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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22-2 (第1/3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22-2 留置权物权关系的粘连性与派生性 一、基本理念 1、定义 留置权物权关系的粘连性与派生性,是关于担保物权、担保债权与普通物权、普通债权内在联系的特性命题,用一种新型的留置权关系学理论来纠正所谓的“留置权从属性”、“留置权法定性”等似是而非的观点。 留置权物权关系的粘连性与派生性,实为留置权法锁关系的粘连性与派生性。其物权关系是外在表现,其法锁关系才是根本的联系。留置权的法锁关系,是从普通物权、普通债权(原始债权)链接到留置权、担保债权,从而产生高端担保物权和高端担保债权的。并且普通物权粘连普通债权,留置权粘连担保债权,总之是纵横交错地粘连,其中起决定作用的是留置权法锁关系。 各种各级担保物权法中,法锁关系是个轴心,一切相关的法律关系、合同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等都是围绕着担保法锁关系转动的,留置权所并联的法锁关系也不例外。 应当指出的是,留置权只是从普通物权、普通债权(原始债权)粘连而来的,留置权是与其粘连的担保债权是并列关系。留置权既不从属于主债权或者从债权,也不从属于普通债权(原始债权),更不从属于担保债权。结论是:留置权统统粘连于普通债权和担保债权以及普通物权。 留置权的特性,有留置权本身的特性,有留置权物权关系、信托关系、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等方面的特性等等,人们对它们的认识角度不同,就会有很多新发现。 但是,实际情势是,国内外的许多学者喜欢笼统地谈“留置权法律关系”,理论中也往往涉及到“留置权物权关系”,却未提留置权物权关系的词汇;对于“留置权信托关系”、“留置权法锁关系”的概念几乎成了空白点。 总之,对于“留置权的特性”这一核心命题表面化、简单化是主流价值观,甚至有的重要理论出现了不合逻辑的奇谈怪论,且大行其道,长期以来没有简以勘正。真正能够挑战学术权威的人却寥寥无几。 笼统或者宏观的“留置权法律关系”,应当包括留置权物权关系、信托关系、法锁关系以及排他关系、对世关系等方面的特性等等,但是,总概念的法律关系与分概念的法律关系,既有同一性、又有特殊性,既有同一律、又有排他律的要求。 留置权物权关系的粘连性与派生性,是个新命题,旨在对于旧通说所谓的“留置权从属于主债权”和“留置权法定性”等进行新探索。 2、留置权物权关系的粘连性与派生性 留置权物权关系的粘连性,指留置权信托约束力从普通债权、普通物权粘连至留置权担保的债权消灭,而粘连留置权之法锁约束力不能一概而论。 留置权物权关系的粘连性,亦称留置权物权关系的派生性,可以由普通债权派生出留置权,而且实现债权的样式大大优于其他担保债权的样式。 其粘连的工具,是普通债权或者其他担保债权的法锁,并由此变更为留置权的法锁。其粘连的焦点,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则采取留置权的法锁加以锁定,并由此建立留置权的信托关系。 留置权物权关系的粘连性,是法锁系统的粘连性,不是单纯的粘连性。粘连的类型,有单极粘连与多极粘连两种基本形态。 单极粘连,亦称直接粘连、一次性粘连,指留置权之法锁关系直接从主债权中粘连而来,形成“主债权 留置债权”的粘连模式。 多极粘连,亦称间接粘连、多次性粘连,指留置权之法锁关系从主债权和担保债权中粘连而来。多极粘连,可以从主债权与抵押债权、动产质押债权、个别权利质押债权(仓单、提单)的各个粘连点或者全程粘连点中粘连过来,形成“主债权 其他担保债权 留置债权”的法锁粘连模式。 留置权物权关系的粘连性与派生性,就是留置权与担保债权的伴随性、同一性、并联性,说明了两者之间不存在主从关系。 二.“留置权从属于主债权”的影响消除 1、问题的提出 某通说文本中断定“留置权依主债权的存在而存在”、“留置权依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和“留置权依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之三个排比句,是概念含混和概念的外延不周延的推理错误。 《物权法》第172条规定的所谓“主债权”涉嫌概念不清。到底什么是主债权,什么是从债权,哪里说得清楚?诚然,该条款并未讲什么“从属性”的理论,而是由某些法理学家杜撰的似是而非的理论。 1、如果说主债权是原始债权、普通债权 如果说主债权是原始债权、普通债权,将那个“留置权依主债权的存在而存在,依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并由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的公式代进去,就是“留置权依原始债权、普通债权的存在而存在,依原始债权、普通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并由原始债权、普通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以上公式能够成立吗? 第一,倘若留置权完全取代了原始债权、普通债权,原始债权、普通债权怎么个存在法?为什么还要让其存在?是不是清偿债权时,既要清偿担保债权、又要清偿原始债权、普通债权? 第二,留置权成立以后,就应当以担保债权为中心,原始债权、普通债权还可以随意转移吗?即使是债务人以自己的现金清偿债务,或者借用第三人的现金清偿债务,仍然是留置权和担保债权在起作用,不是原始债权、普通债权在起作用。 第三,留置权实现时,要消灭的是担保债权,连带消灭原始债权、普通债权,怎么能说“并由原始债权、普通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2、如果说主债权是留置权粘连、并联的担保债权 如果说主债权是留置权粘连、并联的担保债权,将那个“留置权依主债权的存在而存在,依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并由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的公式代进去,就是“留置权依担保债权的存在而存在,依担保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并由担保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第一,留置权与担保债权的存在关系,应当是先有留置权,后有担保债权。留置权成立时,是债权人先行合法占有控制留置财产,然后再建立担保债权模型。那么,“留置权依担保债权的存在而存在”的观点,就将留置权与担保债权的存在关系弄反了。 第二,留置权与担保债权的转移关系,应当是不存在这样的情形。留置权与担保债权的关系,是并列关系、同一性关系、粘连关系和手足关系,根本上是不能拆分的,个别转移是不行的,一起转移也是没有道理的。好好的留置权,好好的担保债权,为什么要拆分,为什么要转移? 第三,留置权“并由担保债权的消灭而消灭”毫无意义。通常情势下,留置权“成也消灭,败也消灭”,主观能动性往往优于担保债权。倘若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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