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54-2 (第3/3页)
一定要在合同上约定,只要依据习惯法、道德法和逻辑法来说明就可以了。支持生效的法权基础,主要是留置财产的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和对世关系。 因为债务人在债权人实现留置权之前仍然是留置财产的所有权人,在如何处分自己财产问题上居于决策地位,债权人有妥善保管债务人财产的义务,但是没有拖延占有、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的权利,也没有以无效占有来谋取非法利益的权利。
实质上只要是留置权人一天不答应反请求权人的处分要求,就构成违约的事实。如果在留置权合同中载有此类违约金的条款,债务人反过来可以请求债权人支付非法占有留置财产的违约金,扭转自己的被动局面。 留置权人不答应处分反请求权人的财产,可以动摇留置权,以至于消灭留置权。 反请求权人将留置权人告上法庭,是由留置权人怠于行使留置权的过错引起争议的,留置权人除依法交出所留置占有的财产以外,还可能会按照法院的判决支付立案费、法院执行费、财产保管费与运输费、人工费、拍卖或者变卖财产的代办费和其他相关的费用;其间所发生的留置财产的损耗或者贬值的责任,应由不答应反请求权人的债权人来承担。从法院向债权人发出传票的第一天起,留置权就此消灭,清偿债权的办法由法院决定。 三、债务人行使留置权的反请求权的成因 各种担保物权于行使权利期间导致反常行为最多并最不可思义的,当数行使留置权时的最为奇特。如留置权人享有二次占有财产的效力,行使与实现留置权比抵押权的、质权的容易得多,却较多地出现留置权人怠于行使留置权的现象;留置权宽限期仅对债务人起很大的作用,后期和前期实现留置权的反请求权等奇怪的问题,其他的担保物权当事人中是没有出现过的。要论债务人行使留置权的反请求权的成因,估计是相当复杂的。 从物权心理学上分析,大概存在以下几个焦点:一是打击报复心理作怪。有的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拖欠货款之类的行为感到忿懑,要给他们以颜色瞧瞧。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仓储保管人、加工承揽人方面,运输人方面因自身条件限制出现得少一些。二是骄傲自大心理作怪。有的债权人当上了留置权人就忘乎所以了,自以为一切行动要听从他的指挥。加上行使留置权无法定期间限制,就更加自由散漫不听债务人的劝告了。 从客观环境上分析,大概存在以下几个焦点:一是对于行使留置权的途径争执不下。债务人一般是想再宽限一些时日,争取不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属于他的留置财产,而债权人已经没有这种耐心了。二是对于行使留置权的方式争执不下。到底是折价好、拍卖好还是变卖好,到底卖出价多高才算合理等等,这个方面的争执是最多和最难和解的。 从利益博弈上分析,大概存在以下几个焦点:一是债权人打小算盘自私自利,引起债务人不满。债权人为了多得一些债权利息、违约金、保管费之类的蝇头小利,故意与债务人玩躲猫猫游戏。二是债权人居心不良,总想等到市场疲软时动员自己的关系人来贱价收买留置财产。三是最大的利益冲突,在于债务人已经屡次违约不履行债务,给予债权人很大的一个把柄抓紧了。 债权人怠于行使留置权应当是可以免责的,毕竟怠于行使留置权与怠于行使质权的法律要件、环境条件、因果关系都是很不相同的。债务人行使留置权的反请求权,重点在于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和清偿债务、消灭留置权的权利。法律不提倡债务人追究债权人怠于行使留置权责任,肯定是事出有因和有一定道理的。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37条 相关名词: 〖债务人请求行使留置权的权利〗〖留置物所有人的基本权利〗 全面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是分分钟的要务 一切从现在开始hold住物权法精髓 当代物权法的开山作 宏观物权法的奠基石 物权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观物权法 全世界物权法爱好者的良师益友 1000万字的尚方宝剑 从博士后到到中小学文化者的贴身保镖 世界上内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权法巨著 中国品牌 中国正能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解析物权法》 好书齐欣赏 润物细无声 启动防火墙 遁入物权门 请浏览创世中文网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电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本文要点〗 行使留置权的反请求权,简称反请求权,亦称行使留置权的反向请求权、债务人向债权人依法或者依约消灭留置权的反请求权,与债权人享有的正请求权相对。指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和消灭留置权的权利。 债权人怠于行使留置权应当是可以免责的,毕竟怠于行使留置权与怠于行使质权的法律要件、环境条件、因果关系都是很不相同的。债务人行使留置权的反请求权,重点在于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和清偿债务、消灭留置权的权利。法律不提倡债务人追究债权人怠于行使留置权责任,肯定是事出有因和有一定道理的。 物权法第237条仅仅规定了债务人享有的反请求权,没有规定债权人的正请求权,这是一种简略式的规定。债权人的正请求权,是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两者并举的,法律效力与执行效力应当更优,毕竟留置权是最高等级的民商事物权,况且留置财产仍然被留置权人占有、控制、支配、管领着。既然处于弱势地位的债务人或以行使反请求权,那么处于强势地位的债权人更有条件行使正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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