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30-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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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30-2 (第3/3页)

同一法律关系。当然,这只是从总体上来解说的。

    然而,本条款的意义在于,要将两者之间要做一个相对性的切割,即将牵连关系与纯粹的同一法律关系适当区分一下。

    本条款,第一项所谓“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应当是纯粹的同一法律关系;第二项所谓“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应当是受牵连的法律关系,是另外一种形式的“牵连关系”。然而,“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也不能排除同一法律关系原则的应用,这就是小切割,不是完全切割。

    第一项的含义,肯定包括了“债权与该动产的返还义务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生”,也包括了“指债权因该动产本身而生”,但不包括第三项“债权与该动产的返还义务基于同一事实关系而生”。因为债权人留置债权人的财产,其前提是有一定的价值,可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动产,有一些财产可以留置,但无法变现。

    梁慧星、陈华彬教授对于第三项“债权与该动产的返还义务基于同一事实关系而生”,作出了解释并有例证。他们说,所谓“同一事实关系”,又称“同一生活关系”,指无法律关系而仅有事实关系之谓。例如,散会后,甲乙二人彼此错骑对方的自行车,则双方的返还请求权,便是基于同一事实关系而生,从而各自可以就对方的自行车,享有留置权。(梁慧星、陈华彬著《物权法》(第四版)第373页)

    从以上概念与例证中不难发现,此项同一事实关系即牵连关系的留置权,与同一法律关系的留置权确实有些差异。

    起码来说,同一法律关系的留置权,是有一定的价值判断,可以确定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权利。而此项同一事实关系即同一性牵连关系的留置权不能肯定有一定的价值,并且不能确定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权利。

    不过,“同一生活关系”这种例证,不能涵盖一切同一事实关系即牵连关系的留置权的客观存在,即不能涵盖“不能肯定有一定的价值,并且不能确定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权利”,如企业之间的“事实关系”(牵连关系),所对应的留置财产,既有一定的价值,又能确定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权利之所在。

    企业留置财产之牵连关系,指企业留置权在同一法律关系与同一法锁关系基础之上拓展式法律关系与法锁关系的联结。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与同一法锁关系的为一般性联结,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属于拓展式法律关系与法锁关系的为拓展式联结。诸如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权法锁关系,若与动产的占有控制之间存在关联,亦属于存在同一法律关系,或者说是属于有牵连的法律关系。

    企业拥有最广泛、最活跃的牵连关系与牵连关系的人力资本与物力资本。企业留置权构建于企业,企业产品和企业广泛的人脉资源是企业留置权的伟大的宝库,企业之间不仅仅可以源源不断制造产品,而且还可以源源不断地制造企业留置物和企业留置权。企业有生产销售产品的需要,获取利润与扩大再生产的需要,融资与再融资的需要,也有成立与被成立企业留置权的需要。

    企业之间经常性的业务往来、资金流通、资金融通和物权架构等本身就是一种很自然、很奇特的牵连关系。

    许多企业债务人并不惧怕企业留置权,并不惧怕本企业的产品被其他企业留置,甚至于有的企业债务人沉迷于融资,沉迷于本企业的产品被其他企业留置,甚至于很觉得韩信用兵、多多益善,因为企业债权人占有企业债务人的产品,不仅可以融资、抵债,而且还帮助了他们销售了产品,真可谓一石三鸟。这种今古奇观与巨大优势,与民事留置权、一般的商事留置权和特别留置权是迥然不同的。

    其他的留置权,哪有这么多的留置权的人力资源?哪有这么丰富的留置权的物力资源?其他的留置权也只能适用于同一法律关系与同一法锁关系,只能是精打细算,非常惧怕牵连关系,非常惧怕拓展式法律关系与法锁关系。对于其他的留置权来说,牵连关系被视之为一件坏事,不是好事。对于企业留置权来说,完全是一件好事,不是坏事。

    企业留置权之牵连关系,是建立在企业人力物力资源基础上的量力而行的牵连关系,有效地充分利用其牵连关系可以使得企业留置权的范围得以适度扩大,权利交易更迅捷、更安全、更有效率。企业债务人既可以自己的动产来还债,也可以利用他人的动产来还债;可以被企业债权人占有控制的动产还债,还可以自己的其他的动产替换被企业债权人占有控制的动产还债,或者参加还债。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31条

    相关名词:

    〖成立企业拓展式留置权之必备条件〗〖企业留置权〗〖留置权〗〖民事留置权〗〖商事留置权〗〖特殊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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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切地说,法律关系与牵连关系,两者之间是交叉性概念,不是完全相斥性概念。中国物权法没有采纳牵连关系的概念而规定之,并不是认为牵连关系一无是处或者毫无用处。留置财产牵连关系虽然非常古老,但其顽强的生命力如不老松一般的青春常驻。

    中国物权法推出了许多新型的留置权品种,肯定会发生新的矛盾形式,而法律规定有许多空白点,“法律关系”同样存在模糊地带。在这种情势下,旧的牵连关系理论不会完全消灭,新的牵连关系理论面临着更大的压力。

    正确对待法律关系与牵连关系的相互关系与相互作用,既不搞本本主义,也不搞经验主义和虚无主义,对于正确处理留置财产的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特殊矛盾与一般矛盾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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