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59-2 (第3/3页)
优设立的前提条件”之类的优先权关系。 第2092-1条规定,债务人的财产,即使为第三人持有,亦得扣押之。 第2092-2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扣押:
1、法律宣告不得扣押的财产; 2、生活必需品、抚恤金或抚养金性质的款项与补贴,即使据此给付此种款项的证书并未写明其不得扣押,亦同;但向财产受扣押的当事人提供的抚养金不在此限。 3、由遗嘱人或赠与人声明不得扣押的、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但经法官批准并且在法官确定的比例之内,由遗赠或赠与开始以后的债权人进行的扣押,不在此限; 4、财产受扣押的人及其家庭生活所必需的动产物品,但在《民事诉讼法典》规定的限度之内,为支付这些动产物品的价金进行的扣押除外。 不动产的附着物,仅在支付其价金时始得在不动产之外单独扣押之。 第2092-3条规定,由财产受扣押的人同意的租约,不论其租赁期限如何,对提起诉讼的债权人无对抗效力。 以财产保全名义受到扣押、抵押或质押的财产,适用同样之规定。 第2098条规定,国库之权益享有的优先权及其行使顺位,依与之有关的法律确定。 但是,国库不得损害第三人此前已经取得的权利而取得优先权。 以上是关于扣押权、优先权顺序的原则性规定,此外还有对于一般动产、特定动产的优先权规定,以及对不动产的特别优先权、一般优先权,共有100多个条款,其中有许多公法的规定和精致的规定。 譬如,诉讼费用,丧葬费用,最后一次生病的任何费用,拖欠未付的工资,实习青年所获得的补偿金,对工作不稳定性的补偿金,解雇的补偿金,带薪休假的补偿金,支付农副产品的款项,事故受害人或其权利继受人有关医疗费、药费、丧葬费的债权,拖欠工人与雇员的补贴,家庭补贴费等等,上述许多项目是关于“对一般动产的优先权”的规定。类似于这样的优先权关系的项目还有很多规定。 所有这些规定,都可以限制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可以视之为“留置权择优设立的前提条件”之类的优先权关系。 法国民法典中的优先权关系,实际上是将公法与民法的优先权、宏观物权法与微观物权法的优先权都揉和在一起了,形成了法式优先权的特色。 同是大陆法系民法,德国等国家的民法重点突出的是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权利,即使是象征性地规定这些担保物权的限制条件,也只是限制担保物权关系法内部的限制性条件,关于外部的限制性条件基本上没有规定。 法国民法的立法特点是不同的,对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权利规定得较少,对于这些担保物权的限制性条件反而规定得很多,而且基于公法的、外部的限制性占很大的比重。 2、日本法例 《日本民法典》则以先取特权的规定,也可以作为“留置权择优设立的前提条件”的法例来正确对待。 第303条规定:“先取特权人,依本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就其债务人的财产,有先于其他债权人受自己债权清偿的权利。” 第304条认为,先取特权行使前,权利人应当扣押债务人的财产。 第306条规定的先取特权,可以优先于担保债权。如共益费用,受雇人的报酬,殡葬费用,日用品的供给。 第311条规定的是特定动产的先取特权,包括不动产的租赁,旅店的宿泊,旅客与货物的运送,公职人员职务上的过失,动产的保存,动产的买卖,种苗与肥料的供给,农工业的劳役。所有这些,实际上主要是普通物权法或者普通债权法的优先权。 日本民法例中,公法的内容较法国民法例中的为少。但概括性较强。实际上,法国民法的规定是参照日本民法的规定加以改进的。本来法国民法典早于日本民法典90多年制订的,后来参照日本的规定增加那些条文内容的,只不过是优先权名称与先取特权名称不同而已。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39条 相关名词: 〖留置权〗〖民事留置权〗〖商事留置权〗〖特殊留置权〗〖企业留置权〗〖留置权择优原则〗 全面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是分分钟的要务 一切从现在开始hold住物权法精髓 当代物权法的开山作 宏观物权法的奠基石 物权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观物权法 全世界物权法爱好者的良师益友 1000万字的尚方宝剑 从博士后到到中小学文化者的贴身保镖 世界上内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权法巨著 中国品牌 中国正能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解析物权法》 好书齐欣赏 润物细无声 启动防火墙 遁入物权门 请浏览创世中文网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电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本文要点〗 留置权择优设立的前提条件,主要有:留置权人不得与债务人相互恶意串通,债权人尽量避免与其他担保物权人发生冲突。 中国物权法第239条专门规定的优先设立权、最优先受偿权等权利,是在完全合法、合理、合适的前提条件下成就的。 对照法国民法关于优先权、日本民法关于先取特权的意义、顺位和对于担保物权的限制性条件的规定,我们就会恍然大悟,哦,原来留置权择优设立的前提条件是如此之多。 中国物权法的立法模式,也算是大陆法系德国式的立法模式,不是法国式和日本式的立法模式。因此,中国物权法关于留置权择优设立的前提条件之规定,如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一样:重点突出的是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权利,即使是象征性地规定这些担保物权的限制条件,也只是限制担保物权关系法内部的限制性条件,关于外部的限制性条件基本上没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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