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21-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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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21-2 (第2/2页)

。留置权从动产质权基础上产生的,应当将留置权与动产抵押权的法律规定或动产质权的法律规定看成一个整体来解读;留置权从权利质权中的若干质权产生的,如从仓单质权、提单质权中产生的,应当将留置权与该项权利质权看作是一个整体。

    三与原始债权关联。留置权与原始债权发生关联,是内部的关联。主债权的法锁可以粘连、派生到留置权,刷新主债权的实现机制。留置权人可以依托留置权之高端的特别的担保物权,与原始债权并轨,形成实现债权的新的动力与合力。

    上述原始债权,性质上是普通债权,是成立担保债权和担保物权的基础性权利。有些教科书、通说、解读文本中,常常将原始债权即普通债权定义为“主债权”,很值得商榷。留置权成立前,原始债权是唯一债权,无所谓的主债权、从债权。留置权成立后,担保债权的效力肯定优于原始债权的效力,担保债权才是主债权;且基于留置权所留置的财产,就大多数情形而言完全能够满足清偿债权的要求,在这样的情势下会将担保债权取代原始债权,亦无所谓的主债权、从债权。

    由留置权发生主债权的情形是会有的,但肯定不是上述著作中所标榜的那个样子。一则,留置权所粘连的债权不是原始债权的全部,这样就形成了担保债权是主债权、原始债权是从债权的格局。二则,留置权所粘连的担保债权不是原始债权的全部,债权人对同债务人在留置权之外还设立了质权或者抵押权,这样就形成了留置权所粘连的担保债权是主债权、其他担保物权所粘连的担保债权是从债权的格局。三则,在同一物上原先设立了抵押权或者质权,然后又设立了留置权,留置权所粘连的担保债权是主债权,其他担保物权所粘连的担保债权是从债权。

    本章第231条强调:“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这里是指留置权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要求所留置的动产与所对应的债权对口,不以牵连关系为必要,适度的从严处理。另外的商事留置权包括企业留置权,适用于另一类法律关系,不要求所留置的动产与所对应的债权对口,也不以牵连关系为必要,适度的从宽处理。

    2.可塑性

    本法之留置权具有可塑性。本法是在同类法律实行多年后闪亮出台的,针对商品经济和经济社会蓬勃发展的新形势,在总结《担保法》等法律经验基础上形成了一套新的法律体系,促成了留置权的适用性更广泛、更有积极的意义。如今的留置权法律关系,远远超出合同之债的范围,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之债也赫然在列,当事人运用起来更加得心应手。其中,商事留置权最具有可塑性,可以在法定留置权和意定留置权中进行恰当的选择。

    本法之留置权规定,条款相对较少,民事留置权和商事留置权、特殊留置权同时并举,给予当事人以相对的自主权。留置权的设立,即使是法定留置权亦采意思自治主义,因为法律与法律关系仍然是指导性和建设性的,不能如制度物权法那样的绝对化。留置权的行使与消灭,仅规定大体上的范围。尽管留置权是高端的特种担保物权,有强制性的一面,仍然留有弹性的空间。

    3.抗辩性

    民法史上,留置权滥觞于罗马法的恶意抗辩与欺诈抗辩的拒绝给付权。债权人到底是否应该留置债务人的财产?留置权在什么时候什么情形下可以设立和行使留置权?对于恶意抗辩与欺诈抗辩如何界定?如何保全债权人的既有权利?法律给予了明确回答,支持债权人的留置权,反对债务人的恶意抗辩与欺诈抗辩,以便于定分止争。在这里,留置权的强制性充分发挥作用了。

    我们可以看到,《物权法》关于动产质权被限制的条款很多,而关于留置权被限制的条款很少,物权的天平和债权的天平有意识地向留置权人倾斜,最大限度地保障留置权人的合法权益。

    4.可抵销性

    留置权作为高端担保物权,以充抵债权为使命。法律关系上为这种抵销权广开绿灯。用留置权来抵销主合同之债和担保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或者侵权之债,其法律效力比其他各种担保物权更加积极而富有成效。

    留置权与抵销权,均源于罗马法的恶意抗辩权,同为维护公平而设,而留置权在占有标的物基础上以物的价值为中心抵销债权,比抵销权更具有法律效力。

    5.可融通性

    留置权作为一种适应能力很强高端担保物权,并不刻意划分民事留置权、商事留置权和特殊留置权,因为三者之间是可以融通的,其法律关系也是可以融通的。中国的物权法、民法通则和其他许多的民法本来是民商合一的,于是乎,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基本上成为大杂烩式的法律关系。甚至于经济法中有民事经济法、商事经济法和行政经济法或者公事经济法,都可以取长补短、相互参照实行。

    民事留置权、商事留置权和特殊留置权各自肯定有一定的个性,而共性的事物就更多。反正有共性就有可融通性。以商事留置权而论,本身就具备雌雄同体的性质,所谓的“同一法律关系”可能会有不同的注解。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30条

    相关名词:

    〖留置权〗〖民事留置权〗〖商事留置权〗〖特殊留置权〗〖企业留置权〗〖留置权的基础条件是高端担保物权〗〖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是特别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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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置权成立的一般意义,就是留置权基本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的一般意义。

    留置权为担保债物权,留置权为债务不履行之事后的担保债物权,留置权为一定法锁牵连条件下的担保债物权,留置权为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生效的担保债物权,特殊留置权为债权人的特殊担保债物权,以及留置权的关联性、可塑性、抗辩性、可抵销性、可融通性等性质特征等,都是留置权成立的一般意义,也是留置权基本概念的外在表现。

    有些教科书、通说、解读文本中,常常将原始债权即普通债权定义为“主债权”,很值得商榷。留置权成立前,原始债权是唯一债权,无所谓的主债权、从债权。留置权成立后,担保债权的效力肯定优于原始债权的效力,担保债权才是主债权;且基于留置权所留置的财产,就大多数情形而言完全能够满足清偿债权的要求,在这样的情势下会将担保债权取代原始债权,亦无所谓的主债权、从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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