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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39-2 (第2/3页)
,可分物留置的物权化方针和债权化方针是保有留置物、保全留置权和保全债权法锁关系,以及保全法律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等和谐关系。 一般而论,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的一面。其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留置权所担保的是债权的全部,而不是部分,即留置财产的价值应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如果留置财产的价值小于债务的金额,无论是可分物或者不可分物,债权及于留置财产的全部,并且不足部分应当增加留置财产或者以其他方法来清偿债权,弥补不足的地方。二是留置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所留置的全部财产。 倘若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留置权人有权就全部留置财产行使权利,不受债权分割或者部分清偿以及留置财产分割的影响。三是留置财产分割应当按照物的自然属性、物理属性或者机构(机械)属性、派生性属性和经济属性来分割,按照可分物与不可分物的属性来恰当地对待是否分割的问题。 对于不可分物一般是不能分割留置的。譬如,留置财产是一辆奔驰车,债权人不留置整车却留置发动机,这一拆一装需要花费几万元,而且车的使用性能会有所降低,留置财产的价值降低。 可分物,应当区分留置财产的可分物与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时的可分物。前者的可分物范围较狭窄,后者的可分物范围较宽大,两种分割方式的法律程序与处理方式、责任范围是有所区别的。 4.留置财产的可分物 留置财产的可分物,是指经分割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实用价值或者不损失其价值的自然物或者人造物,可以作为留置财产来妥善安置,其主要目的在于为了既保全留置权、又能够平衡债务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经分割而不损害其连体性联结性,指某物是整体的、拆分后是容易再安装联结的并且不发生损害的可分物,如电动汽车的电池容易拆分,也容易安装还原,对此工作没有技术要求与机械要求,应当作为留置财产的可分物对待。不损害经济用途、实用价值或者损失其价值的自然物或者人造物,有自然的可分物与人为的可分物。 自然的可分物是完全的可分物,如煤炭、石油、石灰、散装水泥、沙子、木材和粮食、食油、rou制品等,所有这些都是可以按照重量或者面积来分割的可分物,也是最理想的可分物。它们不存在物体的连体性联结性问题,分割后也不会损害自身的与同类的可分物的经济用途、实用价值,也不会损失分割物的价值。 人为的可分物,指经过人的某种行为由不可分物变成可分物。 如一整辆电动汽车理论上每个零件是不可分的,而债权人将电动汽车上的电池拆分下来留置,债权人可以再购买电池继续开他的电动汽车,这就满足了不损害经济用途、实用价值或者损失其价值的“可分物”的要求。 又如,活体的rou牛,肯定是不能将大卸八块的,这肯定是不可分物。债权人没有养牛的条件就比较麻烦,而且容易被盗,经过与债务人协商,将活体的rou牛宰杀掉干脆留置牛rou就可以由不可分物变成可分物了。 用形而上学观点来看待可分物的问题,有时候会适得其反的。 二、实现债权时的可分物 实现债权时的可分物,指法定或者约定的留置权期间届满,将债权人所留置的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留置权将其价款优先受偿时的可分物。 理论上,实现债权时的可分物与留置财产的可分物应当是同一的,即留置财产的可分物约等于实现债权时的可分物。但有例外的情形,应当注意其中的变化。 首先,实现债权时的可分物与留置财产的可分物应当看作是两个概念,而不是一个概念,里面有微妙的变化与一定的调幅,尽管都称之为“可分物”。前者可分物基本倾向于模式化,后者可分物基本倾向于实用化。 留置财产的可分物,指的是可留置的自然的可分物和人为的可分物,满足经分割而不损害其连体性联结性、经济用途、实用价值或者损失其价值的自然物或者人造物的基本条件的可分物。物权化方针和债权化方针是保有留置物、保全留置权和保全债权法锁关系,以及保全法律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等和谐关系。 实现债权时的可分物,指的是在留置财产的可分物基础上的“再可分物”,即法定或者约定的留置权期间届满,将债权人所留置的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留置权将其价款优先受偿时的可分物。物权化方针和债权化方针不再是保有留置物、保全留置权和保全债权法锁关系,以及保全法律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等关系,而是充分利用现有留置物,采取有效措施清偿债权,一切工作的中心任务就在于此处。 其次,实现债权时的可分物是动态环境条件下的可处分物、应处分物,有着特定的要求和处理办法,不能完全与留置财产的可分物相提并论。尽管是承前启后的可分物,却是不能完全划等号的可分物,根据具体需要,实现债权时的可分物当作不可分物和实现债权时的不可分物当作可分物的情况也会发生的。 实现债权时的可分物与留置财产的可分物是个交叉性的概念,有重合的范围与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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