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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61-2-1 (第1/3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61-2-1 留置物被他人抢夺如何消灭留置权 一、基本理念 1、简单定义 留置物被他人抢夺如何消灭留置权? 对于这个问题,应当一分为二地进行辩证地分析研究。首先要看留置权存续的客观事实,其次要看留置权消灭的因果关系。理论与实践上,重心应当放在行使、保全、实现和安全地消灭留置权上面,而不是放在保护债务人的财产所有权上。 法学家只关注并非可归责于留置权人自己未尽妥善保管的原因,并且在此基础上只关注过程中是否消灭了留置权。 可归责于留置权人自己未尽妥善保管的原因之恶性结局,以及非可归责于留置权人自己未尽妥善保管的原因之最终结局即良性结局,暂且不论。 按照国内外统一的“占有的丧失导致留置权消灭”之担保物权法的规则,以及“有条件消灭留置权”的规则,可以推定为: 留置物被他人抢夺,并非可归责于留置权人自己未尽妥善保管的原因,留置权人可以依占有返还之诉要求非法占有人返还留置物,从而重新恢复留置权,并且可以立即实现留置权和消灭留置权。 这里的占有返还之诉,非指所有权人即债务人之占有返还之诉,是专指留置权人享有的占有返还之诉,否则就容易损坏留置权,或者容易错误地消灭留置权。 物权法第240条概要地规定:“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其中,关于“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的,留置权消灭”之规定,在深入探讨时会产生一些疑难问题。如“留置物被他人抢夺如何消灭留置权”就是其中之一。 立法专家们认为,需注意的是,若留置权人非依自己的意愿暂时丧失对留置财产的占有时,留置权消灭,但这种消灭不是终局性的消灭,留置权人可以依占有返还之诉要求非法占有人返还留置物而重新获得留置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第511页) 2、几种情势 以上所谓“若留置权人非依自己的意愿暂时丧失对留置财产的占有时”,可能包括多种情势,而且在论证“并非可归责于留置权人自己未尽妥善保管的原因”时责任大小不一,对留置权消灭的影响程度不同。 倘若留置物经债务人同意并由留置权人交付于承租人、承借人使用,导致留置物毁损、灭失的主要责任人是承租人、承借人,次要责任人是债务人和留置权人。 此处的“占有返还之诉”相当困难,或许会被损害赔偿之诉来代替之。以损害赔偿金来清偿债务,并不意味着在此之前失败的消灭,表示留置权的法律效力依然存在。当占有返还之诉与损害赔偿之诉都没有着落时,留置权消灭才成定局。 倘若留置物未经债务人同意擅自由留置权人交付于承租人、承借人使用,导致留置物毁损、灭失的主要责任人是承租人、承借人和留置权人,占有返还之诉和损害赔偿之诉的第一权利人是债务人,而非留置权人。留置权人对留置物未尽妥善保管之责任,一般需要向债务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留置权人可以向承租人、承借人行使占有返还之诉或者损害赔偿之诉。 此处的“占有返还之诉”更加困难,或许经债务人同意、开恩会被损害赔偿之诉来代替之。以损害赔偿金来清偿债务,并不意味着在此之前失败的消灭,表示留置权的法律效力依然存在。当占有返还之诉与损害赔偿之诉都没有着落时,留置权消灭才成定局。 倘若留置物因留置权人保管不善良而被盗,导致留置物灭失的责任人是留置权人,留置权因失败而消灭的可能性很大。留置权人向侵害侵占人行使占有返还之诉特别困难,因为不知道盗窃留置物的侵害人在何方,追讨脏物有些费劲,还要履行一些法律程序等。多数情势下注定了留置权会消灭,而且恢复的可能性相当的小,而向债务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却是注定了的。 倘若留置物被坏人抢夺,留置权人可以依占有返还之诉要求非法占有人返还留置物而重新保全留置权。此处的占有返还之诉,还可以结合治安之诉或者刑事之诉,关键在于要找到抢夺之人和被抢夺之物。只有在非法占有人返还留置物之后,才能重新保全留置权。 3、关于终局性的消灭 终局性的消灭,是指留置权于主观原因或者客观情势下无可挽回的最终消灭。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之情势发生后,绝大多数会出现终局性的消灭。 类似于留置物被他人抢夺后,留置权人依占有返还之诉要求非法占有人返还留置物而重新保全留置权的,这样的成功率并不是太大,有时候多数是不成功的。历年来,市面上被抢BB机、手机、提包、项链和自行车、摩托车等财物的,真正的破案率并不高,提请占有返还之诉和如愿以偿地得到返还原物的只是少数。 留置权人占有的留置物被抢夺,有些是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指使他人干的。事情败露后,留置权人不仅仅可以行使占有返还之诉,还可以结合违约之诉、损害赔偿之诉来一并处理。从这个例子中可以看出,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指使他人抢夺留置物,性质非常恶劣,不能认同“留置权消灭”,只能认同“留置权被破坏”。 其实,凡是留置物被抢夺的,准确地说是“留置权被破坏”,而非“留置权消灭”。 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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