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53-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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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53-2 (第3/3页)

物的拍卖效果会收益显著,所有这些良好的拍卖表现,总之,良好的拍卖对于留置物所有人比较有利,也是通过折价或者变卖所得不到的显著效果。其缺点在于,风险性较大,某些一般拍卖品拍卖后有可能达不到预期的效果,甚至于会出现流拍现象,且拍卖的中介费用不菲,对于债务人是个不小的负担。无论是成功拍卖或者是流拍,债务人均需承担高昂的拍卖的中介费用。

    再次也是备选方案,是双方当事人协议将留置财产变卖变现以抵偿债权。这个方案,应当是折中方案,是最普通的执行方案。某些普通财产适用于普通办法处分。其优点在于,对于企业债务人而言,可以对自己的财产可以轻车熟路,当事人找客户,谈价格,签合同和收取价款方式等相当专业,留置财产变现相当容易。其缺点在于,因为时间紧迫,或者因为产品滞销等原因,有时候不得不忍心杀价处理留置物,对于留置物所有人有些不利。

    2.实现留置权的执行方法

    实现留置权的执行方法,还是以下三种担保物权的老办法:

    (1)折价处理

    折价处理,是指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协议确定留置财产的价格,留置权人于执行时取得留置财产的所有权,包括先前取得的孳息所有权等担保范围在内,一并统算统除。这种方法简便易行,可以减省交易费用,而前提条件应当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且应当参照市场价格来执行。

    所谓折价,不是说要将留置物的权钱交易价格“打折扣”贱价处理,那样就不公平了,而是说要按照市场价格将留置物折合成价金,然后冲抵与清偿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包括清偿孳息所有权、违约金、债权利息等担保范围在内一并清偿,不留后患。

    (2)拍卖处理

    拍卖处理,指按照拍卖法规定的由拍卖人主持的公开竞争买卖程序,于特定场所选择以最高竞价出卖留置财产,并运用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债权的方法。拍卖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均较高,但费用也较高,有时候会有拍卖失利的风险。

    拍卖处理的费用,应当由债务人负担。包括拍卖广告费、拍卖中介费以及债权人交付留置物的相关费用等,均由债务人负担。其中,拍卖中介费用是个大头数目。

    依据拍卖法第56条第2款的规定,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成交价5%的佣金。收取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第3款规定,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费用。

    (3)变卖处理

    变卖处理,是指以一般的买卖方法并参照市场价格出卖留置财产,以转移财产所有权来取得相应的价款,用于优先清偿债权。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适当地高于市场价格的应当是可行的,如果是低于市场的平均价格应当是不理智的,债务人有权对此进行及时的制止。

    变卖不同于拍卖。拍卖是一槌子买卖,拍卖失败后就要付出相应的费用,因此可能会存在拍卖风险。变卖是交易费用低廉、容易继续的交易,一次失败一次再来,几次失败几次再来,直到变卖成功为止。

    但是,物权法权威解读文本中这样认为:“本条第2款还规定,无论是留置财产是拍卖还是变卖,都必须参照市场价格,而不能随意降低该留置财产的价格。”其中的“拍卖”应当是否“折价”的笔误。仔细一想,拍卖的起拍价格“都必须参照市场价格”,在此基础上高于市场价格也是允许的。如果拍卖是流拍,以后更改为折价、变卖,“都必须参照市场价格”。如此说来,拍卖这种办法,一半是、一半不是参照市场价格。

    物权法第236条规定了“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并未包括“拍卖”这种形式在内,说明了拍卖与折价以及变卖这两种形式的法律要领肯定是有一定差别的,不能随意作混淆式的解释。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36条

    相关名词:

    〖实现留置权的宽限期〗〖实现留置权的途径〗〖实现留置权的创造性步骤〗〖实现留置权的执行条件〗〖留置权人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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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简评〗

    实现留置权的方法,通常是指当事人将留置物折价、拍卖、变卖的三种方法。利用这三种工具,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及时共享留置物的处分权,并借此实现留置权。此外,债务人另行提供新的担保,并且经债权人同意,可以适当变更留置权的法锁与信托关系,即通过其他的办法来实现留置权和优先清偿债权。

    如此这般,就倒逼我们重新温习实现留置权的宽限期、实现留置权的途径、实现留置权的运行机制、实现留置权的创造性步骤、实现留置权的执行条件等重要课题。本文对于实现留置权的宽限期、实现留置权的途径还有新的见解,并不是炒现饭,同时说明了过去对于这些概念的定义并不是外延很周延,还有很多值得研讨的方面。

    著书立说者偶尔出现笔误是在所难免的。关键在于,学术界也要与文艺界那样实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履行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言者无罪、闻者足戒的规则,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持不渝地研究宏观物权法理学,这样就可以从整体上全面提高物权法理论基础与应用技术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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