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50-2 首页

字体:      护眼 关灯

上一页 目录 下一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50-2 (第2/2页)

留置财产来清偿债权又是一个新方案,以两者兼而有之的又是一个新奇方案。

    留置权人和债务人都想要有一个更好、更稳妥的优化方案,这个磨合过程客观上形成了实现留置权的宽限期。这种拖延方式,不是消极的实现留置权的方式,而是积极的实现留置权的方式,这在法理上是符合逻辑的,在实践上是经常应用的。

    实现留置权的速率固然重要,而实现留置权的充分准备与全面质量管理则更加重要。实现留置权的优化选择磨合过程,应当是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全面质量管理与优化组合。实现留置权的质量,就是以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最为圆满成功,其物权化方针是“公平优先,兼顾效率”。

    二、从立法例中看宽限期与运行机制

    关于实现留置权的宽限期与运行机制,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规定有所不同。

    瑞士民法典第898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经事先通知债务人,得变卖留置物。但此规定仅限于债权人未得到充分担保的情形。”这里指的是弹性宽限期与运行机制,没有法定的期限或者参考期限,有可能归于形式主义或者自由主义的宽限期与运行机制。实现留置权的方式,只有变卖留置物清偿。

    中国台湾地区“民法”第936条规定:“债权人于其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者,得定六个月以上之相当期限,通知债务人,声明如于其期限内为清偿者,债权人得依关于实现债权之规定,拍卖留置物,或取得其所有权。不能为第一项之通知者,于债权清偿期届满后,经过二年仍未受清偿时,债权人亦得行使前项所定之权利。”这是一种较长的宽限期与运行机制,六个月以上的宽限期外加债权法定保护的二年期,使得债务人减少了义务压力,增加了权利空间。实现留置权的方式,只有拍卖留置物清偿。

    中国担保法第87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这里规定了普通合同关系,担保合同关系中实现留置权的宽限期与运行机制按照普通合同中的约定实行。没有约定的,才适用于“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有可能导致弹性空间过大而不统一。实现留置权的方式,有折价、拍卖、变卖留置物清偿三种形式。

    中国物权法第236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这里泛指了普通合同关系或者担保合同关系中的约定,没有约定的,才适用于“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新增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项目,可按照保质保鲜期限内的日期为限,一般可以确定在两个月以内。实现留置权的方式,有折价、拍卖、变卖留置物清偿三种形式。除拍卖竞购可以高于市场价格的以外,“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三、实现留置权的创造性步骤

    实现留置权的创造性步骤,指当事人主观能动性所建立的积极留置权首要的法定程序,即创立留置权期限,定分止争,以便于日后利用留置物兑现价款后实现债权。

    第一步,双方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

    此种条件应当是当事人首选意定生效的创造性条件。法律对于留置权人采债权保护主义与现实主义物权化确保方针,提倡留置权期间与实现方式以约定生效为主要程序。

    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对于留置权的实现至关重要。留置权法锁与信托关系的设立,是一种债权的保障力与约束力,与债务履行期间与实现债权成反比。留置权期间越短促,实现债权的时间越早,反之越晚。若留置权人与债务人没有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实现留置权的期间不清晰,一般会延长实现留置权的时间,对于留置权人有不利的一面,对于留置物所有人也无所适从。

    第二步,留置财产后的没有事先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处置。

    此种条件应当是当事人兜底的意定生效的创造性条件,是必要的法定条件。因为第一个步骤没有实施,遂得以此项步骤加以弥补。否则,留置权的实现会一直处于悬空状态。

    留置权的本义应当属于短促突击型担保物权。因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故特地设立留置权,加强法锁关系的约束力。留置权期间,完全可以设置为比其他担保物权短促一些。若留置权是从其他几种担保物权中升级而来的,更有理由比原来的担保期限缩短一些。留置权属于最高端的担保物权,法律强制力、法锁与信托关系约束力和物权化效力均应当高出一筹,故决定从严、从短解决留置权期间为要。

    实现留置权的创造性步骤,是实现留置权的运行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省略一些篇幅,后面由专题文章《实现留置权的创造性步骤》来叙述。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36条

    相关名词:

    〖实现留置权的宽限期〗〖实现留置权的途径〗〖实现留置权的创造性步骤〗〖实现留置权的执行条件〗〖实现留置权的方法〗〖留置权人的基本权利〗

    全面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是分分钟的要务

    一切从现在开始hold住物权法精髓

    当代物权法的开山作

    宏观物权法的奠基石

    物权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观物权法

    全世界物权法爱好者的良师益友

    1000万字的尚方宝剑

    从博士后到到中小学文化者的贴身保镖

    世界上内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权法巨著

    中国品牌

    中国正能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解析物权法》

    好书齐欣赏

    润物细无声

    启动防火墙

    遁入物权门

    请浏览创世中文网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电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本文要点〗

    实现留置权的运行机制,指实现留置权的宽限期的主观能动性及其成因与因果关系。

    实现留置权的运行机制和实现留置权的宽限期等措施,牵涉到留置财产占有关系的宽限期。依照否定之否定规律、一般均衡规律,实现留置权的运行机制,整个过程就是留置财产占有关系的“平衡—不平衡—再平衡”的演变过程。

    实现留置权的创造性步骤,指当事人主观能动性所建立的积极留置权首要的法定程序,即创立留置权期限,定分止争,以便于日后利用留置物兑现价款后实现债权。

加入书签 我的书架

上一页 目录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