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13-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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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13-2 (第3/3页)

型、划拨型两种建设用地形式,农村土地的地产所有权不同于城市的地产所有权,农用地、建设用地、宅基地、自留地、四荒地等土地用途不同,设立不动产质权有些困难,或者是弊端多利益少,故采取德国民法的作法,仅设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质权。

    三、注意事项:扩展的通用性与最高额权利质权

    理解本条款应当注意的是:

    第一,权利质权在特定条件下可相互通气。

    中国的担保物权法的通用性、适用性,是既相互独立又相互通气的。权利质权或最高额权利质权,是处于高端的担保物权,向后是留置权,向前是动产质权、最高额动产质权、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只要相互之间发生牵连,就要融会贯通,其意义比本条款所规定的含义更加深远。

    第二,需要作进一步的可适性可靠性可行性研究。

    权利质权的适用依据,不是本法、而是他法的依据,所形成的质权关系法是杂交的担保物权法,当然应当重新作出一个可适性、可靠性、可行性研究出来后,才能如实地对号入座。

    譬如,质押合同的签订,禁止流质,质物的孳息,质物保全,转质权的限制,质权人怠于行使质权的限制,质物变现后的多退少补规则,最高额质权等规定,这些通用性依据当然是容易判定的。

    但是,毕竟权利质权与动产质权在性质上还有一些不同之处。最大区别在于,大多数动产是容易设立最高额动产质权的,然而,大多数权利是不容易设立最高额权利质权的。大多数动产质权是交付生效的,公权、政权一般不介入动产质权关系中去;大多数权利质权是登记生效的,公权、政权一般会介入动产质权关系中去。动产质权完全是占有控制标的物的高效质权,权利质权有许多不是占有控制标的权、相当于权利抵押权性质的。

    如此等等,不一而足,倘若生搬硬套动产质权的规定,有时候就会弄巧成拙,适得其反。比如,汇票、支票、本票本身受时间限制和金融机构的管制,就不能直接设立最高额权利质权,只能在其他的最高额权利质权中作为补充性的权利质权进行集合质权。

    同是规定适用依据,物权法第289条规定的适用依据是不完全对等或者等于的法律依据,物权法第207条、第223条规定的适用依据才是完全对等或者等于的法律依据。

    第三,权利质权条件成熟时可设立最高额权利质权。

    尽管本章本节没有明文规定最高额权利质权,然而,如果条件成熟并且当事人的合约上能够达成一致意见,法律并不禁止,或者说同样具有法律效力、质权法锁效力和质权信托关系效力。

    实际上,权利质权与动产质权并不是绝对分流的,最高额权利质权与最高额动产质权也并不是绝对分流的。其他的姑且不说,仓单权利质权、提单权利质权和应收账款权利质权,经常与动产质权发生若即若离、或多或少的关联度,而且发生最高额权利质权的概率不会低于最高额动产质权。如果权利质权与动产质权设定复合型质权,发生最高额权利质权的概率也会显著提高。种种迹象表明,最高额权利质权可能会以潜规则的方式长期存在着,并习惯成自然了。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29条

    相关名词:

    〖权利质权适用范围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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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利质权的适用依据,就是微观物权法加中观物权法、宏观物权法的相关依据。具体的可行性研究办法,就是由近及远,由表及里,由本节依据到他节依据,由质权关系法到他质权关系法依据,由质权关系法拓展到抵押权关系法依据,由物权法依据到担保法依据。

    最高额动产质权与一般动产质权、最高额抵押权与一般抵押权的性质是完全相同的,适用依据是平行作业的。然而,权利质权相当复杂,掺杂有抵押权型的,基本上是受金融制度、产权制度、企业制度限制的,并且有公权、公证、公管机构监管的,与动产质权的性质有些差别,只能在共性部分寻找适用依据,不能在特性部分生搬硬套适用依据。

    同是规定适用依据,物权法第289条规定的适用依据是不完全对等或者等于的法律依据,物权法第207条、第223条规定的适用依据才是完全对等或者等于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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