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12-2 (第2/2页)
动产质权合同五项条款;《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第5条(列举法)、第7条至第8条(排除法),《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列举法)、第8条(排除法),《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第8条(列举法)、第10条(排除法),《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 第二,关于权利质权期间质权人义务适用依据的范围 1.不得设质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适用本法第209条之规定。 2.禁止流质,以及禁止流质的重要性与必要性,适用本法第211条之规定。 3.质押财产权交付生效,适用本法第212条之规定。 4.质权人应当享受的孳息,适用本法第213条之规定。 5.质权人擅自处分所质押的权利或者所质押(留置)的财产,属于侵权行为,需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适用本法第214条之规定。 6.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财产或者保管财产权的义务与责任,适用本法第215条之规定。 7.质权人负有不得擅自转质的信托责任,适用本法第217条之规定。 8.其他法律规定。 第三,关于权利质权行使与实现时适用依据的范围 1.质权人不得怠于行使质权,因怠于行使质权对于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适用本法第220条之规定。 2.质押财产权或者提存的质押财产的提存办法与清偿办法,适用本法第215条、第216条和第221条之规定。 3.出质人与质权人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的法律效力,适用本法第222条之规定。 4.其他法律规定。 第四,关于法无明文规定不设立权利质权适用依据的范围 1.本位版(列举法和列举排除法):本节第223条第7项特别规定了“权利质权从严适用原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可以出质)”。其物权化方针是“应不押尽不押”,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可以出质的和限制、禁止出质的,一律不得出质和设立质权。这种列举法和列举排除法,显示出是最高等级的“从严原则”。 2.近似版(列举排除法):本章第一节第209条第7项特别规定了“动产质权从严适用原则”:“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其物权化方针是“应不押尽不押”,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一律不得出质和设立质权。这种列举排除法,显示出是高等级的“从严原则”,仅次于“权利质权从严适用原则”。
3.对照版(类比法和不排除法):本法第十六章第180条第7项特意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可以抵押)”。其物权化方针是“应押应尽押”,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从动产到不动产应押尽押、应保尽保,最大限度地满足抵押人和抵押权的需求。这种类比法和不排除法,显示出低等级担保物权的的宽容程度和从容性质。 权利质权适用依据的范围之主要的几个方面,是大概的基本的适用范围。随着形势的进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不断完善,将会有新的内容参加补充规定。每个当事人都应当与时俱进,跟着形势走、感觉走、法律走,一步一个脚印夯实基础,可以少走弯路、少犯错误。 4.最高额权利质权的可能性。实际上,权利质权与动产质权并不是绝对分流的,最高额权利质权与最高额动产质权也并不是绝对分流的。其他的姑且不说,仓单权利质权、提单权利质权和应收账款权利质权,经常与动产质权发生若即若离、或多或少的关联度,而且发生最高额权利质权的概率不会低于最高额动产质权。 如果权利质权与动产质权设定复合型质权,发生最高额权利质权的概率也会显著提高。种种迹象表明,最高额权利质权可能会以潜规则的方式长期存在着,并习惯成自然了。 本节本条款特别规定了“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以外,适用本章第一节动产质权的规定”,与本章第一节第222条第1款联系起来认识,既然“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那么,就不点名地默认了“权利出质人与权利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权利质权”。 物权法以及担保法等法律法规,既不提倡、也不反对当事人设立最高额权利质权,是折中主义的办法。允许当事人慎重地适用“法无明文规定禁止可以试行”的特殊规则。 简单问题简单对待,复杂问题复杂对待,可行的问题适用可靠的办法,不可行的问题会直接影响到最高额权利质权的设立、行使与实现。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29条 相关名词: 〖权利质权适用范围简介〗〖最高额权利质权〗 全面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是分分钟的要务 一切从现在开始hold住物权法精髓 当代物权法的开山作 宏观物权法的奠基石 物权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观物权法 全世界物权法爱好者的良师益友 1000万字的尚方宝剑 从博士后到到中小学文化者的贴身保镖 世界上内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权法巨著 中国品牌 中国正能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解析物权法》 好书齐欣赏 润物细无声 启动防火墙 遁入物权门 请浏览创世中文网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电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权利质权适用依据的范围,指设立与行使、保护与限制权利质权时应当如何准确地快捷地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参考范围,即通过优化组合、优化选择的办法来寻找与运用法律依据。 最高额权利质权的适用依据的范围,需要由此及彼,由近及远,由表及里,由直系到旁系,一步步地向外拓展。向下最远的可达到一般抵押权方面,向上可以达到留置权方面。物权法以及担保法等法律法规,既不提倡、也不反对当事人设立最高额权利质权,是折中主义的办法。允许当事人慎重地适用“法无明文规定禁止可以试行”的特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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