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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62-2 (第2/3页)
者再牛的担保物权,都有一个法定的主动消灭或者被动消灭的程式。 如抵押权的除斥期间是两年,动产质权肯定抵押权的除斥期间总体上更短促一些(易腐烂变质的最短)。权利质权和留置权应当是最短促的,易腐烂变质的最短的留置财产上的留置权是最短促的,两个月之内甚至于一周之内的都有。 所有的担保物权不能持久地存续下去,有法定的、意定的和代替的消灭方式等,采取一切手段来消灭担保物权,包括消灭留置权在内,毫不手软。 所有这些特殊措施与留置权消灭的特征,在普通物权法中是极为罕见的,因为普通物权法中的所有权、用益物权、地役权等各种普通物权的消灭,主要由当事人自己来确定,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当事人如何和一定消灭所有权、用益物权和地役权,并没有当作一项重要的任务来完成。 实际上留置权只不过是实现债权的一个桥梁,对于清偿债权起杠杆作用。一旦留置权实现了,债权也清偿了,留置权马上就自动消灭了。这三者几乎是同步发生物权冲击波、债权冲击波的,也是人世间最为奇特的物权现象与债权现象。 显而易见,成立留置权不是为了摆威风和摆花瓶的,而是把留置权作为约束与压制债务人行为的一个手段,迫使债务人不迟延地清偿债务。一旦这个目的达到了,留置权就英勇献身了。 总之,留置权消灭,是重要的物权现象,也是留置权事物发展的必然趋势。这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与客观规律,根本值不得大惊小怪和疑虑重重的。 第二,留置权消灭,是各种综合因素迅速聚变发挥作用的必然结果。 留置权是个大花园,各种一般留置权和特殊留置权的奇葩争奇斗艳。许多留置权取得了二次占有权,经历了两次急剧的跳跃过程。 例如保管人、运输人、加工承揽人之类的受托人,本来就占有委托人的财产,一旦委托人不履行债务就立即成了债务人,受托人立即成了债权人,立即成了留置权人,继续占有控制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再不履行债务,其财产就被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债权人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这一环套一环紧锣密鼓的一系列大动作,最终导致留置权消灭,是各种综合因素迅速聚变共同发挥作用的必然结果。 双方当事人都经历了从普通合同关系到留置权合同关系、从普通物权关系到担保物权关系、从普通法锁关系到担保法锁关系、从普通信托关系到留置权信托关系、从普通对世关系到留置权对世关系、从普通物权法律关系到担保物权法律关系等“六大关系”的迅速转换过程;一方当事人,由财产所有权人暨财产委托人迅速变成了普通合同的债务人,紧接着迅速变成了担保合同的债务人;另一方当事人,由财产受托人迅速变成了普通合同的债权人,紧接着迅速变成了财产留置权人,并同时迅速变成了担保合同的债权人。 留置权消灭,是各种综合因素迅速聚变发挥作用的必然结果。而本条款的规定实在是过于简单化了。 第三,留置权的消灭花样繁多,是非一般的感觉。 留置权消灭真的是不简单,远远比人们想象的复杂得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方式上可以一次性与分次数消灭 留置权有很多种类,形态上总体上分为一般留置权和特殊留置权。 一般留置权中,分为一般民事留置权、一般商事留置权、企业一般留置权等;特殊留置权中,分为特殊民事留置权、特殊商事留置权、企业特殊留置权等。 适用于同一法律关系与同一法锁关系的称之为一般留置权,适用于非同一法律关系与非同一法锁关系的称之为特殊留置权。 如果说还有杂交的留置权的话,那么就是“一般留置权 特殊留置权”,或者“特殊留置权 一般留置权”,或者“留置财产 非留置财产”。如果说还有合伙的留置权的话,那么就是“同类合伙留置权”或者“异类合伙留置权”。 (1)一次性消灭。 主要指留置财产一次性地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财产所有权包括占有权已经转移给受让人,留置权因丧失占有权而消灭。以其他途径或者杂交途径一次性地完全清偿债权的,留置权人因丧失债权法锁而消灭。 (2)分次数消灭。 主要指以其他途径或者杂交途径分次数清偿债权,最后完全清偿债权的,留置权人最后因丧失债权法锁而消灭。 2.性质上良性循环与恶性循环 (1)良性循环的消灭。 留置权成立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始终处于圆满状态,债务人在分期分批地还债,债权人在分期分批地返还留置财产。最后完全清偿了债权债务,留置权因丧失占有权而消灭,并且因丧失债权法锁而消灭。 还有相当于最高额留置权良性循环的消灭的。当事人或者有意无意地成立最高额留置权,反复地成立留置权,反复地消灭留置权,前后左右均处于良性循环状态之中,直至最高额留置权消灭。 (2)恶性循环的消灭。 留置权成立之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发生了矛盾纠纷,于是产生了各种各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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