗〖合有制〗〖私有物〗〖私有制〗〖私有物与物权化〗〖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全面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是分分钟的要务 一切从现在开始hold住物权法精髓 当代物权法的开山作 宏观物权法的奠基石 物权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观物权法 全世界物权法爱好者的良师益友 1000万字的尚方宝剑 从博士后到到中小学文化者的贴身保镖 世界上内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权法巨著 中国品牌 中国正能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解析物权法》 好书齐欣赏 润物细无声 启动防火墙 遁入物权门 请浏览创世中文网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电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本文要点〗 狭义的占有,指一般民事主体的权利人管领、支配、控制、统治标的物能够直接取得经济利益形式。物的效用可以使之物生物、物生钱或钱生物、钱生钱,可以对应于人们物质文化生活的某种需要而诱导至讨诸行动。 为什么要区分狭义的占有与广义的占有? 一则,是宏观物权法理学的客观需要。 物权法作为一部民法,在占有一编中只有5条规定。现实生活中,所有权人都有权自主占有自己之物,同时也有非所有权人占有的种种状况,而且范围十分广泛,情势也相当复杂。这5条规定属于微观物权法范畴,仅限于狭义占有的范围。为了便于深入地理解占有的含义和解决更加复杂的问题,很有必要由狭义的占有向广义的占有延伸。 《德国民法典》物权法编第一章占有,共有19条。即便如此,仍然属于狭义的占有范畴,因为内容上是对私而不对公的。只不过是比中国物权法的占有内容精细些而已。 二则,为了平衡整个社会特定的与不特定占有人的利益关系。 占有一编中的占有,限于一般民事主体的占有人、限于趋利性占有、限于具体物的占有和限于普通法占有等,都是特定的。现实中会出现不特定的占有人与占有物、占有权、占有关系、占有效力等。对于社会上特定的与不特定的占有人的利益关系都要平衡,因此,光理解狭义的占有,不理解广义的占有,既不利于理论研究,也不利于实践应用。 三则,仅仅关注合同关系的占有是很不够的。 现实情况是,依据合同关系和依据法律关系、依据人事关系成立占有关系的都会发生,为权利的与为义务的占有也都会发生,附违约责任的与附违法责任的占有都会发生。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目前看来,公职人员贪污受贿现象非常严重,无论他们是以公民的身份出现或者是官员身份出现,无论他们是处于趋利性或者非趋利性单位,也无论他们是侵占公共财产或者私人财产,也无论他们是侵占财产还是侵占财产权利,也无论他们是基于合同关系还是其他的什么关系形成的侵占事实,全部需要纳入广义占有的范围来统一处理。 占有、占有权、占有效力等不止一种状态。 A类,所有权之自物权占有,主要是支配力。 B类,用益物权、用益权、享用权、单一占有权之他物权占有,主要是管领力。 C类,抵押权之他物权占有,主要是控制力。 D类,质权、留置权之他物权占有,主要是占有控制力。 E类,制度物权、政策物权之物权占有,主要是管理力或统治力。 倘若单从占有人的趋利性来定义,上述几种占有状态,既可以是狭义占有的形态,也可以出现广义占有的形态。E类占有,主要是公益性、义务性占有。其他4类占有,主要是自益性、权利性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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