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55-2 (第3/3页)
任。 一则,留置权人占有控制权本身就优于质权人的占有控制权,前者是高端占有控制权,后者是中端占有控制权,占有控制权大些的自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小一些。从留置权宽限期双轨制来看,留置权人可以不遵守留置权宽限期,而债务人必须遵守留置权宽限期,这种双轨制在动产质权中不会出现。
二则,留置权人占有控制权是在债务人违反普通合同和留置权合同基础上形成的加强留置权,而动产质权人占有控制权仅仅是因为债务人违反质权合同基础上形成的一般占有控制权。从这一点上来说,留置权怠于行使权利的法律责任,也应当轻于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的法律责任。 3.是留置权法锁与信托关系成熟后的定位权 留置权法锁与信托关系,是自从留置物交付债权人并担保债务之时确定的,或者说是成立留置权时确定的。在此基础上,当事人约定了留置物的被占有控制期间。 一旦留置期间届满期,留置权法锁与信托关系已经成熟。直到此时,债务人仍然没有能力或者不愿意以现金来履行债务,唯一办法是利用留置物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来清偿债务。积极地发挥留置权法锁与信托关系的效力,是当事人双方的共同义务。 留置权法锁与信托关系,对于债权人怠于行使留置权有除斥作用。法锁关系是锁定债权与债务关系的,也是为清偿债权、债务服务的。留置权法锁关系是受担保物权法保护的,其关键效力在于实现留置权,而不是为了长期占有控制留置物。留置权信托关系是受合同法保护的,其关键效力在于合同或者约定的履行,在于实现留置权,而不是随意占有控制留置物。 留置权法锁与信托关系,不是单极的关系,而是锁定债务人与债权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的,任何人的权利都有不同程度的限制条件的。行使留置权,既是留置权人的权利,也是留置权人的义务。 留置权法锁与信托关系一旦时机成熟,债务人请求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应当无条件接受。否则,因怠于行使留置权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债务人对于留置权法锁与信托关系成熟后的定位权,不是任意性的权利。其前提条件,是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了行使留置权的期间,在此期间没有履行债务,当事人之间的主要办法是利用留置物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用于清偿债务。 否则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借此来消灭留置权,摆脱担保法锁关系和物权关系的牵累。若是不存在以上条件,债务人请求债权人行使留置权的定位权就不存在。 尤其是在债务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行使留置权期间的条件下,留置权人留置财产的权利可以持续下去,债务人则没有此项定限物权、物权请求权和法锁与信托关系成熟的定位权,以及损害赔偿请求权。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37条 相关名词: 〖实现留置权的反请求权〗〖留置物所有人的基本权利〗 全面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是分分钟的要务 一切从现在开始hold住物权法精髓 当代物权法的开山作 宏观物权法的奠基石 物权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观物权法 全世界物权法爱好者的良师益友 1000万字的尚方宝剑 从博士后到到中小学文化者的贴身保镖 世界上内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权法巨著 中国品牌 中国正能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解析物权法》 好书齐欣赏 润物细无声 启动防火墙 遁入物权门 请浏览创世中文网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电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本文要点〗 债务人请求行使留置权的权利,就是债务人对于债权人行使与实现留置权的反请求权的权利。亦称实现留置权的消极请求权、债务人向债权人依法或者依约消灭留置权的反请求权,指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和清偿债务、消灭留置权的权利,以及其他应当享有的各种权利。 物权法第237条仅仅规定了债务人享有的本位物权请求权。债务人本位的物权请求权,是基于留置财产所有权而享有的基本物权请求权,也是法定的和必然的、主要的物权请求权。 拓展的物权请求权,应当是反向的物权请求权、针锋相对的物权请求权,对留置权人享有的抗辩权、销除权、抵销权甚至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债务人享有的很尖锐、很冒尖的一类物权请求权。留置权人毁损、灭失蚀损、短少、短缺的概率一般不是太大,是或然性的物权请求权,不是必然性的物权请求权,与债务人本位的物权请求权大相径庭。然而,债权人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如违约金、债务利息等损害赔偿请求权,却是相对稳定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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