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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53-2 (第2/3页)
务。 4、协商一致 实现留置权的前提条件已经满足以后,实现留置权便进入执行阶段。三种执行方法可供当事人选择。 债权人最好是与债务人共同协商一致,适当地选择其中的某种方法。对于留置物的处分,最好是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共同处分,债权人不得擅自作主。尽管债务人欠债权人的债,债权人成了占有控制留置物的权利人,毕竟债务人依然是留置物的所有人,其所有权身份并没有被剥夺。实现留置权时,若当事人不能就其实现的方法达成一致意见,债权人最好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一般分析 实现留置权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可供选择的途径。 一则:选择不依赖留置物而实现留置权的途径 1.债务人于留置权期间届满后,可以现金结算的方式及时清偿债务,并赎回留置物。 有时候有的债务人舍不得自己所有的留置物被债权人拿去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或者是这样做对于自己不利,或者有其他的隐情。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完全可以在不动用留置财产变现的条件下,通过另外筹措资金的办法,老实地抵偿所欠债务。 如此说来,留置物所担保的债务通过变通的办法清偿以后,留置权法锁与信托关系归于消灭,原债权人不再享有占有控制留置物的权利,应当及时地返还留置物给原债务人。这样下来,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均得到圆满解决,所有事情均可以了结。 留置权设立与实现的唯一目的和最终结果,就是为了清偿债权,不是为了处分与取得留置物的所有权。一方面,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安全地、优先地清偿,这可以说是比较圆满的结果。另一方面,债务人的被留置财产完好无损地得以返还,其财产所有权得到保留与延续,这也是比较圆满的结果。 相比之下,债务人的被留置财产,经过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处理,不但失去了财产所有权,而且保不准在应急式交易情势下,可能发生应急甩卖与蚀损情形,对于债务人是相当不利的。这里不是说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处理留置物不可行,而是说是在万不得已的情势才为之。 依据经济学择优原理、担保物权法圆满原理等考量,本步骤当属于最优化选择的方案之一,且工作效率、经济效率与法锁效力比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处理留置物的更高、更好。 2.债务人于留置权期间届满后,经债权人同意提出新的担保。 有时候有些债务人出于各种原因,非常怜惜自己的被留置物,不同意留置物被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经债权人同意,提出新的担保方式,或者以其他动产财物代替本留置物来变现,借以其他方式清偿债务;或者让保证人提供保证金,让第三人来保证债务的履行。以上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应当予以肯定。实质上,多数国家的民法规定,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即包括第三人的担保、自有物担保或他有物担保等,均予以肯定。 现实中有些留置权人也会接受这种另类的实现债权的方法,他们会认为对于自己有益无害的,也是乐意接受的方案。譬如,有的债权人比较另类,并不急于实现债权,因为他们对于实现债权心中有数,而且是随着时间的延长,债权利息等担保质量会相应的提高。有时候因为市场疲软、经济不景气等,致使留置物不容易拍卖、变卖,或者实践上已经失败于拍卖、变卖,当事人不得不另行选择其他的担保方式。 当然,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也有几种可供选择的小方案。 一种是保留或者复合方案。即仍然保留留置权,外加另外的担保方式,实际上是留置权期间的再宽限。这种形式的存在,保留了留置权的法锁与信托关系,外加了其他担保的法锁与信托关系,在实现债权时,债权人根据需要和可能选择以上一种或者两种担保方式来实现债权,只要是与债权额度等值即可。 一种是留置权的替代方案。即债权人允许债务人以其他留置物来替代现在的留置物,并可以马上运用新的留置物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借以实物或者价款来清偿债权。这种形式的存在,变更了留置权的法锁与信托关系,而留置权质量应当保持不变。 一种是其他担保方式的方案。当事人约定一边取消现行的留置权方案,一边利用保证金来充抵并清偿债权。这种形式的存在,变更了留置权的法锁与信托关系,由原来的当事人唱履行债务和主角,改由第三人来履行债务。表面上是没有发挥留置权的作用,实际上也是法锁与信托关系的延伸作用。 二则:选择依靠留置物而实现留置权的途径 选择依赖留置物而实现留置权的途径,就是如本条款所示的办法,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这是债权人于关键时刻以非常手段来依法实现留置权,完成优先清偿债权的使命,同时将留置权法锁与信托关系圆满解决。 1.实现留置权的执行方案 这个途径是主要途径,客观情势是在留置权期间届满,进行最后的斡旋失败后于关键时刻进行必要的权力干预。因为大多数情形下留置权人会采取这种办法,故可以视为主要途径。 对于这个途径,法定的办法有三种。行使留置权前,也有两个前提条件,即是:(1)留置权人应当尊重留置物所有人的财产处分权,应当与债务人协商采取哪种方法来实现留置权。(2)折价、变卖时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而不能随意降低留置财产的价格。留置物定价权应当由留置物所有人最后确定为要。 首个方案是优选方案,是双方当事人协议将留置财产折价以抵偿债权。这个方案的好处,主要在于权钱交易快捷,效率较高,可减少中间环节与交易成本,对于双方当事人有益无害,也是其他方案不具有的优势。 根据需要和可能,债权人也可以参与竞争,以合理价格取得留置财产的所有权,这种办法,法律不提倡、也不禁止,是处于中立态度。就某种意义上说,留置权人在特定情势下是应当有这种优先权,很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是老关系户,有着传统的友谊。 次是备选方案,是双方当事人协议将留置财产拍卖变现以抵偿债权。这个方案的优点与缺点也相当突出。其优点在于,某些紧俏拍卖品可望获得好的收益,古董名人字画、金银玉器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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