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71-2 (第3/4页)
权法权利质权与它们关系大,普通物权法中也会经常涉及到的。 又如,法律规定对于不动产、知识产权、某些票据权等,其占有关系受制于时间关系或者空间关系,也会影响到每个当事人占有关系的法律效力。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都涉及到这方面的问题,应当引起注意。 物权法第56条、第63条第1款、物权法第66条,分别明确规定了国家、集体、私人等权利人“防侵占”等方面的特别措施。这是“多视角和多元化推定”的重要项目之一。 第五,正向推定与反向推定两手并用。 实践中,正向推定与反向推定是两手并用的,或者还有中性的推定。或者说要运用系统论辩证法来进行认真推定的。民商法中所谓“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只是相对真理,不是绝对真理。 譬如,某个吸毒人员占有并吸食新型毒品,而目前法律没有明文规定那是毒品,但事实上确实是精神类麻醉类毒品,那么可能就要进行反向推定了。 刑法上所谓“疑罪从无”,推定某人没有罪证,不等于没有犯罪嫌疑,现在虽然不能马上判处其刑罚,但拘留是必要的,拘留期间国家并无所谓国家赔偿的责任。这是中性的推定。 另类反向推定方式,是对于某个拥有大量毒品的犯罪嫌疑人,在一时半会儿找不到证人时,也可以推定为毒品走私分子。现在,毒品走私案情更加复杂,毒品走私分子反侦察手段层出不穷,倘若机械地到现场抓获毒品走私分子、破获毒品走私案,会浪费很多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对于侦察人员的生命安全也无保障之虞。采取另类反向推定方式,益处多多。 三、一般方法 对于占有合法性的推定,应当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不同物质特性而作物权化调整。 第一,对于动产占有实行包容性推定。 没有相反证据的条件下,占有人对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为其合法享有。有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依照包容性原则来推定。这是普通物权法的一般的推定方法,即对于动产占有实行包容性推定方法。 第二,对于不动产占有实行区别性推定或者确定。 1、采信式的推定 对于需要登记才能进行物权变动的不动产而言,他们的物权变动采登记生效主义,更具公信力和权威性,不采推定法,而采确定法。但是,对于附带违约责任之类的信托责任,仍然需依合同关系而判断。在不动产进行登记前,应当保护占有人的合法权益。 譬如,当事人已经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买受人居住,因故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买受人请求出卖人转移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属性,受法律保护。 2、善意占有的推定 由登记对抗主义产生的善意占有人,民法意义上承认其占有形式有效。公法意义上,基本上不采纳善意占有的概念,只承认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的概念。 对于物权变动采登记对抗主义的,需依合同关系而确认占有关系。没有相反证据的条件下,占有人对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为其合法享有。有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依照包容性原则来推定。这是普通物权法的一般的推定方法,即对于不动产占有实行区别性推定或者确定方法。 对于动产、不动产占有合法性的确定与推定,可延及使用、收益的合法性的确定与推定,但要实地区分功利性与非功利性的物权性质。 其中,关于土地类不动产的权利取向,绝大部分是由特别法、专门法来规定的,并且相当的复杂,物权法的效力不及这些法律的效力。总体上,特别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的效力,成文法的效力高于习惯法的效力,法律关系的效力高于合同关系的效力,合同关系的效力高于非合同关系的效力。 3、登记效力的合法性推定 对于不动产或者动产登记效力的合法性推定,可以累及对于不动产或者动产占有效力的合法性推定。这是事后检查式、补充式推定。
所谓登记生效主义,是指相关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在设立或者变更物权时非登记不可,不登记就不能生效。这是一种法理逻辑上的占有合法性推定方式,也是无可厚非的。 然而,从事实上和法律关系上分析,谁也不能保证一登记是必然生效,不能全部的登记面百分之百真正有效。 有的地方政府带头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征地、卖地和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导致国有资产遭受巨大损失,涉嫌严重经济犯罪。这样的登记保护了违法犯罪分子的巨额非法利益,完全是非法与无效的。此处的非法占有关系人,包括地方政府的负责人、受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合同关系人、不动产登记机构,以及房屋的建设人、销售人、受让人,从上游到下游的全部占有关系人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主要违法的责任人是包括地方政府的负责人、受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合同关系人、不动产登记机构。 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很多是由乡镇一级基层政权带头批地和登记的。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违法登记的。这样的非法占有行为和非法登记类型,同样不适用于登记生效主义之物权化方针政策。此处的非法占有关系人,包括地方政府的负责人、受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也属于建设用地的一个品种)的合同关系人和不动产登记机构,是共同的违法责任人。 第三,担保物权法中占有关系的目标责任制不是一致性的。 如《物权法》第184条第6项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这是指法有明文规定不得设立抵押权,不得占有控制他人的合法财产,就是一种完全的零物权方式推定无权占有控制标的物。 第209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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