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49-2 (第2/2页)
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这里规定了普通合同关系,担保合同关系中实现留置权的宽限期与运行机制按照普通合同中的约定实行。没有约定的,才适用于“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有可能导致弹性空间过大而不统一。实现留置权的方式,有折价、拍卖、变卖留置物清偿三种形式。 中国物权法第236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这里泛指了普通合同关系或者担保合同关系中的约定,没有约定的,才适用于“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新增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项目,可按照保质保鲜期限内的日期为限,一般可以确定在两个月以内。实现留置权的方式,有折价、拍卖、变卖留置物清偿三种形式。除拍卖竞购可以高于市场价格的以外,“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二、一般分析 实现留置权的宽限期,分为法定的和约定的两种类型,并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变更的类型。 一般而论,一般宽限期之法定成分可以有相当的弹性余地,客观上能够有机会、有时间进行约定甚至修改约定;特殊宽限期之法定成分应当多些,客观上没有多少机会和多少时间进行约定,修改约定的现实条件也是很不容易。 再者,关于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之及时处理,其中还有技术物权法的严格要求,双方当事人不能违反自然法则和技术标准。 1.法定的宽限期 法定的实现留置权的宽限期,指债权已届清偿期,留置权人继续留置控制留置物及其从物、孳息物,而对于如何清偿债权和处置留置财产问题上,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如活鲜海鲜、新鲜水果、蔬菜和保质期在两个月以内的rou制品、副食品、禽蛋产品等易腐烂变质产品及其他产品,如果期限过长,容易贬值甚至于失去价值与使用价值,对留置权人和债务人都不利,因此这种宽限期应当是两个月以内的符合事物发展规律的弹性宽限期。 就是说,对于一般的留置财产只要超过两个月,债权人就可以放心大胆地实现留置权;对于容易腐烂变质的留置财产只要不超过两个月,债权人就可以放心大胆地实现留置权。
2.约定的宽限期 约定的实现留置权的宽限期,指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在留置权合同中约定的实现留置权的宽限期。至于宽限期的最高期限与最低期限问题,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关键在于,在实践中,一方面要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主义的交易自由,另一方面需要依托法律的规范化和担保合同的规范化,不要离题太远就是了。 实际上,本条款“法定的实现留置权的宽限期”的规定,主要就是约定的实现留置权的宽限期的一个参照标准,当事人双方签订留置权合同就可以照此办理。尤其是对于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应当参照“法定的实现留置权的宽限期”来约定,能够及时实现留置权的,就得毫不犹豫地迅捷地实现留置权,不必设立两个月以上的约定的实现留置权的宽限期。 3.转换的宽限期 约定的实现留置权的宽限期与法定的实现留置权的宽限期,在特定情势下是可以转换的。无论是否转换,无论怎样转换,都离不开正确的实现留置权的物权观与债权观,都离不开正确的实现留置权的法理基础。 总体上,约定的实现留置权的宽限期比法定的实现留置权的宽限期可能要延长一些,但不排除有极端负责情形发生的,如果有的债务人高兴或者现实条件很好,或许会出现一个月之内甚至于一周之内实现留置权的奇迹也会出现的。这么说来,约定的实现留置权的宽限期比法定的实现留置权的宽限期缩短很多的情形,也在“意思自治主义”的留置权合同中出现了! 应当说,法定的实现留置权的宽限期也不是铁板一块的。倘若在法定的两个月之内,债务人突然想通了,愿意在留置权合同中增添两个月之内提前完成清偿债权任务的条款,那么,就由原来的法定的实现留置权的宽限期变成了现在的新式的约定的实现留置权的宽限期。 倘若在法定的两个月之外,债务人突然想通了,愿意在留置权合同中增添两个月之内提前完成清偿债权任务的条款,那么,所谓新式约定的实现留置权的宽限期根本不能成立,仍然适用于法定的实现留置权的宽限期,因为宽限期已过,说什么都晚了。 如果当事人签订虚假合同、倒签式合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当事人要负法律责任。——关键问题在这里,一般的民事主体不会是这么傻成立倒签式合同的。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36条 相关名词: 〖实现留置权的途径〗〖实现留置权的运行机制〗〖实现留置权的创造性步骤〗〖实现留置权的执行条件〗〖实现留置权的方法〗〖留置权人的基本权利〗 全面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是分分钟的要务 一切从现在开始hold住物权法精髓 当代物权法的开山作 宏观物权法的奠基石 物权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观物权法 全世界物权法爱好者的良师益友 1000万字的尚方宝剑 从博士后到到中小学文化者的贴身保镖 世界上内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权法巨著 中国品牌 中国正能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解析物权法》 好书齐欣赏 润物细无声 启动防火墙 遁入物权门 请浏览创世中文网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电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本文要点〗 实现留置权的宽限期,亦称实现留置权的催债过渡期、缓冲期,指留置权所粘连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因债务人客观上或者主观上的各种原因仍不履行债务,留置权人仍不能立即实现留置权,而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期间后才能规矩地实现留置权。这个一定的期间,称之为宽限期。 其功能作用在于,缓和债务人还债的压力,同时限制债权人过度的逼债,达到相对平衡的结果。 实现留置权的宽限期之正确规定,参照各个国家与地区的立法例加以改进,保证了21世纪当代新式物权法与留置权关系法的立法质量,为债权人平稳、平和、平结、平助和有序、有理、有利、有节制地顺利实现留置权指出了一条正确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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