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49-2-1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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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49-2-1 (第2/3页)

快越好”的价值判断标准。

    教科书、通说和权威解读文本上,避开了“不依靠继续占有留置财产来实现留置权”的命题,专门阐述“依靠继续占有留置财产来实现留置权”,这当然是看菜吃饭,老生常谈,到什么山上唱什么歌。本条款规定是实现留置权的“主要方面”(与留置财产贴切方面),至于“次要方面”(与留置财产不贴切方面)的已经省略。不过,本文的视角与观点恰恰相反。

    然而,对于债权人来说是迫不得已地继续占有留置财产来实现留置权,对于债务人来说非正常情势下处分自己的财产多有顾虑,甚至于产生非正常处分自己财产的后遗症,不到万不得已是不会轻易利用被留置财产来清偿债权的。

    因为在很多时候受到被留置财产和债务的压力,以及短暂的实现留置权的宽限期的的巨大压力,不得不对于自己的财产进行贱价大甩卖,不得不忍痛割爱。

    实现留置权的优先受偿权,实际上依靠继续占有留置财产来实现留置权之优先受偿权,是物保主义或者物权主义的优先受偿权,与金钱主义的优先受偿权差别很大。其以留置财产为中心和留置权的效力,对于动产质权人、抵押权人和其他的债权人产生排他能力,才体现出实现留置权的“优先受偿权”。超过这个范围之外,就难以断定为实现留置权的优先受偿权。如果债务人有金钱还债,那么,金钱这种万金油,是人世间最大的“优先受偿权”的对象。

    如此说来,上述第一个途径也有一定的优势,金钱主义的优先受偿权可以主宰一切。或者说,“唯物保论”、“唯留置财产处分论”之理论与实践脱节的观点,也是要不得的。

    笼统地说优先受偿权、以留置财产兑现方式实现留置权是最好的途径,甚至一口咬定“依靠继续占有留置财产来实现留置权是唯一途径”的想法,都是主观主义的武断办法。

    那么,最终的结果,如果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利都达到了最合适的高度,双方当事人的义务也达到了最圆满的程度,这才是最好的优化选择和最好的结果。

    以上两个基本途径,根据需要和可能,当事人也可以将两种途径的特点结合起来,既可以缓解债权的压力,又可以避免过多的贱卖留置财产,从而达到统筹兼顾和优势互补的目的。

    采取哪一种途径,是否两个途径一并利用,完全由当事人双方决定,法律不会采取命令主义的作法来强迫当事人。

    留置权是通向清偿债权的桥梁,但世界上没有永久性的留置权。不是说留置权的寿命越长越好,而是越短越好。因为,留置权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完全是为了清偿债权而设立的。清偿债权时间的长短,是衡量清偿债权效率的一个重要标准。解除了留置权法锁,完全清偿了债权,双方当事人都自由了。

    留置权的本义,应当属于短促突击型担保物权。公平合理地设置留置权的期限,平整留置权的法锁与信托关系,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留置权的实现,指在何种条件下当事人得创造新的条件,留置权人得以充分运用用留置权法锁与信托关系的强制性措施,选择合适的处分留置物与兑现债物权的办法,遂使留置权法锁所锁定的期间与实现方法协调统一,以利于留置权人圆满地优先受偿或完全清偿债权。

    关于留置财产返还债务人的义务,物权法第236条并没有作出明文规定。主要原因在于,实现留置权的方式方法与实现质权的方式方法有所区别。

    实现质权时,很多情形发生在债务人以自己的金钱、权利或者第三人的保证金、财产提前清偿债权,故出现这种情形时需要全部返还质押财产。物权法第219条第1款特意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实现留置权时,很多情形发生在债务人以留置财产清偿债权,并且该留置财产交换价值往往与债权额度持平,并且主持处分该留置财产的是债权人、不是债务人,并且“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现象在实现留置权时不会发生(因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事实已经发生)等。

    留置财产返还债务人的义务,于实现留置权后不是完全没有,而是少有。与实现质权后返还质押物相比,并不具有代表性,亦无必然性,关键在于实现留置权后没有必然性。

    二、专家说法

    权威解读文本中,立法专家对于“留置权实现”作出了简要解释。

    关于留置权的实现,他们的简要说法是:留置权的实现,是指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进行处分,以优先受偿债权的行为。

    关于留置权实现的条件,文章中声称“留置权人实现留置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实际上列出了两个条件。一是,留置权人须给予债务人以履行债务的宽限期。二是,债务人于宽限期内仍不履行债务。至于第三个条件是什么,文章中没有记载。大概情势是,文章中第二大问题“留置权实现的方法”,应当是第三个条件。

    第一个条件的主要观点如下。

    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留置权人并不能立即实现留置权,而必须经过一定的期间后才能实现留置权。这个一定的期间,称为宽限期。

    宽限期限多长,涉及到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的平衡问题。宽限期限过长,不利于留置权人实现债权;期限过短,不利于债务人筹集资金,履行义务。为此,根据实践经验和公平原则,本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简评〗

    以上解释,重点在于动词“实现留置权”,而不是名词“留置权实现”。

    实现留置权之宽限期定义和实行公平原则,首先体现在立法专家的立场观点上和法律条文上,其次是体现在当事人的行为规范化上。

    公平原则不只是宽限期一个方面。另外一个重要方面,让“债务人筹集资金,履行义务”,可以减轻留置财产方面的负担。倘若只能以处分留置财产的办法来清偿债务,债务人没有选择的余地,对于债务人是显失公平的,对于留置权人优先清偿债权和完全清偿债权未必有利。

    从让“债务人筹集资金,履行义务”这一中心思想分析,可以断定本文“第一个途径:是不依靠继续占有留置财产来实现留置权”的论题完全正确。

    第二个条件的主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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