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56-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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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56-2 (第3/3页)

新入伙的合伙留置权人仍然有一定的内部排他性。先成立单一留置权并后合伙的先受偿,该合伙留置权人完全清偿债权后,剩下的价款让其他的合伙留置权人按同等级同排位的债权份额清偿。

    3.按成立留置权的先后排位确定优先受偿权与完全受偿权。

    如果合伙的留置权成立后,经过债务人与该合伙的留置权协商成立“复式合伙留置权”,那么,与其他新入伙的合伙留置权人共享一个留置权。理论上,由原非复式留置权人就变成了复式合伙留置权人,应当保留其最优先受偿权,对于新入伙的合伙留置权人仍然有一定的内部排他性。

    原则上,先成立合伙留置权的先受偿,该合伙留置权人完全清偿债权后,剩下的价款让其他的合伙留置权人按同等级同排位的债权份额清偿。

    三、多退少补原则

    多退少补原则,是货物交易、价值交易和权钱交易中最常见和最通用的原则。留置权的实现,同样适合于多退少补原则。

    多退少补原则是个算术规则,遵循这个原则的前提条件如下。

    1.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的债权没有得到清偿。

    这里的债权,包括从普通债权合同和担保合同中累积下来的债权,还可以包括债权利息、违约金、赔偿金或者保险金、补偿金、留置财产保管费等费用、未充抵孳息的费用等旁系债权,或者还可以包括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误工费、返还留置财产的人工费等另类旁系债权。

    清偿债权或者累积下来的债权是必须的,其他的如旁系债权、另类旁系债权视具体情况或者视合同(含普通合同和担保合同)约定而确定。

    2.留置权没有消灭,留置财产没有灭失。

    并且留置财产被依法或者依合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了价款,专门或者首先用于实现留置权和清偿债权。因保管不善导致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留置权人要负赔偿损失的责任,赔偿金额可以充抵债权额度。

    3.由留置权所形成的担保物权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对世关系和法律关系已经理顺,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得到了全面整理,留置权人可以轻装上阵行使其最优先受偿权、及时受偿权包括完全受偿权。

    4.对于单一留置权人、合伙留置权人、先后合伙留置权人的受偿权进行规范与调整。

    单一留置权人单独享有最优先受偿权、及时受偿权包括完全受偿权。单一留置权人成为合伙留置权人的,原来享有最优先受偿权、及时受偿权包括完全受偿权应当可以保留。

    原合伙留置权人成为复式合伙留置权人的,原来享有最优先受偿权、及时受偿权包括完全受偿权应当可以保留。

    具体办法是:

    (1)单一留置权多个留置权人按债权份额确定的同等受偿权。

    (2)按成立留置权的先后排位确定优先受偿权与完全受偿权:

    先成立单一留置权并后合伙的先受偿,该合伙留置权人完全清偿债权后,剩下的价款让其他的合伙留置权人按同等级同排位的债权份额清偿;先成立合伙留置权的先受偿,该合伙留置权人完全清偿债权后,剩下的价款让其他的合伙留置权人按同等级同排位的债权份额清偿。

    物权法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显示留置权是一种特别优先权,排他性效力最高,具有不可动摇的绝对权威。此项规定,由担保物权关系法、留置财产处分法统一规范与调整,确保留置权这种特别优先权顺利进行。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38条

    相关名词:

    〖留置权〗〖民事留置权〗〖商事留置权〗〖特殊留置权〗〖企业留置权〗〖实现留置权的宽限期〗〖实现留置权的途径〗〖实现留置权的创造性步骤〗〖实现留置权的执行条件〗〖实现留置权的方法〗〖留置权人的基本权利〗〖留置财产变现后的处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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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小议〗

    留置财产变现后的处理原则,主要是指留置权人遵循完全清偿债权原则、最优先受偿的原则和多退少补原则。包括物权法原则、债权法原则和算术法原则,三个原则是通联和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另外,返还原物的原则也是不可忽视的大原则。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然而,欠债还物是一种变通的方法,法律还规定了以折价处理留置财产的办法。

    依照公平合理原则和一般均衡原则,在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注意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倘若债务人能够在法律要件与事实要件充足的时候,能够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法律同样会给予平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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