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34-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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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34-2 (第3/3页)

乡规民约和法理学说来规范与调整。

    留置财产前一阶段特殊情势下所占有的财产,包括各种场合各种形式所占有的财产,存在越权行为或者过期现象,事前没有合同约定,法律也没有明文规定,可以推定为留置财产一步到位阶段“法律或者习惯法规矩不得留置的财产不得留置”。

    1.不当得利导致的“一步到位”财产留置过程中,企业采购员得了客户1000元的辛苦费(回扣)拒交回企业,企业负责人以罚款为名扣押采购员3000元的财产“全部充公”。这是一种越权行为,即使是刑法也没有这么严重的处罚,法律都没有这样严酷的规定,故可以推定为留置财产一步到位阶段“法律或者习惯法规矩不得留置的财产不得留置”。

    2.无因管理的财产导致的“一步到位”财产留置过程中,村民甲的耕牛不慎将村民乙的麦子吃了数十棵,村民乙要求村民甲赔偿损失500元,并且将村民甲的耕牛扣押了三个月,而大多数村民和村干部认为这样不合理,村民乙仍然蛮不讲理地继续扣押村民甲的耕牛,并影响到农忙生产。这是一种越权并超期留置财产的行为,即使是刑法也没有这么严重的处罚,法律都没有这样严酷的规定,故可以推定为留置财产一步到位阶段“法律或者习惯法规矩不得留置的财产不得留置”。

    3.不动产收益租赁特殊留置权中、营业主人特殊留置权中,一般而论,债权人已经收取了足够的租用与租赁保证金或者消费保证金后,又以为自己是特殊留置权人可以行使留置客人财产,既留置保证金、又留置客人的动产,导致了“一步到位”的财产留置过程中的越权行为,或者存在霸王合同行为,据此可以推定为留置财产一步到位阶段“法律或者习惯法规矩不得留置的财产不得留置”。

    除了以上3个例子之外,又如侵权行为的“一步到位”财产留置过程中,所发生的债权人越权并超期留置财产的行为就更多了,由此发生的争议就更复杂或者更严重了,同样地可以推定为留置财产一步到位阶段“法律或者习惯法规矩不得留置的财产不得留置”。

    4.企业特殊留置权是零物权的重灾户

    其他的特殊留置权中,如企业特殊留置权中是流行“前业务占有和后物权占有”两个阶段的,如何发生“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不得留置的财产不得留置”的零物权情势,那么,上述“留置财产前后的零物权”命题的6种零物权都有可能出现。

    理论上,企业特殊留置权比企业一般留置权、一般商事留置权、民事留置权和民事特殊留置权等各种其他的留置权之留置财产零物权多得多。

    原因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特殊留置权本身是个扩权型特殊留置权,可以适用于非同一法律关系和非同一法锁关系,甚至于“同一的与非同一的”也适用。法律允许企业特殊留置权人扩权,但对于权利的边界是模糊的,客观上为企业特殊留置权人越权、侵权等提供了客观条件,故产生零物权的概率比其他的留置财产行为的最为多发。

    (2)企业特殊留置权人是最为活跃的社会群体与物权群体,生产经营活动、融资活动和担保留置活动最为活跃,受各种利益的诱惑与驱使,客观上为企业特殊留置权人越权、侵权等提供了客观条件,故产生零物权的概率比其他的留置财产行为的最为多发。

    (3)企业特殊留置权人的社会关系最为复杂,一般企业之间尤其是国有企业与其他类型的企业、个人相互之间打交道,最容易触动制度物权法的红线,客观上为企业特殊留置权人越权、侵权等提供了客观条件,故产生零物权的概率比其他的留置财产行为的最为多发。

    留置财产零物权,除了本词汇的叙述以外,还有“留置财产前后零物权”和“制度物权法之留置财产的零物权”的关联性概念,以前后分别叙述。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32条

    相关名词:

    〖留置财产零物权〗〖留置财产前后零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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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留置权之留置财产零物权”是一个两难选择的棘手命题。

    一方面,按照物权法的指导思想,出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成立特别留置权的愿望出发,甚至于连习惯法、自然法或者道德法、逻辑法之类其他的新式特别留置权同样地受法律保护。

    另一方面,物权法及其他法律只是默认诸如企业、营业主人、不动产收益租赁债权人以及诸如基于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或者侵权之债等特别留置权。“特殊留置权之留置财产零物权”的命题肯定要做,至于怎么做、做到什么程度、有什么可资说明的标准等,全然不得而知。

    “特殊留置权之留置财产零物权”的命题,通俗地说,就是关于“特殊留置权之留置财产限制条件”的命题。无论如何,总归是老大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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