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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15-2 (第2/3页)
差错,给予当事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中国法系基本上是民商合一体制,在民法上穿插一些商法的内容是很有必要和很正常的,尤其是在《物权法》中是如此。这种立法的办法是为了节省立法资源,避免繁文缛节,认为民法与商法合并更好一些,更能让大家学法方便、触类旁通一些,并不反对人们根据需要和可能进行民法与商法的分类。 民事留置权与商事留置权的基本异同点在于: (1)成立与行使的法律依据基本相同。 如本条款所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2)成立与行使的限制条件有所区别。 民事留置权的适格条件是,一般民事主体设立的债权与债权财产对口的留置权,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与法锁关系。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此类留置权对于书面合同的签订,并没有很严格、很一致性的要求,当然有书面合同的更好一些。 然而,商事留置权的适格条件,在民事留置权的适格条件基础上得以扩大,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与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与法锁关系的也包括在内了。此类留置权对于书面合同的签订,一般有严格、一致性的要求,特殊的商事留置权除外。 民事留置权是不受商业专业限制的用途广泛的一般留置权,对于一般的自然人与一般的商人都比较适合这种留置权模式。正因为涉众者广泛和用途广泛,故严肃认真地对待民事留置权关系,精确地适度从严地设计法律关系与法锁关系是很有必要的。 2.设立目的 设立民事留置权的目的,在于确认、保护与利用民事留置权,在于准确无误地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增强债权人的权势,迫使债务人老实地履行债务,保证债权的顺利实现或者优先受偿、完全清偿。 但如果允许债权人任意留置与债权的发生没有关系的债务人的财产,会无限制地扩大债权人的权利,对于债务人来说也会伤及无辜。显然是有违公序良俗原则,也容易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或者交易安全,严重时会扰乱经济秩序与市场秩序,影响到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结果是得不偿失,失去了立法的本意与意义。 民事留置权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为了权利交易的公平合理,其次是为了权利交易的效率,所遵循的是经济学上的一般均衡原理和物权学上的公平优先原理,遵循的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基本原则。本章共11条的法律规定,基本上是属于民事留置权范畴内的,由此可见民事留置权有着广泛的适用性与实用性。 3.限制条件 设立民事留置权的限制条件主要是: (1)对于待留置与待处分的财产或者等待实现的债权,不以有牵连关系为可适条件,而以民事主体的债权与债权财产对口为可适条件,借以明确彼此之间的同一法律关系与法锁关系,理顺当事人之间的担保合同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和对世关系,最大限度地定分止争、避免物权纠纷与经济纠纷。 譬如长途运输合同中所有权人不按期交付长途运输费,长途运输人可以留置长途运输之货物,此时留置权成立并且有效。如果长途运输人享有的是长途运输合同之外的其他人的债权而留置货物,或者长途运输人留置的是债务人其他的财产,则该留置权不能成立并且无效。 (2)违背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民法原则的债权与物品不得设立民事留置权。留置权仅授予合法合规的权利人,政策物权法、制度物权法或者道德物权法在一定范围内会限制甚至于禁止设立不合法的民事留置权。 (3)民事留置权主要存在于主要经济领域之中,农业经济领域和农民之间设立留置权会受到严格限制。如一村民欠债,债主将该村民的耕牛留置占有,在留置时间上应当受到严格限制。 民事留置权的人事关系比较复杂,有紧密型与松散型的,有偶尔、长期和远距离、近距离发生关系的,有自然人与商人,稍有不慎就会损害他们的人际关系。 正确处理民事留置权与商事留置权的关系也很重要,至于谁比谁优先照顾,不能一概而论,应当实事求是具体对待。 民事留置权中因为要求严格一些,受限制的条件多一些,故法定的成分浓厚一些,除非通过债务人同意才能突破民事留置权的制度范畴;商事留置权中因为要求宽松一些,受限制的条件少一些,故意定的成分浓厚一些,但“对口留置”或许能够收到更好的效果。 4.一般特征 第一,留置权一般特征。 所有的留置权均具有粘连性、法定性、不可分性三大特点。 (1)粘连性。指留置权粘连债权的存在而存在、依粘连债权的转移而转移、依粘连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但笔者认为有些留置权根本不分主债权、从债权,况且主从债权的概念是可以互反的。留置权成立后,其粘连的普通债权变成了担保债权,或者由担保债权全部取代了普通债权。此时,并无主债权、从债权之分,只有大债权、小债权之分。“留置权粘连债权”才是准确的说法。 (2)法定性。法律要件上,指留置权只能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不能由当事人自由化、无序化设定。事实要件上,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便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3)不可分性。一般而论,指留置权所粘连的是债权的全部,效力及于债权人所留置的全部财产。 一是留置权所粘连的是债权的全部,而不是部分,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完全优先受偿权;二是留置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所留置的全部财产,留置权人可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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