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49-2-1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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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49-2-1 (第3/3页)

如下。

    债务人在宽限期内履行了义务,留置权归于消灭,留置权人当然不能再实现留置权。

    如果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留置权人便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方法实现留置权。

    〖简评〗

    以上解释,从正反两个方面说明了实现留置权的现实条件,与上述的必要条件遥相呼应。

    一则,留置权当然是只能定人、定时、定权的担保物权,不能如普通物权法中所有权那样可以重新再来行使。一个所有权可以行使几年甚至几十年,更换一个物权关系人、更换一个物权关系时间和更换一个权利组合形式均可。留置权的关系人只能是特定的债务关系人,只能是在特定的时间内行使权利,权利范围也是特定的。留置权实现以后,就归于成功的消灭,消灭后的留置权并不能再次实现。

    二则,既然留置权没有实现,或者没有完全实现,当事人应当尽其所能地共同努力,不延迟地、顺利地实现留置权。

    这里的现实条件和因果关系是,因为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所以留置权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方法实现留置权。

    第三个条件的主要观点如下。

    依照本条的规定,留置权实现的方法有三种,即折价、拍卖和变卖。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商采取哪种方法实现留置权。一般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以先协议将留置财产折价以实现其债权。如果无法达成协议,留置权人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留置财产,并以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其债权。

    文章中关于“折价”的解释是,折价是指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协议确定留置财产的价格,留置权人取得留置财产所有权以抵销其所担保的债权。这种方法比较简单,但必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否则就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法。

    〖简评〗

    以上解释,首先充分肯定了折价的优先办法,同时也肯定了留置权人的优先购买权。这样的精神实质,在物权法第195条、第219条和第236条都得到体现。

    整个担保物权关系法中,抵押权人的优先购买权、质权人的优先购买权和留置权人的优先购买权都是统一的。不过,留置权人的优先购买权更有法律效力。当同一标的物上,既成立了留置权、又成立了抵押权时,或者既成立了留置权、又成立了质权时,留置权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最优先权和相应的排他权。

    留置权人的优先购买权,在担保物权关系法和担保债权关系中是如此高超的特权,甚至于在普通物权关系法和普通债权关系法中也有更加高超的优先购买权。留置权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与留置权关系法中的担保债权联结在一起的,故对于任何普通物权人和普通债权人都有排他权与优先权。

    说这种方法比较简单,也不只是简单,而且经济,讲求实效,省时、省力、省物、省费。在留置权人占有控制留置财产的情势下,以留置财产充抵债务,可以省去交易费、人工费、搬运费等费用,尤其是对于大量、大件留置财产的相关费用消耗是如此。

    立法专家还专门对于拍卖、变卖留置物的方法进行了解释,此处略去不表,将在其他专门词汇《实现留置权的方法》中再作评论。

    立法专家最后还列举了一个附加条件,那就是相关处分留置物的办法“都必须参照市场价格”。

    文章认为:“本条第2款还规定,无论留置财产是拍卖还是变卖,都必须参照市场价格,而不能随意降低该留置财产的价格。”

    〖简评〗

    以上解释,重点在于规定公平交易,不得在交易中随意降低该留置财产的价格,不得损害留置财产所有权人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文章中的“拍卖”应当是笔误,应当修改为“折价”。在普通财产拍卖过程中,以及在担保财产拍卖过程中,应当是“要求”适当地参照市场价格,而不是“必须”参照市场价格。实际cao作时,多数以高出市场价格很多点数成交的,也有的远低于市场价格许多点数成交的,反正与折价、变卖两种方法有些出入,甚至于很大的出入。

    物权法第236条第2款的原文是:“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参照市场价格”。由此可见,必须参照市场价格的办法,只有折价和变卖这两种方式,不包括拍卖在内。

    注:以上参考资料,见于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第504页~第505页。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36条

    相关名词:

    〖实现留置权的宽限期〗〖实现留置权的运行机制〗〖实现留置权的创造性步骤〗〖实现留置权的执行条件〗〖实现留置权的方法〗〖留置权人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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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小结〗

    实现留置权的途径,泛指不依靠继续占有留置财产来实现留置权和依靠继续占有留置财产来实现留置权这两种途径。

    以上两个基本途径,根据需要和可能,当事人也可以将两种途径的特点结合起来,既可以缓解债权的压力,又可以避免过多的贱卖留置财产,从而达到统筹兼顾和优势互补的目的。

    采取哪一种途径,是否两个途径一并利用,完全由当事人双方决定,法律不会采取命令主义的作法来强迫当事人。

    立法专家从立法背景和条文解读中作出了精辟的解释,使得初次学习物权法的人茅塞顿开。法理学家们会从宏观物权法视野中得到新的见解,为更多更好地理解实现留置权的法学原理开阔了眼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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