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14-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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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14-2 (第2/3页)

担保物权关系与担保债权关系是平行、平级的,根本不存在谁从属于谁的问题。就法律效力而言,担保物权的效力优于担保债权和普通债权的效力,他们却认为“留置权从属于主债权”,根本不符合法理逻辑。

    正确观点应当是:“留置权粘连于担保债权”。实际情势是,留置权首先粘连于普通债权、然后粘连于担保债权,因为担保债权完全或者部分取代了普通债权,所以在留置权关系法中可以忽略不计。倘若留置权没有完全粘连于普通债权,没有粘连的普通债权部分与留置权关系法没有关系,只能由普通债权关系法规范与调整。

    展开来解释就是:“留置权依担保债权的存续而存续,依担保债权的转移而转移,依担保债权的消灭而消灭”,根本上不是什么“从属性”关系,真正是并列关系和相辅相成的法锁关系。

    到底什么是“主债权”?先分析情势是这样的吧:

    (1)在留置权基于普通债权而直接设立时,在此之前是唯一债权,谈不上主债权和从债权;在此之后:一则倘若担保债权完全取代了普通债权,担保债权与普通债权是同一性债权,也无所谓主债权和从债权;二则倘若担保债权只是部分取代了普通债权,部分担保债权与部分普通债权是不同债权关系的债权,而担保债权倒像是主债权,普通债权倒像是从债权。

    (2)在留置权基于动产质权或者抵押权而而升级或者跳级设立时,高级担保债权取代了中低级担保债权,也无所谓主债权和从债权。倘若高级担保债权部分取代、部分没有取代中低级担保债权,没有取代的中低级担保债权理论上也只是优先受偿权的差异而已,实际上也只不过是各自独立、互不隶属的担保债权关系而已,从哪里去找所谓的主债权和从债权?

    (3)简单分析。

    一则,所有的普通债权都是原始债权、低级债权和低效力的债权,所有这些都不及留置权粘连的担保债权,为什么还要称呼其为“主债权”?

    二则,既然普通债权已经被担保债权所取代了,哪里还存在什么额外的“主债权”?在这里,不是普通债权可以消灭担保债权,而是担保债权可以消灭普通债权。

    三则,即使是普通债权部分被担保债权所取代,担保债权与普通债权是两个界别的债权关系,怎么划分额外的“主债权”?

    四则,留置权关系法与质权关系法、抵押权关系法是有区别的,所谓“从属性”性质和“留置权依主债权(普通债权)的存在而存在,依主债权(普通债权)的转移而转移,依主债权(普通债权)的消灭而消灭”能够作为一个公式来乱套吗?能够对于留置权合法性的再推导吗?

    物权法第230条开宗明义地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中心思想已经很明确规定了:留置权根本不存在所谓的“从属性”问题,也根本不存在“留置权依主债权(普通债权)的存在而存在,依主债权(普通债权)的转移而转移,依主债权(普通债权)的消灭而消灭”的问题。留置权一旦成立,普通债权完全被担保债权取代了,根本不存在主债权、从债权的事实,能够发挥债权作用和物权作用的,是担保债权和担保物权中的留置权。事实上所存在的是,普通债务转化为担保债务;因为存在普通债务,所以能够合法地成立留置权。因为存在担保债务,所以能够合法地行使和实现留置权。

    对于抵押权成立、质权成立当然需要作合法性推导,尽管如此,以所谓的从属性来推导其合法性仍然是缺乏逻辑的。这只能从普通债权与担保债权、普通物权与担保物权是否能够“粘连性”来说明问题,不能从所谓的“从属性”来说明问题。

    到底谁从属谁?到底是否需要谁从属谁?到底谁可以从属谁?担保债权能够从属于普通债权、担保物权能够从属于普通物权吗?担保债权能够从属于担保债权、担保物权能够从属于担保物权吗?

    到底谁粘连谁?到底是否需要谁粘连谁?到底谁可以粘连谁?就是担保债权粘连普通债权、担保物权粘连普通物权,以及物权与债权相互粘连。

    为什么可以粘连?这是由普通法锁关系和担保法锁关系决定的。法锁既可以锁定物权,又可以锁定债权,这才是起核心作用的权利。因为有法锁链条,所以可以粘连。

    (4)中国物权法学界几十年来已经形成了一种通病与痼疾,在每每谈及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第一个性质特征,公式化式的定义为“从属性”,以此来判定各种担保物权的合法性。

    谈债权,谈主债权,却不分普通债权与担保债权,也不分动态平衡中的债权关系;谈债权关系,却不谈法锁关系,却不知道普通债权关系与担保债权关系、普通物权关系与担保物权关系,以及不知道前后左右的物权关系与债权关系统统是法锁关系。

    3.留置权是出色的反定限物权。普通物权关系中是以所有权保护主义为物权化方针的,留置权担保关系中是以债权保护主义和占有控制权保护主义为物权化方针的,他项物权严重限制了所有权以及其他一系列的权利。其反定限物权的程度与能力比其他担保物权的更强更高更有效力。

    4.留置权是很紧张的双重信托义务。留置权关系中,留置权人有权不经债务人同意而留置财产并履行妥善保管财产的信托义务,债务人必须在短期内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

    三、留置权类型

    留置权,可分为民事留置权和商事留置权两种类型。中国物权法虽称之为民法,而体裁上是民商合一的。

    本条款的规定,应当是包括民事留置权和商事留置权在内了。明显的商事留置权,可以从本法第231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的规定中看到,所谓企业之间留置的就是商事留置的物权类型。

    1.民事留置权

    民事留置权,指一般民事主体设立的债权与债权财产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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