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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71-2 (第4/4页)
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这是指法有明文规定不得设立动产质权,反过来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表面上第209条比第184条第6项严格一些,实际上可能会更加宽松一些。估计人类社会产生的动产或者动产标的物占有总数超过上百万种,而且每天都会有各种新动产出现,怎么也规定不过来呀。如果一漏网,不合法占有的是否应当变成合法占有的呢? 第223条第7项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可以出质)”,这是指法有明文规定可以设立权利质权,反过来说,就是法有明文规定不禁止。这种占有关系的推定,比较容易理解也比较容易执行。因为权利质权的客体对象并不多,掰着指头数就得了。问题在于,某些部门法是闭门造车形式的,没有经过公众的讨论通过就由他们一伙人轻松地出台了。如有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过分的优惠政策,上市公司经理人股票自由兑现即大小非解禁等,这些部门法是闭门造车形式的,公然损害国家或者股民的利益,本身是否合法就值得一提了。 普通物权法中“没有相反证据的条件下,占有人对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为其合法享有”的推定是单方面的推定,而制度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往往需要多方面的推定。如果说,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伙通同作弊,故意将国有企业的财产或者集体企业的财产以所谓担保转让的方式瓜分掉,那么就不是物权技术的问题了,而是合伙侵吞公共财产的问题了。 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是一对矛盾。关于无权占有的情形,可以分为零物权式、减物权式、除物权式、损害赔偿式无权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及损害赔偿等,本法第242条至244条作出了明确规定。无权占有,是个突出问题,是本编规定的重点,占“占有”全部条文的3/5。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41条 相关名词: 〖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占有的基本概念〗〖普通物权法之占有关系〗〖担保物权法之占有关系〗〖制度物权法之占有关系〗〖狭义的占有〗〖广义的占有〗〖自物权占有主体〗〖他物权占有主体〗〖主自物权占有与其他自物权占有的关系〗〖自己占有〗〖辅助占有〗〖间接占有〗〖占有的客体〗〖国家专属占有物及物权化方针〗〖国家专有占有物〗〖国家流通类占有物〗〖共有物共有权共有制〗〖专有共有物与物权化〗〖专控共有物与物权化〗〖一般共有物与物权化〗〖合有物合有制及其物权化〗〖合有制〗〖私有物〗〖私有制〗〖私有物与物权化〗〖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全面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是分分钟的要务 一切从现在开始hold住物权法精髓 当代物权法的开山作 宏观物权法的奠基石 物权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观物权法 全世界物权法爱好者的良师益友 1000万字的尚方宝剑 从博士后到到中小学文化者的贴身保镖 世界上内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权法巨著 中国品牌 中国正能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解析物权法》 好书齐欣赏 润物细无声 启动防火墙 遁入物权门 请浏览创世中文网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电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本文要点〗 占有合法性的推定,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物权法理学范畴。广义地说就是依据制度物权法、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运用定性分析法和定量分析法等办法进行占有合法性的推定。各个物权法系的占有制度不同,有权占有、占有效力、占有关系的法律要件与事实要件也有所不同。 依据合同关系的有权占有与依据法律关系的有权占有,财产的有权占有与权利的有权占有,登记有效的有权占有与登记无效的无权占有等等,都是占有合法性推定的重要内容与可能的选项。 违法责任与违约责任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概念。依合同建立起来的占有权与占有关系,限于合同范围内的违约责任。不依合同建立起来的占有权与占有关系,不限于合同范围内的违约责任,可能涉及到违法责任。这样推理的结果,非依合同而追究的责任,往往对于责任人的惩处程度更大一些。 当然还有其他的推理类型与责任承担类型。如依据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建立起来的占有权与占有关系,不限于合同范围内的违约责任,也不一定涉及到违法责任。到底是大于还是小于合同关系与法律关系中的责任,难以下结论。 对于占有合法性的主要推定方法,应当是由表及里、由浅入深、由此及彼、由近及远,由本法推广至相邻法,由本物权法系推广至相邻物权法系,由相邻物权法系推广至远邻物权法系。 有的地方政府带头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征地、卖地和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导致国有资产遭受巨大损失,涉嫌严重经济犯罪。这样的登记保护了违法犯罪分子的巨额非法利益,完全是非法与无效的。此处的非法占有关系人,包括地方政府的负责人、受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合同关系人、不动产登记机构,以及房屋的建设人、销售人、受让人,从上游到下游的全部占有关系人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主要违法的责任人是包括地方政府的负责人、受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合同关系人、不动产登记机构。 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很多是由乡镇一级基层政权带头批地和登记的。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违法登记的。这样的非法占有行为和非法登记类型,同样不适用于登记生效主义之物权化方针政策。此处的非法占有关系人,包括地方政府的负责人、受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也属于建设用地的一个品种)的合同关系人和不动产登记机构,是共同的违法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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