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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23-2 (第2/4页)
权法》上的留置权,属于物权性质的留置权。此种留置权,不仅是权利人拒绝返还标的物的权利,也是权利人占有标的物并支配其交换价值的独立物权。” 二、“留置权从属于主债权”质疑 1、留置权“从属性”的概念是以偏概全的逻辑判断,不符合事实真象。 事实真象是,留置权所粘连的债权法锁是从主债权法锁即一般法锁直接或者间接粘连而来的,只不过是债权的表现形式不同而已,本质上压根儿就没有高低贵贱之分。 留置权不是主债权的附属性权利,而是粘连性、并列性权利,甚至于是加物权、加债权的权利。留置权一旦设立,其他实现债权的方式立即停止,唯独留置权在发挥作用。让已经运转的留置权去服从停止运转的主债权,就不存在其粘连性与并联性了。 事实真相是:留置权的存在、转移与消灭,留置权的法律关系、信托关系和物权关系,也会随着法锁关系的驱动而发生微妙的变化。留置权从设立到存在、转移与消灭,都是独立运作的,与主债权发生关系的仅仅是主债权原有的法锁关系。原有的法锁关系是一个基础,只不过是留置权的一个参考对象而已。 A.“留置权依主债权的存在而存在” 如果主债权得不到清偿,主债权存在,留置权也存在。但是,关键在于,这种同时存在的并行,是并轨制或者债的法锁关系在起作用,不是因为留置权“从属于主债权”在起作用。留置权一旦设立,就代表了主债权来独立运作,主债权成了影子债权,留置权所粘连的债权才是实体债权,在这种情势下,让实体债权去“从属于”影子债权,这说不过去,即出现了逻辑思维混乱的错误。 应当指出,“留置权依主债权的存在而存在”成立并不必然地导致“留置权从属于主债权”成立。 根本问题在于,留置权与主债权是并列关系,或者说是并列的因果关系,不是主次关系,也不是主从关系。 根本问题在于,留置权担保法锁关系优于、强于、大于普通债权法锁关系,不是普通债权法锁关系优于、强于、大于留置权担保法锁关系;留置权担保的债权,是包括原有的普通债权、原有的担保债权(抵押或者质押期间未完全清偿的债权)和整个留置期间新产生的全部债权,而主债权只不过是其中的一部分。 B.“留置权依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 这个结论有待进一步分析。如果留置权是直接从主债权转移而来的担保债权,那么,留置权依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如果留置权是间接从主债权转移而来的担保债权,那么,留置权不一定依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 比如,留置权是从动产抵押权或者动产质权转移而来的,对于主债权来说只不过是需要参考原始数据与资料而已。留置权间接从主债权转移而来的担保债权,因为有动产抵押权或者动产质权从中加权,债权额度一般会大于主债权额度。 如果“留置权从属于主债权”的命题成立,以及“留置权依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也成立,那么,其中间,动产抵押权或者动产质权期间溢出的债权额度是否意味着要作废了呢? 以上是关于留置权的“前转移”问题。那么,留置权的“后转移”问题呢?所谓“前转移”,是指留置权设立前的债权转移;所谓“后转移”,是指留置权设立后的债权转移。 留置权设立以后,债权的转移大概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留置权存续期间,因主观或者客观原因导致留置权不能如愿以偿,因而降低为其他担保债权或者普通债权; 二是留置权实现以后,所担保的债权没有完全得到清偿,因而降低为其他担保债权或者普通债权。 从以上两种“后转移”的情形来看,留置权的转移,是自身的转移,所谓“留置权依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不属实。 退一步讲,即使“留置权依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的命题成立,也只限于留置权与主债权的粘连关系或者派生性关系,因为主债权所起的是影子或者引子的作用,并没有起指挥或者带头的作用。 C.“留置权依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留置权的消灭,有自动消灭和被动消灭两种形式。被动的消灭,有无条件消灭和有条件消灭。无条件消灭,指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即主债权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可以无条件消灭。有条件消灭,指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即主债权因采用其他清偿方式来解决。 除了无条件消灭无计可施以外,即“留置权依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命题成立以外,那么,有条件消灭的,基于法锁关系的考量,应当一分为二看待。一种情形是,留置权所粘连的债权完全等于主债权的标的额度,那么,“留置权依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命题成立;另一种情形是,留置权所粘连的债权不完全等于主债权的标的额度,那么,“留置权依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命题不能成立。 问题在于,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完全等于主债权的标的额度是罕见的情形,因为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除了主债权的标的额度以外,还因为债务人欠债时间的延长、留置权的担保范围中往往会附加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新的债权额度,如果留置权是从其他担保债权中升级而来,留置权所附加的新债权名目与数量就更多,所有这些,是主债权或者主债权合同中不能反映出现的新问题。 退一步讲,即使是“留置权依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命题成立,也不能得出“留置权从属于主债权”的结论来,只能说明两者之间既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的可以并轨的粘连性或者派生性法锁关系。 综上所述,关于留置权“从属性”及其结论,很有些牵强附会或者是以偏概全,概念的外延不周延,有些绝对化。留置权与主债权的关系,本质上是粘连性关系或者派生性关系,所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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