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 中 小
护眼
关灯
上一章
目录
下一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12-2-1 (第1/2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12-2-1 最高额权利质权 【特别词汇】【最高额权利质权】 一、基本概念 最高额权利质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现有和将有的权利,对一定期限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权利质押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权利质权的情形,质权人有权在最高额债权内就该担保权利优先受偿。 最高额权利质权,由权利质权关系法规范与调整。当事人设立最高额权利质权,应当作可适性、可行性研究并慎重行事,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势下,适用关联法的规定;在关联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势下,慎重地选择习惯法、自然法、道德法和逻辑法加以补充规范与调整。 物权法以及担保法等法律法规,既不提倡、也不反对当事人设立最高额权利质权。 倘若民事主体当事人之间同意设立最高额权利质权,所遵从的自由规则是“法无明文规定禁止可以试行”,但需要遵守公序良俗原则,应当作可适性、可行性研究并慎重行事,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额权利质权的效力等级是:(1)与最高额动产质权并列,属于同一级别的担保物权;(2)法律效力与实际成果优于一般权利质权并优于一般动产质权;(3)占有控制力、法律效力与实际成果优于一般权利抵押权,甚至优于最高额抵押权;(4)特定占有控制力、法律效力低于留置权。 最高额权利质权,分为单项式、复合式、变相式、杂交式四种类型。 1、单项式 单项式,亦称单一式,是由一种权利质押构成的最高额权利质权。是最高额权利质权之简单易行的类型,不附带其他权利或者其他财产担保,是清一色的嫡系权利质权。 单项式,指最高额权利质权由单一的权利质押,以现有和将有的单项权利,对一定期限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权利质押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权利质权的情形,质权人有权在最高额债权内就该担保权利优先受偿。 2、复合式 复合式,亦称集合式。全称是拟定权利集合最高额权利质权,由几种权利质押构成的最高额权利质权。是最高额权利质权之简单拓展的类型,不附带其他权利或者其他财产担保,同样是嫡系权利质权。 复合式,系最高额权利质权由多项权利质押,以现有和将有的多项权利,对一定期限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权利质押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权利质权的情形,质权人有权在最高额债权内就该担保权利优先受偿。 3、变相式 变相式,亦称变态式。系最高额权利质权设立时以仓单、提单或者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担保的,行使与保全最高额权利质权时改变主意,却以最高额动产质权的方式来实现质权。这是一种并列系或者横向联系系的最高额权利质权,可以轻车熟路,但最高额动产质权的实现方式,最高额权利质权的实现方式仍然有些差别。应当是嫡系变态的权利质权。 变相式,系指最高额权利质权由单一的或者多项的权利质押,以现有和将有的单项或者多项权利,对一定期限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权利质押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权利质权的情形,质权人有权在最高额债权内就该担保权利变相优先受偿。 4、杂交式 杂交式,亦称混合式。最高额权利质权设立或者行使时,为了保全最高额权利质权平稳、安全、有效地达到目的,经出质人同意,另外加设第三人担保,或者加设不动产或者动产抵押权,或者加设动产留置权,从而构成杂交式或者混合式最高额权利质权。所有这些杂交式担保物权品种,均为旁系的最高额权利质权对象。 杂交式,系最高额权利质权由权利质押,杂以动产质押或者财产抵押,以现有和将有的多项权利,对一定期限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权利质押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权利质权的情形,质权人有权在最高额债权内就该担保权利优先受偿。 二、适用依据 最高额权利质权的适用依据,首先是法律上的适用依据,其次是事由上的适用依据。两种依据是充分而必要条件的依据,缺一不可。最高额权利质权是基于一般权利质权而升格设立的,其中一些本身没有条件升格的,硬性地在此基础上设立最高额权利质权没有意义,没或者少有有实际效力。 1、最高额权利质权的适用依据 第一,嫡系的法律依据。是物权法第223条~229条关于权利质权的全部规定。 第二,并列系的法律依据。是物权法第229条关于适用动产质权的规定。 前提条件是,是在上述第一项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势下,才选择此项的办法,并且仍然需要作进一步的可适性论证。 第三,旁系的法律依据。是物权法第222条关于最高额动产质权的规定。 最高额动产质权与最高额权利质权,同属于质权项目,质权的设立、行使、保全、实现方式相同,只是因为质押对象略有不同而已。前提条件是:(1)是在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势下,才选择此项的办法,并且仍然需要作进一步的可适性论证;(2)延伸至物权法第207条关于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并延伸至物权法第170条~第206条的规定。 旁系最高额权利质权与最高额动产质权适用依据,有一个共同的特点: 向下行,可以与全部的抵押权规定贯通,构成“中级担保物权 低级担保物权”的混合保全担保物权类型; 向上行,可以与全部的动产留置权规定贯通,构成“中级担保物权 高级担保物权”的混合保全担保物权类型。 这样的串通性、联贯性、杂交性、保全性物权类型,只有在担保物权法体系中才能出现,普通物权法体系中是根本不能发生的,制度物权法体系、政策物权法体系中也是很不容易做到这样自由的综合物权类型的。 2.最高额权利质权的可能性 最高额权利质权的可行性,亦即特定权利质押设立最高额权利质权的可适性与可行性、可靠性的总称。不是所有的权利能够一步到位地成为最高额权利质权对象,也不是所有的一般权利质权不能升格为最高额权利质权。 直接设立的和在一般权利质权上设立的最高额权利质权,情形也是不一样的。对此,权利人与义务人都有多项选择,同时面临着多种可行性、可靠性的机会判断方式。 诚然,正确认识最高额权利质权概念,打破常规,打破僵局,锐意进取,慎重选择,办法总会多于困难、机遇总会多过风险的。 实际上,权利质权与动产质权并不是绝对分流的,最高额权利质权与最高额动产质权也并不是绝对分流的。 其他的姑且不说,仓单权利质权、提单权利质权和应收账款权利质权,经常与动产质权发生若即若离、或多或少的关联度,而且发生最高额权利质权的概率不会低于最高额动产质权。 如果权利质权与动产质权设定复合型质权,发生最高额权利质权的概率也会显著提高。种种迹象表明,最高额权利质权可能会以潜规则的方式长期存
上一章
目录
下一页