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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54-2 (第2/3页)
有得以充分发挥,也会败坏留置权信托关系,也会对社会、对经济生活和对物权关系产生不利影响。某些情势下,某些留置财产会有自然损耗、机会损失或者发生贬值的可能。如果债权人长期不行使与实现留置权,留置财产的利用价值与交换价值会受到影响,或者债务人过多地承担了债务利息无端地加重了负担,显然是违背公平原则和对债务人不利的。 无论如何,总之不能让留置权人无限制地留置财产而不行使留置权。 (3)行使反请求权 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债务人不能筹集资金等办法履行债务,可以随时请求留置权人及时行使与实现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不实现的,债务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拍卖或者变卖留置财产,以消灭留置权,解除留置权法锁关系。 (4)债务履行期间届满 债务履行期间,是上面封顶、下不保底的清偿债务期间,相当于有约定的实现留置权之宽限期。申言之,有约定的实现留置权之宽限期,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都有约束力、凝聚力与定向力,债权人可以利用它行使正请求权,债务人也可以利用它行使反请求权。 物权法第237条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并无宽限期的限制,尽管其是实现留置权之宽限期的一个变种。就是说,对于留置权行将行使的事实要件成立,债务履行的时机一到,债务人可以随时要求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只不过是“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以后更有说服力而已。留置权人不行使、不实现的,债务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拍卖或者变卖留置财产,从而清偿债务,并消灭留置权。 4、怠于行使留置权之免责倡议 行使反请求权时,债务人难以追究留置权人怠于行使留置权之责任。 主要原因在于: 一则,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这是最大的违约行为,因为债务人违约才导致留置权的设立与存续。债权人怠于行使留置权也是不对的,但只是小违约行为,与债务人的大违约行为不成正比。要论经济损失,债权人的损失更大,倘若留置权担保范围中包含了债务利息、违约金之类的附加条件,债务人也只能在法院判决之日起免除债务利息、违约金,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债务人关于违约金之诉。 二则,物权法并没有规定留置权人怠于行使留置权应当承担什么责任。这跟质权人怠于行使质权的规定是不相同的。 物权法第220条第2款规定,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动产质权是一种中级担保物权,动产质权关系对于债权人与债务人都是扁平化的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都是比较平衡的,双方的信托责任也基本上是平分的。质权关系是由合同关系引起的,不是由债务关系引起的。所有这些,都是与留置权关系都有很大的区别,因而构成了怠于行使质权与怠于行使留置权的法律差别。 物权法第237条所释放的信号,是不提倡债务人向怠于行使留置权的债权人请求什么损害赔偿。原因有很多,主要原因在于以上第一则讲的大致情势。法律要解决的是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至于次要矛盾与矛盾的次要方面则忽略不计。 二、正反请求权的效力 同为行使留置权的物权请求权,因请求权主体不同和客观条件不同,所产生的信托效力与法律效力也就不同。 第一,反请求权可以优于正请求权。 行使留置权的反请求权,实质上是指所有权人反过来请求非所有权人处分自己的动产,倒行逆施地行使其物权请求权。 尽管于留置权人仍然占有控制债务人的动产,暂时剥夺了债务人财产的占有权,但在清偿债权之前仍然是留置财产的所有权人,在如何处分自己财产方面有知情权、建议权和决策权。 实践中,债务人对于债权人实现留置权的途径、方式不满意的,或者对于就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等方式不满意的,完全可以行使自己的否决权或者定夺权,可以排除异议按照自己的愿意来处分自己的但被债权人占有的财产。因此上,名为“行使留置权的反请求权”,实为所有权人的定限物权,或者包括了某种知情权、建议权和决策权。 作为非所有权人的债权人,对于所留置财产只限于有限的或者临时的占有控制权和处分留置财产的知情权、建议权,但没有最终的决策权,不能擅自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第二,后期的反请求权优于前期的反请求权。 后期反请求权是条件相当成熟的物权请求权,因为实现留置权的宽限期已过,完全可以瓜熟蒂落了,加上债权人有怠于行使留置权之嫌隙,留置财产的所有权人之物权请求权就更加充分了。债权人对此后期实现留置权的反请求权已经开始乏力了。 前期的反请求权的条件不很充分,理由不是很充足,债权人可以增加实现留置权的宽限期为由,否决前期实现留置权的反请求权。这种被动局面是由债务人自己造成的,因为其在经济活动中就已经带头违约形成债务法锁了,既然债务人有了初一,债权人就会有了十五,甚至于有了“以牙还牙”的报应。债务人对于前期实现留置权的反请求权不答应也无计可施。 本条款的中心思想,就在于允许债务人以实现留置权的反请求权抗衡留置权,依法对留置权作限权、减权和削权处理。 第三,行使留置权的反请求权可以动摇留置权。 债务人的反请求权可以动摇留置权,可以限制、削弱以至于消灭留置权。这决不是纸上谈兵的物权请求权,而且从提出反请求权的第一天就开始生效了,而且生效的范围是多方面的,没有人们想象的那么简单。 无论是后期的或者是前期实现留置权的反请求权,留置财产所有权人从提出反请求权的第一天开始,只要是留置权人一天不答应处分反请求权人的财产,止付主债权利息、违约金和留置财产保管费等担保范围就生效了。 这种生效办法,不需要法律明确规定,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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