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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25-2 (第1/2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25-2

    企业留置权

    一、企业留置权

    企业留置权,全称是企业之间生产经营型留置权,亦称企业商事留置权,这里主要是指企业拓展式法律关系与法锁关系留置权,是商事留置权中的一个最特殊和最突出的种类。

    所谓留置权,绝大多数是在企业之间发生的,而且所发生的概率、频率以及规模等都非常之大,是其他各种民事、商事留置权所远远不能比拟的。

    因此,理解和掌握留置权,重中之重在于理解和掌握企业留置权。

    其中,加工承揽型企业留置权,可以由企业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升格为企业留置权。

    有些不适用同一法律关系与法锁关系的企业留置权,应当属于企业之间特殊的留置权。

    企业留置权,分为企业一般留置权和企业特殊留置权两大品种。

    1、企业一般留置权

    企业一般留置权,亦称企业普通留置权,是比较正规的传统型企业留置权。

    主要标志是债权人留置的财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是留置权关系比较清晰、便于按部就班地行使和实现留置权的一类大众化、扁平化企业留置权。其应用范畴应当比企业特殊留置权广泛,亦容易为债务人乐意接受这种形式的一般留置权。

    企业一般留置权,亦称企业基本式留置权,适用于同一法律关系与同一法锁关系,其物权化方针是“公平优先,兼顾效率”,与一般民事留置权、一般商事留置权的物权法化方针是基本一致的。

    企业一般留置权,由企业一般交易法和企业一般留置权关系法规范与调整,相应地限制留置权人的权利,让其不得超过占有控制留置财产范围、或者不得超过指定还债人范围,同时公平地对待债务人应有的合法权益不受他人侵害。

    2、企业特殊留置权

    企业特殊留置权,亦称企业特别留置权,是比较自由的革新型企业留置权,也是特殊留置权系列中最大板块和发生概率最大的特殊留置权。

    主要标志是债权人留置的财产与债权属于非同一法律关系,与债务有牵连的其他财产可以被债权人留置,非所有权人的、债务人持有的财产亦可以被债权人留置,是留置权关系比较抽象、便于最大限度地保全留置权的一类很特殊的企业留置权。其应用范畴应当比企业一般留置权狭窄,有些债务人不乐意接受这种形式的特别留置权。

    企业特殊留置权,除了基于保管、运输、加工承揽等合同关系所另类产生的以外,更大程度上是基于合同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或者侵权之债而另类产生。前3类是传统的企业特殊留置权对象,后4类是新兴的企业特殊留置权对象。

    其中,基于无因管理之债而另类产生的企业特殊留置权,有的并不一定依合同而设立。

    企业特殊留置权,由企业特殊交易法和企业特殊留置权关系法规范与调整,相应地补充留置权人的权利,让其适当超过占有控制留置财产范围或者适当超过指定还债人范围,以便于最大限度地确保企业特殊留置权的圆满成功。

    企业特殊留置权,亦称企业拓展式留置权,适用于非同一法律关系与非同一法锁关系,但对于同一法律关系与同一法锁关系却是兼容并蓄的,其物权化方针应当是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为主,以“公平优先,兼顾效率”为辅,与不动产收益租赁留置权、营业主人留置权之类的特殊留置权的物权法化方针是基本一致的。

    不动产收益租赁留置权和特定营业场所营业主人的特殊留置权,还不是最典型、最有代表性和应用范围最广泛的特殊留置权。企业之间的特殊留置权,才是最典型、最有代表性和应用范围最广泛的特殊留置权。

    不动产收益租赁关系中和特定营业场所服务关系中,产生债务关系和留置权关系毕竟是少见的,而且这里往往是习惯法范畴,此类特殊留置权只能是谨慎地设立与行使。

    然而,企业之间产生债务关系和留置权关系肯定是多见的,而且这里有成文法的明确规定,此类特殊留置权实行起来完全没有后顾之忧。

    企业特殊留置权物权化方针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债权人迅捷、优先和完全受偿债权的需要,允许债权人打破“债权与所留置的动产对口”的常规,以债务人有牵连关系的动产作为留置财产,给予债权人以更大程度上的留置自主权和实现债权的自由。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企业债权人不得留置。

    3、同一法律关系

    同一法律关系,是指企业动产的后置式占有控制和债权的发生之间有关联,企业动产的前置式占有与债权的发生均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包括同一普通合同法、同一普通物权法与同一债权法关系。

    同一法律关系不以合同关系为限,合同关系以外的其他关系,诸如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权法锁关系,若与动产的占有之间存在关联,亦属于存在同一法律关系。

    合同关系以外的其他关系,实际上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牵连关系,或者说是一种普通法锁关系引起的担保法锁关系。

    这种担保法锁关系可以扩大范围,不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留置财产为要件,也可以其他的办法来解决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关系问题。

    4、企业

    这里的“企业”,包括公司以及非公司化的国有企业、合伙企业等。但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不能认定为企业留置权的对象,因为信用关系不够完善,只能作为民事留置权的对象对待。

    二、企业留置权的运行机制

    企业普通、特殊留置权两种运行机制,应当是大同小异的。

    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是否固定留置财产与是否固定清偿债务的责任人上面,其他的区别应当不大。

    两者之间相似的地方很多,禁止留置的财产,区分可分物与不可分物,留置权人妥善保管留置的责任,收取留置财产孳息的权利,两个月以上或以下行使留置权期间与特别处分权,债务人请求债权人行使留置权,债权债务的清算办法,留置权优于抵押权、质权清偿的办法,留置权消灭的条件等方面,所有这些企业普通留置权与企业特殊留置权的运行机制是基本相同的。

    企业普通留置权的成立、确认、保护、行使、变更、转移与消灭模式,与民事、一般商事留置权的模式基本一致,适用于一般的法律关系与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与对世关系或者牵连关系,由一般的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

    企业特殊留置权的成立、确认、保护、行使、变更、转移与消灭模式,与特殊留置权的模式基本一致,与民事留置权、一般商事留置权的模式有所区别,适用于特殊的法律关系与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与对世关系或者牵连关系,由特殊的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

    一般而论,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与同一法锁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可以适当地扩大到牵连关系中去充分发挥企业债权法锁关系的效力,最大限度地满足债权人迅捷、优先和完全受偿债权的需要。民事留置权和部分的商事留置权适用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留置权大体上适用于牵连关系。

    二、牵连关系与法律关系、法锁关系

    企业留置权之牵连关系与法律关系、法锁关系,是关系到企业留置权模式、特色、生存率、法律效力与工作效率以及优先受偿权、迅捷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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