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62-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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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62-2 (第3/3页)

恶性循环。比如债务人越是反对债权人留置其财产,债权人越是要变本加厉地留置其财产;债权人所留置的财产,不是债务人自己的财产,引起第三人的不满;留置财产是可分物的当作不可分物,过多的留置引起债务人的不满;留置权未尽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责任,导致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等。

    在经历了类似问题以后,当事人故态复萌,于是产生了各种各样的恶性循环。其结果表明,很多例子是由于各种各样的恶性循环,才导致债权人丧失对于留置财产的占有而被消灭了留置权。

    3.途径上可以是不拘一格

    留置权消灭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以留置财产清偿债权,留置物转移占有或者清偿债权成功,这两种原因均可导致留置权消灭。这是最主要的基本途径之一。

    二是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不再需要以留置财产清偿债权,留置权人返还了留置财产,以留置财产为根基的留置权消灭。接着,以其他担保方式清偿了债权的,如以第三人的保证金清偿债权的,本身不属于留置权担保范围的和属于留置权担保范围的,均可告示留置权消灭。这是最主要的辅助性途径。

    三是以留置财产清偿债权和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分为分消灭与总消灭,或者分为一次性消灭与分次性消灭。

    四是以留置财产清偿债权的,原一般民事留置权、一般商事留置权升格为特殊民事留置权、特殊商事留置权,由同一法律与同一法锁关系的留置权变更为非同一法律与非同一法锁关系的留置权,或者由原单一留置权变更为最高额留置权,以特殊的途径与不同的方式消灭留置权。

    五是债务人回心转意,愿意以现金或者现金票据、有价证券、应收账款立即清偿债权的,与以上四种途径与各种方式都无关,但结果都表明了债权人因丧失占有留置财产或者因解除债权法锁关系而终归消灭。

    其实,这也是最主要的基本途径之一。或者说这是最温良恭谦让的途径之一,可以避免过于依赖留置财产清偿债权和过于依赖另外的担保方式来清偿债权,避免在匆匆忙忙处分留置财产过程中的精神损失,避免第三人担保而产生更复杂的物权负担与债权负担等负面影响。

    4.内涵上是因七大关系的综合反映

    留置权消灭的因果关系,指留置权因何原因而消灭,会造成什么样的结果,可从中分析评价留置权七大关系的圆满与和谐程度。留置权良性的与恶性的消灭,以及其良性的与恶性的程度及其后果等,都可以从留置权六要素关系中反映出来。

    留置权消灭,实指与留置权相关的法律、法锁、信托、物权、合同、排他和对世等七大关系的一同消灭或者全部消灭,包括主观原因的消灭与客观原因的消灭、有瘕疵的消灭与圆满的消灭、可追究责任的消灭与可免予责任的消灭、另行提供担保的消灭等,对于当事人关系重大。留置权的效率与效力,完全可以从留置权消灭这一最后环节中反映出来。留置权消灭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并不限于本条款这几种形式,需要融会贯通全面理解。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40条

    相关名词:

    〖留置权〗〖民事留置权〗〖商事留置权〗〖特殊留置权〗〖企业留置权〗〖留置权消灭〗〖留置物被他人抢夺如何消灭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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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要点〗

    留置权消灭的趋势与成因,总的来说是形势所迫、大势所趋、法律所向,因果关系上不尽相同,但都是不拘一格、殊途同归。

    概括地说,留置权三大要素的消灭,每一要素的消灭均可导致留置权消灭。留置权七大关系的消灭,每一要素消灭容易导致留置权消灭。

    留置权基本上是法定规范与调整的,无论如何是必须消灭的,“留置权成也消灭,败也消灭”才是留置权消灭因果关系的最好说明。

    留置权圆满成功地消灭,才是成立、行使、保护和实现留置权的最终目的。

    债务人或者债务人委托第三人另行提供担保的,并不必然地导致留置权完全消灭。部分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可以部分消灭;全部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全部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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