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39-2 (第3/3页)
重合的范围。即使是重合的范围,也有可能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调整的。 判定实现债权时的可分物的大致情形是: 1.从保全数量上来看实现债权时的可分物
所留置的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前或者未完全清偿债权前,应当将留置财产的可分物与不可分物统统看作是不可分物。因为留置权所担保的是债权的全部,而不是部分,即处分留置财产的价值应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处分留置财产的价值不相当于债务的金额时,就不应当故意处分一部分而留下一部分,除非经债权人同意分期分批处分或者因销路不畅不能一下子全处分掉。所留置的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或者完全清偿债权后,应当将留置财产的可分物与不可分物统统看作是可分物。 完全清偿债权后,留置权消灭,担保债权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就此解除,剩下的留置财产归债务人所有。这也是从数量上来看实现债权时的可分物。 2.从保全质量上来看实现债权时的可分物 实现债权时的可分物,不但可以论数量,而且还可以论质量。论可分物保全的数量,主要是为了满足留置权人最大限度地优先受偿、完全受偿债权的需要。论可分物保全的质量,主要是为了符合债务人处分留置财产的现实需要。 当处分留置财产的价值相当于债务的金额时,并且以全部的留置财产来清偿债权时,这个时候应当由债务人来作主,是否可分物由债务人说了算。这个时候,全部的可分物等于是全部的可处分物和可分物,甚至于不可分物也可以变更为可分物或可处分物。 譬如,好端端的一艘船舶,债务人却要拆分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船舶发动机与船体分别出让给不同的受让人,所得价款仍然足以用于清偿债权。在这里,因为是债务人自己作主打破常规处分其船舶的,至于是否有经济损失等方面的问题,与债权人无关。假如拆分船舶出让的事情是债权人擅自行动的,那么因此造成的价值损失应当由债权人负责赔偿。 可分物保全的质量,主要不在于留置财产的质量,而在于处分留置财产的质量。只要处分留置财产时无瘕疵,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无瘕疵,就可以保全处分可分物的质量。类似于陈旧的过时的机动车辆、船舶、航空器等,有的时候整件的出让困难,不得不拆分出让。 由此可见,实现债权时的可分物与留置财产的可分物不能相提并论,留置财产的不可分物就不能当成可分物拆分来留置,实现债权时大多数情形下也是如此,但有例外的情形。 另类特殊的可分物,是知识产权之类的可分物,于实现债权时的可分物和留置财产的可分物,都相当的复杂。尽管中国物权法未规定权利之类的财产权是否可以成为留置财产,而实践中肯定有人在私下里进行这样的交易。既然质权中可以质押这种财产权,理论上应当也可以寓于留置权。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33条 相关名词: 〖可分物留置的属性〗〖留置权法锁的统一性原则〗〖留置财产零物权〗〖制度物权法之留置财产零物权〗〖留置财产前后零物权〗〖特殊留置权之留置财产零物权〗〖违反公序良俗不得成立留置权〗〖损害公共利益不得成立留置权〗〖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财产不得留置〗 全面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是分分钟的要务 一切从现在开始hold住物权法精髓 当代物权法的开山作 宏观物权法的奠基石 物权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观物权法 全世界物权法爱好者的良师益友 1000万字的尚方宝剑 从博士后到到中小学文化者的贴身保镖 世界上内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权法巨著 中国品牌 中国正能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解析物权法》 好书齐欣赏 润物细无声 启动防火墙 遁入物权门 请浏览创世中文网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电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可分物留置,是指衡量留置财产合适性的法定要件与事实要件之一。其与不可分物留置相对,形成一定的比较方法和决定留置财产方式。 原则上,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滥用留置权,所留置的财产不得任意扩大留置范围与数量。对于不可分物,可以及于该物的全部;对于可分物,所留置的财产应当与财产的交换价值、债权额度相当,或者说相当于债务的金额,任意扩大留置范围与数量是无效的,因为留置财产不当对于债务人是不公平的。 可分物留置零物权,是留置财产零物权系列的分支门类,便于标准化、规范化cao作。与其他的留置财产零物权构成宏大的零物权体系,便于规范与调整留置财产关系法,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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