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24-2 (第2/2页)
性、突击性或者应急性的特征。如果留置财产的期间过长,对于留置权人清偿债权不利,同时对于债务人被留置财产因价值沉淀与清偿债务也不利,总之,留置权期间只能宜短而不能宜长。 毕竟留置权的性质与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有所不同,不能再采取慢节奏、冗长的时间来清偿债权。不过,由主债权直接转为留置权的,留置期间应当适当长一些,由其他担保物权转为留置权的,留置期间应当相对短一些。 四、留置权设立的可复加性 留置权设立的可复加性,指留置权设立的条件是开放性、广谱性的。因为留置权的设立不依当事人的签订合同为要件,也不限于一次性留置,亦可复加性留置,故具有更大程度上的灵活机动的空间。 留置权设立的可复加性,主要表现在: 一是留置权担保债权期间的复加。留置权人占有留置财产以后,发现所占有控制的财产与所担保的债权价值有差距,或者因为留置财产有损耗、毁坏和市场价值下跌的迹象,留置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其他财产的担保,借以弥补原留置财产价值上的不足。 二是初期留置权实现以后的复加。初次或者初期留置的财产用于清偿债务以后,仍然不能完全清偿债务的,留置权人可将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其他财产再次设立留置权,直到完全清偿债权为止。必要时,留置权人可以反复多次地设立留置权,直到完全清偿债权为止。 留置权设立的可复加性,主要适合于动产集合抵押、最高额抵押和动产集合质权、最高额动产质权。留置权可以一次性设立,也可以连续地、分期分批地设立,只要与留置权的业务权利有粘连、与担保动产有牵连的,均可实施复加性设立留置权的计划。但普通债权上反复增设留置权,没有以上方面的现实条件。 五、留置权适用范围的广泛性与宽容性 留置权适用范围的广泛性或者宽容性,指留置权的设立与行使基于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等方面各种条件的宽容性,致其适用性非常广泛,债权人对此可以灵活运用。 1.法律关系的宽容性 法律关系方面,成文法规定了留置权设立与行使的基本面,可以反映出留置权的一些一般规律。但是,不可否认,习惯法、成熟的约定俗成的办法,对于留置权设立与行使也有一定的引导作用。成文法的规定不可能面面俱到,需要其他的办法来加以补充。 法律关系的宽容,是导致留置权适用范围广泛的先决条件之一。物权法对于留置权的设立是大开绿灯的,不要求当事人务必签订合同,也不要求当事人务必到登记机构登记,仅凭法律生效和交付留置财产生效即可。
至于留置权法锁是从普通债权上链接或者是其他担保物权上链接,法律并无限制。成文法颁布以后,习惯法、乡规民约法与成文法不抵触的,法律也不限制。如果债权人设立与行使特殊的留置权,法律也不限制。 2.法锁关系的宽容性 物权法颁布以后,留置权法锁关系得以改善,应用范围更加开放与广泛。留置权从《担保法》合同之债一种形式延申至担保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或者侵权之债等多种形式。 留置权充分发挥法锁关系的特殊作用,债的链接方式灵活多样,从普通之债到担保之债,到处布满法锁的天罗地网。即使是留置权消灭以后,法锁关系仍然能够发挥作用。 3.信托关系的宽容性 留置权信托关系,是基于留置权人和债务人的相互宽容、相互理解、相互信任基础上达到和谐的程度。 留置权的设立与行使,不需要签订合同与登记监管,而且留置财产的期限较短,而且行使留置权咄咄逼人、连带从物与动产孽息也包括在内。所有这些,需要债务人对于这种特殊的信托关系宽容。 留置权人履行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不擅自使用、出租或将留置财产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的义务、返还留置物的义务等,这些义务履行后就得到债务人宽容。 留置财产所有人负有一定的义务与信托责任。如向留置权人偿还因其保管留置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义务、因留置物有瘕疵致留置权人损失时,留置物所有人负有损害赔偿的义务等。留置权设立以后,留置权人仍然给予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机动灵活的权利,也不必将清偿债权的宝仅仅押在实现留置权上,留置权人对于债务人理解与宽容。 4.物权关系的宽容性 留置权物权关系的宽容性,也是留置权反定限物权与债务人定限物权的和谐性、包容性。 留置权是处于高端的特殊的担保债物权,对于债务人物权的限制处于高度戒备状态。留置权即债权人人占有控制债务人即留置财产所有权人的财产,并限期清偿债务,是对于所有权人的权利的合理介入、合理限制,这就是反定限物权的外在表现。与此同时,债务人对于留置权人利用留置财产的信托责任进行合理限制,这就是定限物权的外在表现。客观上要求当事人对于反定限物权或者定限物权有包容性或者相容性,否则,双方之间的物权关系就会紊乱或者趋向溃败。 留置权的物权关系与留置权的法律关系、法锁关系和信托关系是一个整体。留置权的物权关系是由留置权的法律关系来确认的,是由留置权的法锁关系来联系的,是由留置权的信托关系来保证的。由此可见,物权关系的宽容性是个开放系统,不是闭路系统。 至于当事人之间反定限物权与定限物权的相容性,可定义为留置权物权关系相容性的子系统;留置权物权关系与留置权的法律关系、法锁关系和信托关系的相容性,可定义为留置权物权关系相容性的母系统。 只关注留置权的法律关系与物权关系,容易忽略留置权的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然而,留置权的法锁关系始终是一条红线,可以将留置权的物权关系与法律关系、信托关系一起串联起来,形成聚合效应。无论是有物权与无物权、零物权,均可从中找出规律性的东西来。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30条 相关名词: 〖留置权〗〖民事留置权〗〖商事留置权〗〖特殊留置权〗〖企业留置权〗〖留置权成立的一般意义〗〖留置权的基础条件是高端担保物权〗〖留置权物权关系的粘连性与派生性〗 全面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是分分钟的要务 一切从现在开始hold住物权法精髓 当代物权法的开山作 宏观物权法的奠基石 物权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观物权法 全世界物权法爱好者的良师益友 1000万字的尚方宝剑 从博士后到到中小学文化者的贴身保镖 世界上内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权法巨著 中国品牌 中国正能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解析物权法》 好书齐欣赏 润物细无声 启动防火墙 遁入物权门 请浏览创世中文网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电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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