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32-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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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32-2 (第2/3页)

金石。全世界的动产种类数百万种,可留置财产和不可留置财产数目都是天文数字,有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很多不便的窘境。

    关键在于,要掌握科学的世界观与方法论,系统地掌握各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的放矢地认真识别有物权与零物权、加物权与减物权和正物权与负物权,全面掌握留置财产的物权形态与时态特征的规律性,全面掌握留置权设立、确认、保护、限制、行使、变更、转移与消灭的分寸,从而全面开创各种留置权和谐发展的新局面。

    本条款关于“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的规定是简略的,而逻辑判断是繁复的。

    二、留置财产前后的零物权

    从时态、状态上划分,留置财产零物权可以区分为已留置财产零物权与未留置财产零物权。

    留置财产前一阶段已留置、未留置财产零物权,对于后一阶段已留置、未留置财产零物权产生决定性影响。

    后一阶段已留置、未留置财产零物权,主要从性质上、程度上和过程控制等方面来判别。

    已留置和将留置财产零物权,有的是由有物权变成零物权的,有的本来是零物权的。判别与推定的办法,应当从留置财产前后两个阶段来进行整体的衡量。

    留置财产前一阶段,是债权人已经合法或者非法占有(包括委托占有、持有、借有、租有、用有)的债务人的财产,财产保管人、运输人、加工承揽人等受托占有人,以及诸如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而发生债权关系而发生的占有关系等,有的是由有物权变成零物权的,有的本来是零物权的。

    对于有物权的要进行保护,对于零物权的要进行禁止;对于多余的有物权的要进行减除或者制裁,对于不足物权的要进行增加或者替代弥补。

    留置财产前一阶段已经合法占有的,可以作为今后合法留置财产的一个筹备条件来考量,但是不能百分之百保证属于留置财产的有物权,应当依据本条款关于“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的规定进行重新鉴定与审核,以促使所有的留置的动产符合法律的与约定的两个方面的质量标准。

    留置财产后一阶段,推定是否有物权与零物权、加物权与减物权、乘物权与除物权和正物权与负物权,应当系统地科学地推定。留置财产前一阶段所占有的财产,并不必然地成为合法的合约的和有效的留置财产;即使是可以成为合法的合约的和有效的留置财产,并不必然地永久性地成为合法的留置财产。因此对于留置财产的全面质量管理,应当是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动态的全面质量管理。

    留置财产前后阶段债权人留置财产之零物权,其逻辑判断的办法主要是以下几种办法:

    1.留置财产前一阶段所占有的财产,包括委托占有、持有、借有、租有、用有等各种场合各种形式所占有的财产,只要是非法占有的或者只要是违反合约占有的,完全可以推定为留置财产后一阶段“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财产不得留置”,或者完全可以推定为留置财产后一阶段“合同约定不得留置的财产不得留置”;

    2.留置财产前一阶段所占有的财产,包括各种场合各种形式所占有的财产,完全是合约占有的,但事后发现是非法占有的,完全可以推定为留置财产后一阶段“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财产不得留置”;

    3.留置财产前一阶段所占有的财产,包括各种场合各种形式所占有的财产,完全是合约占有的。

    但债权人所占有的财产有些特殊,是否可以作为留置财产对待,法无明文规定,而公序良俗与乡规民约等习惯法对此被认定为是零物权对象,完全可以推定为留置财产后一阶段“习惯法规矩不得留置的财产不得留置”;

    4.留置财产前一阶段所占有的财产,包括各种场合各种形式所占有的财产,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同时也难以断定是否合法占有的,但事后发现债权人所占有的财产有越权现象,不符合其成立留置权类型,完全可以推定为留置财产后一阶段“习惯法规矩不得留置的财产不得留置”。

    譬如,本法本章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虽然没有点明民事留置权是“应当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与其所享有的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也不属于同一法锁关系,故可推定这种债权人留置的动产是无效的。

    5.留置财产前一阶段所占有的财产,包括各种场合各种形式所占有的财产,完全是合法并合约占有的。

    但是,留置财产后一阶段所占有的财产,债权人因留置权人因未履行妥善保管义务导致留置财产严重毁损、灭失,完全可以推定为留置财产后一阶段“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不得留置的财产不得留置”。即使是普通合同和担保合同中没有明文规定,同样地可以推定为“由有物权变更为零物权”;

    6.留置财产前一阶段所占有的财产,包括各种场合各种形式所占有的财产,完全是合法并合约占有的。

    但是,留置财产后一阶段所占有的财产,已经超过合同约定的留置期间,债权人已经由有物权变成了零物权,完全可以推定为留置财产后一阶段“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不得留置的财产不得留置”。

    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本章第236条两个月以上或者两个月以下处理,以正确区分有物权与零物权。

    三、特殊留置权留置财产的零物权

    这里的特殊留置权,主要指民事留置权中的特殊留置权。其游离于法律的边缘与约定的边缘。

    确切地说,机械地运用本条款的规定,有时候未必能够奏效。我们应当是各尽所能地尽量做到在有物权与零物权之间精准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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