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19-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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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19-2 (第3/3页)

抵押物而作留置处理。除非法院判决抵押权或者浮动抵押权(专指法院保全抵押权),才可以不经抵押人同意便可强制性地设立法院留置权(扣押权)。

    依据第232条的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对于抵押权跳级至留置权完全适用这一规定。

    第三,留置权的定义取向影响到签订留置权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动产质权自动升级到留置权时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情形,一是自动升级,二是被动升级,总体上对于不签订合同大于签订合同的几率。关于抵押权上升到留置权时,才一定要经过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才能成就。留置权是依法产生的担保物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

    留置权的设立,或者在许多时候不以签订合同为要件,而是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3。特殊留置权可以从习惯法中发展而成立

    特殊留置权,亦称特别留置权、物权编以外的留置权。这种留置权的行使,不必照本宣科似的设立与实行,更多的成分是习惯法、自然法,许多是公序民俗性质的范畴。但主要的法律要件是一致的,即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或独自受偿。

    特殊留置权基本上集中两个对象:一是不动产出租人的留置权,另一个是营业主人的留置权。

    1.不动产出租人留置权基础条件

    一是因租赁合同和债务而产生。所担保的债权,只需租赁合同和承租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而立即成立,不必履行其他手续,债务人也无辩护权。

    二是不以先前占有标的物为必要。留置权的标的物,须为承租人置于该不动产上的物,且该物不以由出租人占有中为必要。特殊情况下,可以随时留置或反复留置该财产。这种支流的留置权,与主流留置权的办法是不一样的。主流留置权,即本法规定的留置权,是以债权人占有债务人财产为必要,且留置权一般不允许在同一物上反复留置。

    三是留置权主体要适格。留置权的主体,须为不动产出租人,若为动产出租人,则无此留置权。

    四是留置权客体有禁止范围。法律法规禁止扣押的物品、重要文件物品等,不能作为特殊留置权的标的物留置。

    五是留置权的中止。如承租人取回留置物,并为出租人所知晓,且留置权人不提出异议时,留置权中止。

    六是可替换担保。承租人提出与各个留置物价值相当的担保,原物留置权被新物所替换。

    2.营业主人留置权基础条件

    一是留置权主体要适格。留置权主体,须为服务业营业主人。包括住宿、饮食或垫款所产生的债权的主人。

    二是债权与法锁关系要对应。所担保的债权须为营业关系所产生。

    三是留置权客体要适格。留置权的标的物须为客人所携带的物品,而不论物品的所有权是否属于债务人。

    四是留置权客体有禁止范围。法律法规禁止扣押的物品、重要文件物品等,不能作为特殊留置权的标的物留置。

    五是可替换担保。承租人提出与各个留置物价值相当的担保,原物留置权被新物所替换。

    六是实现留置权有一定难点。如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照像机、手提电脑,用于抵偿债权比较容易些;如留置债务人的行李或者不抵价值的物品,实现留置权时困难一些。行李是扣押物,但不一定是用于清偿债务的物品,债权人用客人行李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来清偿债务是罕见的。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30条

    相关名词:

    〖留置权〗〖民事留置权〗〖商事留置权〗〖特殊留置权〗〖企业留置权〗〖留置权成立的一般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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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置权的基础条件是高端担保物权,标志着这样的法律效力非同小可。留置权在各种担保物权中独树一帜,鹤立鸡群。其法律强制力与行为约束力均强于其他各种担保物权。如果将动产抵押权包括最高额动产抵押权比作低端担保物权、将动产质权包括最高额动产质权以及权利质权比作中端担保物权,那么,留置权则为高端担保物权。

    破产法的清算程序,首先是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企业未支付的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其次是该企业拖欠国家的税务,第三是债权的清算。但是,留置权成立在先、企业破产或者撤销在后的,留置权人仍然可以最优先受偿特殊的担保债权。这里可以不受破产法相关条款的限制。

    留置权的特殊效力可见一斑,其他的还有许多特殊的效力。譬如,几乎所有的留置权,不仅仅是最优先的受偿权,而且几乎全部是完全受偿权,在解除担保法锁关系时不留尾巴,干净利落。其他的担保物权中只能由当事人双方处分担保财产,然而,留置权人在特定情势下可以独自处分担保财产。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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