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56-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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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56-2 (第2/3页)

致该物毁损、灭失以及短缺、短少、残损的都要向有权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人赔偿损失。

    留置权人对于留置财产的占有权限是动态发展的,由有权占有变成无权占有、不当占有和履行返还原物义务是很有可能的。

    留置权存续期间,留置权人未履行对留置财产妥善保管的义务,导致留置财产毁损、短缺、短少、残损以及灭失的,或者债务人以其他担保方式清偿债务的,留置权人由有权占有变成无权占有、不当占有和履行返还原物义务是很有可能的。

    留置权行使和实现的时候,留置权人由有权占有变成无权占有、不当占有和履行返还原物义务也是有可能的。

    就大多数情势而言当事人对于留置财产的处分是完全处分,但也有例外的处分方法,即部分处分、部分没有处分的办法。

    倘若留置财产部分处分后足以完全清偿债权,债务人此时向留置财产占有人提出返还原物的请求,留置财产占有人在完全清偿债权以后应当不延迟地将所剩下的留置财产全部返还给留置财产所有权人。

    当事人对于留置财产的处分不是完全处分之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

    一是,溢出的留置财产没有经过处分。

    当初债权人占有控制留置财产过多,在处分留置财产时出现剩余部分,剩余部分的留置财产在完全清偿债权仍然被债权人占有,也没有进行处分,或者债务人不同意经过债权人处分而搁置在债权人那里。在这样的情势下,原债务人即留置财产所有权人有权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留置财产占有人应当不延迟地将所剩下的留置财产全部返还给留置财产所有权人。

    二是,留置财产交换价值过大,致使剩余留置财产没有经过处分。

    当初债权人占有控制留置财产时市场价格低迷,经过处分留置财产宽限期后市场价格上涨。于商品价值规律起作用和留置财产交换价值过大时,处分部分、保留部分留置财产就可以完全清偿债权,加之债务人不同意经过债权人处分而搁置在债权人那里。

    在这样的情势下,原债务人即留置财产所有权人有权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留置财产占有人应当不延迟地将所剩下的留置财产全部返还给留置财产所有权人。

    三是,部分以其他方式清偿债权、部分以处分留置财产清偿债权,致使剩余留置财产没有经过处分。

    留置权宽限期期间,债务人以筹集资金、第三人代为担保等方式部分了清偿了债权,然后部分以处分留置财产清偿债权,致使剩余留置财产没有经过处分。

    在这样的情势下,原债务人即留置财产所有权人有权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留置财产占有人应当不延迟地将所剩下的留置财产全部返还给留置财产所有权人。

    四是,因部分留置财产毁损、灭失,只能处分完好无损的留置财产。

    留置权存续期间,债权人保管留置财产不善良,致使部分留置财产已经毁损、已经灭失或者已经被盗等,经债务人同意,只能以处分完好无损的留置财产。

    在这样的情势下,债务人享有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只是针对被毁损、被灭失部分的原物。原物不能返还的,债务人可以变更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其他的请求权。

    二、留置权人最优先受偿的原则

    留置权人最优先受偿的原则,指动产留置物上存在多个担保债物权人时,留置权人优先于动产抵押权人、动产质权人和其他物权人、债权人接受清偿债权,以绝对优势排除其他债权人的干扰。留置物上存在普通债权人的,清偿债权时更是不在话下。

    最优先受偿的原则,是基于留置权为高端担保物权特征、具有最优先的受偿权而成就的行为准则。

    留置权之高端排他权和高端优先受偿权的主要特征如下。

    一则:以绝对的权势对于其他物权人和债权人进行排斥

    众所周知,法律关系中担保物权法优于普通物权法,物权关系中担保物权优于普通物权,留置权优于一般动产抵押权、最高额动产抵押权、一般动产质权、最高额动产质权、权利质权,更优于普通物权。

    民商事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中,只要留置权不与制度物权法发生特殊的法律关系,留置权就是至尊的王权了,留置权所粘连的债权具有最优先的受偿权了。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当存在多个受偿对象时,或者存在其他担保物权等中低端债权人时,甚至于存在普通债权人等最低端债权人时,那么,留置财产变现后的价款最先应当由留置权人来完全清偿;完全清偿留置权人的债权后,剩余部分再依物权的权势分别清偿;如果留置权人的债权没有得到完全清偿,那么其他担保债权人、普通债权人没有就价款清偿的份了。

    二则:以相对优势成立一个留置权可以排除其他的留置权

    1.单一留置权多个留置权人按债权份额确定的同等受偿权。

    同时成立单一留置权,同一留置财产上存在多个留置权人时,应当按照每个留置权人的份额进行清偿,这其实是留置权人内部的事务。实际上,多个留置权人是同享一个留置权。那么,多个留置权人就同一留置财产变现后的价款进行清偿时,各个留置权人的身份是“合伙留置权人”。

    2.按成立留置权的先后排位确定优先受偿权与完全受偿权。

    一般而论,合伙留置权人是同时出现并同时占有控制同一留置财产的。如果单人的留置权成立后,经过债务人与该单一留置权人协商成立合伙留置权,那么,原单一留置权人就变成了合伙留置权人,与其他的合伙留置权人共享一个留置权。

    理论上,由原单一留置权人就变成了合伙留置权人,应当保留其最优先受偿权,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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